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议考核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行为和工作表现,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公正、规范、高效地开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四、评议考核内容及标准1. 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包括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方面。
2. 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包括依法办案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等方面。
3. 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态度:包括服务意识、沟通能力等方面。
4.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案件处理结果质量和效率:包括案件处理速度、处理结果等方面。
五、评议考核程序1. 考核周期:每年一次。
2. 考核方式:(1)自我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自我评估表,对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自我评价。
(2)领导评议: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上级领导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对下属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表,对下属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3)同事互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同事进行互评,并填写互评表,对同事的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评价。
3. 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2)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晋级和奖励惩罚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管理1.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监督管理。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制度改进1. 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予以公布实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执法机关所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执法效能,维护行政执法公正、权威和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议考核结果真实准确,为更好地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章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执法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效果等方面。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围绕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执法程序的合法合理性、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性、执法效能的稳定性和提高工作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注重客观事实的真实性和可证明性,不得凭主观臆断、个人偏见来进行评价,并应当确保评议结果与事实相符。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考虑到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充分体现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第三章评议考核的方式和程序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定期考核和事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定期考核应当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主要评估执法工作的整体情况和工作效果。
第十条事件考核应当针对重大案件、疑难问题等进行,旨在对具体事件的执法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应当包括组织准备、材料收集、评议讨论、结果公示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档案,确保评议考核结果的记录和保存。
第四章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考核对象公布,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提拔、晋升、任免、奖惩等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发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篡改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议考核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工作日益成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执法效能和公信力,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以评估执法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表现,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提升。
本文针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
二、评议考核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
其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评议考核办法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一套明确的评价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和执法方式,促进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 提高执法效能。
通过对执法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可以发现和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3. 加强人员素质和绩效管理。
评议考核办法可以激励执法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业绩,同时也可以发现和纠正不合格人员,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4. 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
评议考核办法建立了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基于客观数据和事实,客观评估了执法人员的绩效和工作表现。
5. 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
通过评议考核办法,可以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提升和改进。
三、评议考核办法的制定原则和内容1. 制定合理科学的评价指标。
评议考核办法应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合理科学的评价指标,包括绩效成果、执法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
2. 依法严格执行。
评议考核办法应该遵循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价程序公正公平、客观准确。
3. 公开透明办法。
评议考核办法应该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评价标准和程序,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也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以及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效能,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成为必要的措施。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
二、评议考核对象本方案主要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执法部门。
三、评议考核内容1. 执法能力:评估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执法能力及执法流程操作的熟练程度。
2. 执法公正:评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包括处理案件的公正性、非歧视性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3. 执法纪律:评估执法人员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
4. 执法效果:评估执法行动的实际效果,包括案件处理速度、案件的结案率和申诉率等指标。
四、评议考核方法1. 权威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根据评议考核内容对执法部门进行现场评估。
2. 抽样调查:选择一定数量的个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样调查,以获取客观的评估结果。
3. 用户满意度调查:向被执法对象及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调查,以了解他们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
4. 数据分析:通过对行政执法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执法部门的工作表现。
五、评议考核结果运用1. 执法督导:根据评议考核结果,针对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和指导。
2. 奖惩机制: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执法人员进行惩罚或提出改进要求。
3. 政策制定参考:评议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行政执法政策和措施的参考依据。
六、工作实施步骤1. 制定评议考核计划: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对象和评估时间,并成立评议考核工作组。
2. 数据准备和整理:收集和整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3. 评估工作组准备:培训评估工作组成员,熟悉评估流程和标准。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必不可少的。
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评估和考核,也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一、评议考核办法的目的和意义评议考核办法的目的在于:全面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发现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发展和提升,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评议考核办法的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行政执法部门的改进和发展,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
二、评议考核办法的内容和标准评议考核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评估、行政执法工作流程的规范评定、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表现评价等。
评议考核标准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评价标准。
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和特点来确定,可以结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和定量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评议考核办法的实施步骤和流程评议考核办法的实施步骤和流程包括:确定评议考核对象、制定评估标准和指标、开展评议考核活动、整理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建议等。
评议考核活动应当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评价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评议考核办法的实施步骤和流程需要在行政执法部门的主导和监督下进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人员的参与和主动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评议考核办法的监督和改进评议考核办法的监督和改进是评价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定期评估和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整理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建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等。
评议考核办法的监督和改进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99号二○○七年八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议考核内容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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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8]140号
【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8
【实施日期】2007.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迁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宿政办发〔2008〕140号2007年7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上述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议考核机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八条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
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九条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评议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