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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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城管队员、环保队员、交通队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并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强制性。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二)职业道德:包括廉洁自律、依法执法、服务公众、敬业奉献等方面的考核;(三)队伍建设:包括组织纪律、团队合作、业务学习等方面的考核;(四)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考核。

第五条各方面的考核内容及占比情况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队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必须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六条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绩效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进行评分;(二)考试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进行考试评分;(三)考察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的素质表现进行评估;(四)客户评价:通过对接受行政执法行动的公民、企事业单位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五)其他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合理、公正的评估方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并及时向被考核人员反馈。

第九条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和分数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晋升、奖惩、任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绩效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

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高效运转和优质服务,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监督和激励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表现,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意义(1)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促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2)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工作技能和专业素质,提高工作效率;(3)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促进政府执法工作的成效;(4)增加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利益。

三、考核内容1.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包括完成的执法案件数、立案率、文书质量等指标。

2. 工作质量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执法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执法结果的效果和满意度等指标。

3. 工作效率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效率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时效、办案周期、案件结案率等指标。

4. 业务能力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知识、执法技巧、沟通能力等指标。

5. 服务态度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服务态度进行评估,包括工作积极性、服务态度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

四、考核程序1. 设定指标根据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

2. 数据收集通过收集数据、案件材料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取考核所需的相关信息。

3. 层层审核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绩效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绩效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5. 绩效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行政执法队伍,向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充分肯定和奖励,并对表现不佳的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培训计划。

六、考核结果应用1. 用于岗位晋升和职业发展优秀表现的人员可获得晋升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

包括执法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经验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工作态度。

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感、执行力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三)法律素养。

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运用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

(四)廉洁自律。

包括廉洁意识、廉洁行为、廉洁记录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其中,业务能力占40分,工作态度占30分,法律素养占20分,廉洁自律占10分。

三、考核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我评价。

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结束前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二)所在单位评价。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三)考核小组评价。

设立考核小组,对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所在单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公示和反馈。

将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执法人员。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七条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培训、晋升、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一)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培训和晋升。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对辖市(区)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

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

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行政人员考核规定制度范本

行政人员考核规定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素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考核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行政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事务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行政人员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素质:考核行政人员是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二)业务能力:考核行政人员是否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否胜任岗位工作。

(三)工作业绩:考核行政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和创新成果。

(四)工作态度:考核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五)团队合作:考核行政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否与其他部门、同事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行政人员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工作业绩考核: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行政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和创新成果进行考核。

(二)工作态度考核:通过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对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进行考核。

(三)业务能力考核:通过考试、培训、实践等方式,对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

(四)团队合作考核:通过团队活动、项目协作等方式,对行政人员的团队合作精神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六条行政人员考核程序如下:(一)制定考核计划: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行政人员考核计划,报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二)组织实施考核:各部门按照考核计划,组织开展行政人员考核工作。

(三)汇总考核结果:各部门汇总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四)反馈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员。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七条行政人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以下方面的依据:(一)评优评先: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年度优秀行政人员。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篇)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篇)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____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的目标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绩效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做出更好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应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行为中的工作表现和执法结果进行评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合法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行为。

(二)执法程序合规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办事、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等问题。

(三)执法结果合理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执法效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应采取定期评议和突发事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议周期和方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结果应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通报,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结果的利用:(一)优秀评议结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为评选优秀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二)较差评议结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辅导,并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三)严重不合格的评议结果将会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晋升和岗位调整。

第十条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移交给执纪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考核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考核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执法任务、执法效果等进行量化、定性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期内是否完成了按部门要求划定的执法任务;(二)执法效果评估: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效果;(三)执法过程质量评估: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准确、及时、优质地办理案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议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条组织领导县教育和体育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议考核的内容(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是否清楚;3.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程序是否合法;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6.处罚是否恰当;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1.是否依法办事;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2.是否做到仪容严整,执法标志佩带整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况1.是否做到防腐抗变;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第四条评议考核形式(一)查阅卷宗。

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三条第(一)项内容进行查阅;(二)跟踪访问。

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进行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第五条评议考核结果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在本单位及接受管理的相对人中有较好的声誉。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懂法律,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 2 -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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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样式)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质,包括依法行政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情况;遵纪守法和文明执法等情况;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等。

(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有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等情况;
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公正合理;是否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社会评价,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所从事执法活动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通过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获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评价情况。

第四条考核采取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察:
1、通过考察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情况,评价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2、通过考察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评价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落实情况。

3、通过考察各项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4、通过考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情况,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

(二)定期考核:
根据情况,可以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通过自我总结、干部评价、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要求:
(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并按照统一标准,作出评价;
(二)注重实绩原则,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
(三)各股室负责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股室的所属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等情况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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