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城管队员、环保队员、交通队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并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具有强制性。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二)职业道德:包括廉洁自律、依法执法、服务公众、敬业奉献等方面的考核;(三)队伍建设:包括组织纪律、团队合作、业务学习等方面的考核;(四)行为规范:包括工作纪律、形象仪容、言行举止等方面的考核。
第五条各方面的考核内容及占比情况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队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必须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六条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绩效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进行评分;(二)考试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进行考试评分;(三)考察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中的素质表现进行评估;(四)客户评价:通过对接受行政执法行动的公民、企事业单位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五)其他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其他合理、公正的评估方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考核。
第八条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定,并及时向被考核人员反馈。
第九条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由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和分数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晋升、奖惩、任职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一条绩效考核主要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效果、办案质量、工作量等方面的考核。
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高效运转和优质服务,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1. 目的行政执法队伍绩效考核制度的目的是评估、监督和激励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表现,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法律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 意义(1)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促进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2)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工作技能和专业素质,提高工作效率;(3)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工作水平,促进政府执法工作的成效;(4)增加行政执法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利益。
三、考核内容1.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包括完成的执法案件数、立案率、文书质量等指标。
2. 工作质量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包括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执法决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执法结果的效果和满意度等指标。
3. 工作效率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效率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时效、办案周期、案件结案率等指标。
4. 业务能力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知识、执法技巧、沟通能力等指标。
5. 服务态度评估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服务态度进行评估,包括工作积极性、服务态度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
四、考核程序1. 设定指标根据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
2. 数据收集通过收集数据、案件材料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取考核所需的相关信息。
3. 层层审核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绩效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绩效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5. 绩效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行政执法队伍,向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充分肯定和奖励,并对表现不佳的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和培训计划。
六、考核结果应用1. 用于岗位晋升和职业发展优秀表现的人员可获得晋升机会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一、考核标准1.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2. 定期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考核、案件质量考核、工作态度考核等。
3. 不定期考核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考核、协作能力考核、应急处置能力考核等。
4. 考核标准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履行执法职责,严守法律底线,积极服务群众,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考核办法1. 定期考核:(1) 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每年进行一次笔试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考核。
(2) 案件质量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案件进行抽查,评估案件办理质量。
具体评分标准包括案件处理时效、处置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等。
(3) 工作态度考核: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包括服务态度、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2. 不定期考核:(1) 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考核:通过模拟演练、场景模拟等方式检验行政执法人员在突发事件下的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2) 协作能力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与其他部门、单位协作的能力进行考核,评估其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3) 应急处置能力考核:通过模拟应急处置情景,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能力、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
三、奖励办法1. 定期考核表现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包括个人荣誉证书、奖金、晋升机会等多种形式。
2. 不定期考核表现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学习机会等。
3. 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服务群众,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惩罚办法1. 定期考核表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停职、降级、撤职等处理。
2. 不定期考核表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将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
3.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影响到整个工作团队的形象和工作效率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辞退、行政处罚等。
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样式)

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样式)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依法行政根本素质,包括依法行政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情况;遵纪守法和文明执法等情况;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等。
〔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有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等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公正合理;是否表达高效便民、老实守信的原那么;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
〔三〕社会评价,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所从事执法活动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通过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获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评价情况。
第四条考核采取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一〕平时考察:1、通过考察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情况,评价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2、通过考察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评价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落实情况。
3、通过考察各项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4、通过考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情况,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
〔二〕定期考核:根据情况,可以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通过自我总结、干部评价、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要求:〔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应当全面、客观反映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并按照统一标准,作出评价;〔二〕注重实绩原那么,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三〕各股室负责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对本股室的所属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等情况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机关的重要一支,他们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提高其执法能力和素质,必须建立科学的考核、奖惩机制,以激励其履行执法职责、加强自身素质提升。
一、考核办法1. 考核对象:所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执法人员等。
2. 考核内容:(1) 工作业绩:根据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评估其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案件办理质量、数量、及时性等方面的考核。
(2) 执法能力: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包括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办案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3) 工作态度: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包括服务意识、诚信守法、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考核。
(4) 个人发展: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学习和进步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专业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考核。
3. 考核方法:(1) 绩效考核: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定期评估,确定其绩效评分,作为绩效工资调整的依据。
