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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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单位)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各股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第四条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执法人员形象;

(十)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股室(单位)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资料,其中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的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工作实行年终总评的考核制度,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表等方式检查各执法股室(单位)执法任务完成情况;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执法股室(单位)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五)在局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八条评议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百分考核的方法进行,评议标准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九条根据得分多少将被评议考核股室(单位)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良好:得分90—94分;

(三)合格:得分80—89分;

(四)不合格:得分79分以下。

第十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执法股室(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局给予表彰;被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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