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吉工商法字[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工商法字[2011]83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部队)、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工商建设,增强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及吉林省政府《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并已由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强化执法监督,积极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切实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全省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行政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评估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机构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工商局及其行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实行分级考核。

上级工商局负责对下级工商局进行考核;各级工商局负责对本级局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工商局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机构牵头、相关机构参加的依法行政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全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工商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通过我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培训与考核第四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当参加我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二)在职培训:我局定期组织在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第五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执法人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廉洁自律等。

(二)专项考核:针对特定执法项目或任务,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项考核。

三、执法行为规范第六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二)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公正;(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五)不得泄露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七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

四、奖惩与监督第八条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辞退:(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二)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四)不履行职责,影响执法工作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二、《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22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规章的通知》修订)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9号公布)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六、《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公布)八、《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10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公布)九、《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4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2号公布)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公布)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10分
健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3分
1.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测、处置等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1.5分)。
2.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1.5分)。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建设
2.完善并落实本系统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2.5分).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3分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1.5分)。
2.健全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1.5分)。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10分
1.完善并落实执法公开制度,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全公开(2分)。
3.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健全,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办理、回复司法建议书(0.6分)。
4.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0.6分)。
5.在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取得较好成绩(0.6分)。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建设
4分
1.完善并落实申诉、投诉、信访制度(0.8分)。
工商局法治工商建设暨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考评项目
分值
考评标准
评分细则
得分
一依法行政意识和பைடு நூலகம்力
15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
5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工商法字[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工商法字[2008]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局公务员考核方案

工商局公务员考核方案

工商局公务员考核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了我的办公桌上,一叠空白的纸张静静地等待着我。

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告诉我,这个“工商局公务员考核方案”需要严谨的逻辑、创新的思维和实用的措施。

好吧,那就让我的思绪随着键盘的敲击,流淌成文字吧。

一、考核目标我们要明确公务员考核的核心目标是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工商局高效、廉洁、公正地履行职责。

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1.业务能力:包括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业务处理能力、服务态度等。

2.职业操守:包括廉洁自律、遵守纪律、敬业精神等。

二、考核内容我们详细梳理考核内容,确保每一项指标都能精准反映公务员的工作状态。

1.法律法规掌握程度:通过试卷、案例分析等方式,测试公务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2.业务处理能力:以实际案例为基础,考察公务员的业务处理速度、准确性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服务态度:通过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务员的服务态度,包括耐心、细致、礼貌等。

4.廉洁自律:设立举报渠道,对公务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5.遵守纪律:考察公务员是否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等。

6.敬业精神:通过工作表现、同事评价等,了解公务员的敬业精神。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包括业务能力测试和职业操守评价。

2.随机抽查:不定期对公务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试,以检验其真实水平。

3.同事互评:鼓励同事之间互相评价,以了解公务员在团队中的表现。

4.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公务员在服务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务员晋升、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将进行约谈、培训、调整岗位等处理。

3.对于存在违纪行为的公务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方案实施与监督1.成立考核小组:由人事部门、业务部门、监督部门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明确责任分工:各成员明确自己的职责,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
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评议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
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

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