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名2056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机关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证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分级考核的原则。由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集体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法规监察科实施。

第五条考核时间:每年七月进行半年考核,十二月下旬进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五条考核办法:先由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表》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表》,再由法规监察科根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核定等次。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次:单位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先进,70—95分为先进,70分以下位不合格),个人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个人优秀等次按不超过考核对象10%比例评出。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内容(共100分)

(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30分)

1、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3分;

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

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

4、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的,每件扣3分;

5、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

(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0分)

1、未完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每件扣2分;

2、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

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

4、未按时报送法制统计报表的,每件扣2分;

5、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3分;

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扣3分。

(四)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10分)

1、未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件扣2分;

2、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 分。

第八条加分项目

(一)及时纠正本单位(科室)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扣2分;

(二)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2分;

(三)被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每项加

3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本办法第七条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大项的总分值,第八条加分不受累计限制。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分局目标管理。

(一)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加分;

(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具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分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分局法规监察科会同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宜。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

(二)违法办理或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

(三)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违法办理或不按照法定权限或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租赁、收回、土地资产处置、地价备案、用途改变、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的;

(五)对符合土地登记手续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办理的;

(六)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七)土地登记事项出现错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测绘资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

(九)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违法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更改案卷材料及现场勘测笔录,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十二)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绝受理或不按法定期限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