(2) 考试考核: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执法知识的考试,以考核其执法能力水平。
(3) 考勤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不按规定出勤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4) 综合考核:将以上各项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考核等次。
二、奖励办法1. 工作奖励:对工作业绩突出、执法能力强、工作态度积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包括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等奖项。
2. 资格晋升:对表现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晋升机会,提高其职务等级和待遇。
3. 奖金激励:对取得优秀工作业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发放奖金,作为对其努力付出的认可和鼓励。
4. 培训提升:针对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发展空间,帮助其提升执法水平和职业素养。
三、惩罚办法1. 警告处分:对工作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告处分,提醒其改正错误,警惕以后。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
包括执法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经验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工作态度。
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感、执行力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三)法律素养。
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运用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
(四)廉洁自律。
包括廉洁意识、廉洁行为、廉洁记录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其中,业务能力占40分,工作态度占30分,法律素养占20分,廉洁自律占10分。
三、考核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我评价。
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结束前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二)所在单位评价。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三)考核小组评价。
设立考核小组,对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所在单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公示和反馈。
将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执法人员。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七条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培训、晋升、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一)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培训和晋升。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是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高效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执法评议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制度是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定期、全面、客观地评价与梳理,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升业务水平的一种制度安排。
评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评议对象、评议主体、评议标准、评议程序等。
1. 评议对象:评议对象是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对于行政执法单位,评议主要考察其执法规范性、执法效果、执法服务等方面;对于执法人员,评议主要考察其执法态度、执法水平、执法纪律等方面。
2. 评议主体:评议主体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社会公众等。
评议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客观性,能够全面、公正地评价评议对象的执法工作。
3. 评议标准:评议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客观量化和比较,反映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效果性和服务性。
评议标准可以包括执法文件合法性、执法程序合规性、执法决定合理性、执法效果成效性等方面。
4. 评议程序:评议程序应当规范、透明、有序,包括确定评议对象、收集评议材料、组织评议会议、制定评议报告、实施评议反馈等环节。
评议程序应当充分发挥评议主体的作用,倾听各方意见,形成综合评价。
二、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绩效评定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工作。
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考核标准、考核程序等。
1.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是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
对于行政执法单位,考核主要考察其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工作态度表现、内部管理情况等方面;对于执法人员,考核主要考察其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等方面。
2. 考核主体:考核主体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单位内部、社会公众等。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的目标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绩效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做出更好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应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行为中的工作表现和执法结果进行评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合法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行为。
(二)执法程序合规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办事、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等问题。
(三)执法结果合理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执法效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应采取定期评议和突发事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议周期和方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结果应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通报,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结果的利用:(一)优秀评议结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为评选优秀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二)较差评议结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辅导,并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三)严重不合格的评议结果将会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晋升和岗位调整。
第十条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移交给执纪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考核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考核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执法任务、执法效果等进行量化、定性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期内是否完成了按部门要求划定的执法任务;(二)执法效果评估: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效果;(三)执法过程质量评估: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准确、及时、优质地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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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为正确评价本站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对本站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考核,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杭人政〔2004〕383号)和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站在职干部职工及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二)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4.对上述人员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渔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渔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同时进行执法情况考核,考核其执法资格、办案质量、执法程序运用情况,是否存在错案、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情况。
执法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合并计算。
(五)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3%。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与可操作性。
(二)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小组或以党政班子为考核主体,站长(支部书记)对工作人员考核负总责。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最终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平时考核采取按月考核的办法分工负责。
其中办公室负责全站人员的考勤,各科室一般干部职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履行职责及思想政治表现等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核查。
科室负责人由站主要领导核查,考核结果由站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目标管理考核奖及月度考核奖。
发放办法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奖及月度考核奖发放方案》进行。
(四)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科室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通过发放评议表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评议;
4.考核小组对评议结果并综合科室负责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考核小组负责人召集班子成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
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在执法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执法或在工作中违反纪律查证属实,或已作出处分决定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错案或重大过失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奖金;
2.专业技术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3.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用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奖减半发放。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取消享受年终奖金资格,参加离岗学习,并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办理降低职务、工资或低聘、解聘、辞退等手续。
(四)考核结果与本站评先选优、奖励惩戒相结合。
(五)一年中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资格;二次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次不合格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