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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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广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穗府[1994]100号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

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起草第六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篇:3.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对辖市(区)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1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

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

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本机关的责任追究管理。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篇)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五篇)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要求: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____月底,将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第11届10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

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

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7•【字号】穗府[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穗府〔2000〕5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11届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七日广州市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工作人员违纪行政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第一条为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人事管理权限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给予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备案的行政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粤府〔1986〕111号)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含委任、派遣、聘任)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市监察机关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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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10修正) (2007年4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
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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