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名2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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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_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_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_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规范化,保障权力公正、公开、公正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强化工作责任制,树立奖惩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以责任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制度,健全评价办法、运行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主体、方针政策、监督执法工作等内容,明确执法责任人的权责义务,履行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围绕执法工作开展全面绩效考核,对年度执法工作考核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法责任人应当加强执法守则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做到遵章守纪、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第七条执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积极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依据或执法范围。

第八条执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执法程序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证据保全、听证取证等职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加强执法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价机制,对执法责任人年度考核结果与执法绩效挂钩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不履行或不符合执法规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纠正,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执法责任人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违规、失职渎职、不服从执法工作等行为曝光后,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监管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下辖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及食品监督所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和结果,保证评议考核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由局法制部门负责。

具体工作由承担法制职能的办公室会同人事、纪检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的第一责任人,对推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负总责。

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制度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四)行政执法依据是否规范;(五)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八)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九)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七条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相对健全的行政执法岗位职责评议工作方案或者具体办法;(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法定授权、依法委托关系明确,没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者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三)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四)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职能,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六)行政执法活动符合法定程序;(七)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八)使用格式统一、内容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完整、规范;(九)认真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十)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得到维持、引起的行政诉讼胜诉。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是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机制,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激励奖励优秀、约束制约不端、强化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为此,在实践中特别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1.评议考核的目的和意义执法者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是对执法行为的一种制度性监督和约束,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有效。

2.评议考核的对象和主体(1)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评议考核的主要对象。

执法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其整体执行、管理及法律适用等情况均应纳入评议考核的范围;而执法人员作为执法过程中的直接当事人,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规范性等也应当接受评议考核。

(2)评议考核主体:评议考核主体应包括执法机关内部的督导机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各界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复合主体,以确保评议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指标(1)合法性和公正性:评议考核重点关注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是否公正客观,具体指标可包括执法行为的依法性、程序合法性、证据充分性等。

(2)规范性和效果性:评议考核也需要关注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效果性,即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指标。

(3)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评议考核还应重点考察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包括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处理纠纷的能力、法律知识水平等。

4.评议考核的方法和流程评议考核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指标为基础,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案例分析、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以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评议考核的流程应当明确、透明,确保参与主体之间的公平公正,包括督导、调研、评估、总结等程序。

5.评议考核的结果运用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根据评议结论的好坏,及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以促进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改进和提高。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和高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或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的目的是:督促、规范和激励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能力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绩评定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评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能力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行情况的考核:督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规定的执法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技能应用情况的考核:评估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操作中的技术操作能力,并查看是否有提高技能的计划和培训措施。

(四)行政执法公正性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作风和执法过程是否公正进行评定,并重点评估是否存在职务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评定:评估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合理组织执法人员,统筹协调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力量的合理利用。

第七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绩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一)执法成果评定:根据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果,并综合评估执法能力和效果。

(二)行政执法效率评定:评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效率,包括案件办理周期、处罚效果等方面。

2024年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4年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2024年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安交通警察、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依据主要包括:执法质量和效果、责任担当、工作成果、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指标。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旨在激励和引导执法工作的持续改进,对优秀的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执法人员进行问责。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的晋升、奖惩、选拔、培训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包括:(一)执法质量和效果:主要从执法规范性、执法过程、执法技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执法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执法结果是否合理、具有公正性等。

(二)责任担当:主要评估执法人员对职责的履行情况,包括工作是否主动、积极参与工作是否有成果等。

(三)工作成果:主要评估执法人员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成果,包括事故处理效率和事故减少率等指标。

(四)廉政建设:主要评估执法人员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包括防范和打击交通执法环节的腐败问题,落实廉洁执法要求。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方法主要包括:(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全员考核,对执法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二)突击考核:不定期对交通执法工作进行突击检查和考核,以验证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状况。

(三)自评互评: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可以自评自己的工作表现,并进行同行互评,以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考核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执法人员在执法规范性、责任担当、工作成果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条考核结果按照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条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比如晋升、岗位调整、提高待遇等。

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二)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朝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市局机关有执法职能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列入本办法的考核范围。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负责评议考核日常工作。

考核时间定在每年的12月至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四条考核采用公共考核和单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公共考核内容:(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部门工作管理目标情况。

(二)加强行政执法基础建设。

法制机构健全,配备专职人员。

执法人员全部具备执法资格,无临时工、合同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执法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制发的执法文书情况。

(四)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许可收费,许可公示、程序、时限合法,许可主体合法情况。

(五)加强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杜绝有法定依据,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不作为现象。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履行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情况。

部门自设评议考核内容:(一)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督促、检查、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正确,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时限严格审核发证。

(三)严格执法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越权执法和不作为。

(四)依法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确定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和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1.评议考核的对象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的对象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

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而言,评议考核应当包括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率性和专业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对于行政执法单位而言,评议考核应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程序、执法效果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评议考核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考核的程序应当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被评议对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评议考核的标准应当既具有操作性和可量化性,又能充分反映行政执法的特点和难度,并且能够被广大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3.评议考核的主体和机制评议考核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对象、社会公众等各方,形成多方参与、多方监督和多方共治的机制。

评议考核的机制应当既有集中式的考核,又有分散式的考核,既有定性的评议,又有定量的考核,确保评议考核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度1.奖励制度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度应当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奖励内容主要包括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等方面的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

2.惩戒制度和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奖惩制度应当坚持惩前教育、惩前谏诫、依法惩戒的原则,既有警示作用,又有教育作用。

惩戒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职务违纪、工作不称职等方面的处罚、警告、记过等多种形式。

3.奖惩机制和程序奖惩机制应当具有操作性、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方案。

奖惩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奖惩的条件、程序、权限、程序,确保奖惩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正执法和服务群众。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评议考核,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透明、便民。

一、考核内容1. 执行情况: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履职、是否服务群众、是否责任到人等方面的表现。

2. 执法效果: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果性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执法程序、是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表现。

3. 执法作风: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中的廉洁、公正、文明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廉洁执法、是否公正执法、是否文明执法等方面的表现。

4. 创新能力: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在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是否加强制度建设、是否优化流程、是否简化程序等方面的表现。

5. 效能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以此来反映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业绩。

二、考核对象1.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等类型的执法机关。

2. 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对其在执法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

三、考核方法1. 日常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常态化、程序化的考核,通过定期巡查、抽查、监督等方式来了解、评价和监督执法工作的情况。

2. 定期考核:对行政执法机关定期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对执法机关进行奖惩,激励执法人员努力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改进。

3. 不定期考核: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改变的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不定期考核,以此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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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局机关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证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山东省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分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客观、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分级考核的原则。

由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自上而下、个人自评、量化考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集体评定的方法进行,具体工作由法规监察科实施。

第五条考核时间:每年七月进行半年考核,十二月下旬进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

第五条考核办法:先由各科室和各事业单位及个人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责任制单位考核表》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个人考核表》,再由法规监察科根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核定等次。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次:单位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先进,70—95分为先进,70分以下位不合格),个人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个人优秀等次按不超过考核对象10%比例评出。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项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内容(共100分)(一)抽象行政行为合法(30分)1、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每件扣3分;2、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3分;3、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2分;4、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的,每件扣3分;5、规范性文件被备案审查机构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每件扣5分;(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0分)1、未完成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每件扣2分;2、不及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并上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3、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4、未按时报送法制统计报表的,每件扣2分;5、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扣3分;6、行政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每人扣3分。

(四)及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10分)1、未及时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件扣2分;2、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人次扣1 分。

第八条加分项目(一)及时纠正本单位(科室)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每件扣2分;(二)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过错责任的,每件加2分;(三)被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授予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的,每项加3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本办法第七条各小项的减分累计不超过大项的总分值,第八条加分不受累计限制。

第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分局目标管理。

(一)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加分;(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单位,局年终目标考核给予扣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法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具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过错责任,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分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国土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分局法规监察科会同纪检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宜。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二)违法办理或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三)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四)违法办理或不按照法定权限或程序办理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租赁、收回、土地资产处置、地价备案、用途改变、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五)对符合土地登记手续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办理的;(六)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七)土地登记事项出现错登,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测绘资质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九)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十)违法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十一)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隐匿、销毁证据,更改案卷材料及现场勘测笔录,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十二)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绝受理或不按法定期限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十三)违法实施查封的;(十四)违反规定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十五)违反最低限价规定低价确定土地供应价格的;(十六)泄漏土地招标、拍卖底价或其他有关保密事项的;(十七)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手续的;(十八)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许可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的;(十九)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二十)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二十一)丢失或毁损有关部门权属资料、审批资料、领导重要批示、案卷材料等资料的;(二十二)明知土地或矿产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查封中,仍继续为其办理土地或矿产勘查、采矿许可审核,颁发土地证书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手续的;(二十三)违反财政管理制度,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各专项费用,被财政、审计部门查出,追究责任的;(二十四)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向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因承办人不作为或直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三)承办人故意隐瞒或提供失实情况,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四)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隐匿证据、更改事实或违法执法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由分局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各基层所承办,分局审核的事项,按以上规定分别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和奖金;(四)调离原工作岗位;(五)承担行政赔偿费用;(六)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二)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隐瞒主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二)造成行政赔偿的;(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立案。

需由其他机关做出处理决定或批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根据以下线索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一)上级机关交办、批办的;(二)市局机关领导交办、批办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新闻单位反映的;(四)群众举报、控告的;(五)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符合回避的要求。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终结应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责任人的姓名;(二)执法过错事实、证据;(三)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四)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的机关名称、日期。

决定书应加盖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的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牟平分局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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