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州公检法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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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提起公诉401件401人,己判决343件34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特点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301人,占了75%男性共385人,占了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占了76.8 % 。

(三)犯罪车辆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占了总人数的41.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

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案件来源特点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案件处理情况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

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其中缓刑144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

酒精测试结果120mg/ 100ml以下有150人,占审结案件的37.4%,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级⼈民法院、浙江省⼈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浙江省⾼级⼈民法院、浙江省⼈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法〔2017〕12号本省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醉驾”⼊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分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批“醉驾”犯罪案件。

2012年9⽉7⽇,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规范执法标准、统⼀裁判尺度起到了很好的作⽤。

为了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省委政法委于2016年组织了调研,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调研基础上⼜多次对有关问题进⾏了认真研究,并形成了新的会议纪要。

现将该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

执⾏中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向各⾃上级机关报告。

浙江省⾼级⼈民法院浙江省⼈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7年1⽉17⽇浙江省⾼级⼈民法院、浙江省⼈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民群众的安全感,省⾼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纪要如下:⼀、关于⽴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作⼈员按照规范抽取⾎样,及时进⾏⾎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测试或者提取⾎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样前逃跑的,⽴案查处。

⼆、关于强制措施的适⽤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解读

浙江高院《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解读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高院《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

一年多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慎重、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犯罪案件,社会效果极好。

重要标志就是“酒驾”陋习得到了很大的改变,交通肇事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拥护。

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执法标准不一、配合协调不够、量刑不规范特别是缓刑适用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规范执法,省法院刑三庭一直对“醉驾”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追踪调研,并就实践中一些突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与省公安、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多次反复磋商、研究,形成了共识,起草了会议纪要稿。

此后,各家又分别向各自下级征求意见,最后形成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发全省执行。

下面就本纪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本纪要的指导思想危险驾驶罪是个新罪名,以前没有司法经验。

但是,自去年5月1日受理这类案件始,从统计数字上看,该罪已成为刑事审判的大头,在盗窃罪之后位居第二。

去年5月1日至年底,全省新收一审“醉驾”犯罪案件2626件,今年上半年新收5093件,①估计到年底超过1万件。

在制定纪要过程中,我们始终努力做到“两尽量”、“两坚持”,以求取得最好的执法效果。

1.尽量解决实际问题。

“醉驾”案件涉及亟需解决的问题很多,有的涉及行政管理的缺位与法律规定的矛盾,有的涉及国家标准的掌握与群众现实需求的矛盾,还有的是涉及执法指导思想问题。

比如对道路上大量的超标电动车是否认定为机动车,及如果“醉驾”该类车辆是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等问题,全国到现在都没有一个较权威的说法和做法,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我们都在纪要中给予了较好的回答。

2.尽量统一执法尺度。

“醉驾”案件办理缺少现成经验,在初期各地做法有区别甚至量刑不太平衡都是正常的,因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仍然还须依据交通肇事罪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和处罚,此为“危险驾驶罪”。该罪仅明确了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状态”的罚则,但法定刑远远轻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并未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构成要件的细微差别问题,与公众“严厉打击飙车、醉驾行为”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并未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评价、教育和指引功能。
二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存在巨大差别体现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二,从司法方面来说,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这种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危险驾驶案件实证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实证研究
证研究
形的案件 。回顾危险驾驶入罪化的过程 , 杭州、 南京、 成都等地发生的 “ 飙车” 致人严重伤亡案件及其在 民间引起 的强 烈反 响 , 此类行 为人罪 的重要 社会 基础 ,刑法 修正案 ( )在 设计 危 险驾驶 罪 的罪状 是 《 八 》 时亦 将 “ 追逐竞 驶”型置于前段 , 凸显对 此类行为 的法律态度 。但一年来 浙江省 未有一例 “ 以 追逐竞驶 ” 型危险驾驶案 , 究其原因, 除了法律的威慑力之外, 主要是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 尚无明确的标准 , 特别 是此类行为查处不便 、 取证困难 以致公安机关缺少打击的积极性。 3办案期 限和强制措 施适 用情况 差异 较大 。一年来 , . 全省对 危 险驾驶犯 罪嫌 疑人共适 用刑 事拘 留 30 人 次 , 用 取保 候 审 4 8 次 , 用监 视居 住 3 04 适 86人 适 5人次 , 用 逮捕 6 适 7人次 。 由于危 险 驾驶 罪 的刑 事拘 留时间依法 只能延 长至 7E, t为保证诉讼 的顺利 进行和解 决办案期 限 的压力 , 在适用强 制措施 上各 地思 路迥 异 、 法不 一 。( ) 否一 律采 取刑 事拘 留措施 的规 定不 一 。例 如杭 州市 公检法 三 家 的会 议 做 1是 纪要规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 , 一律先行刑事拘 留。而其他地区均没有 “ 一律刑事拘留” 的规 定 ; 宁波市 办理 的危 险驾驶 案件 中 , 直接办 理取保候 审 的 占 3%; 7 绍兴 市直接 办理取保 候 审 的更是 占到 6%。( ) 0 2 具体采取刑事拘 留还是取保候审的倾 向不一。如 同样是金华地区, 义乌市检察院一年 来 办理 的 26 2 件危险 驾驶 案 中 , 事拘 留率 高达 8% 以上 ; 刑 0 武义县检察 院办理 的 2 件危 险驾驶案件 中, 7 取保候审率高达 7 . %。( ) 47 0 3 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和做法不一。例如杭州、 湖州、 金华、 舟山四地的会 议纪要规定 , 对于犯罪嫌疑人刑拘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危险驾驶案 , 原则上由公检法合理分配 时间、 在刑拘 7 天期限内办结案件 。而温州市公检法三家经协商达成共识, 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阶段已被刑事拘留的, 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当然适用于起诉 、 审判期间。即公安机关在刑拘期满前移送 审查 起诉 , 后续 审查起诉 、 审判 阶段 只需遵 守各 自办案 期 限而不受制 于刑 拘羁 押期 限( 这种 做法 于法无 据, 已被 叫停 ) 。 4 不起诉适用率很低 。根据《 . 刑法修正案( ) 的规定 , 八 》 危险驾驶罪的单一主刑为拘役, 即最高只 能判处六个月监禁刑, 依照传统的犯罪分类方法属于典型的轻罪 , 对于其中情节较轻的应该可以适用不 起诉 。但一年来浙江省仅有 4 起不起诉 的危险驾驶案, 仅占移送审查起诉总人数的 0 7 且该 4 . %, 0 起案 件情节均很轻微 , 如北仑区检察院不起诉的孑某危险驾驶案 , L 孔某头天晚上饮酒后 , 第二天早晨误以为 酒 已醒而驾驶被查获( 未发生任何事故 ) 。再如永嘉县检察院不起诉 的陈某危 险驾驶案 , 陈案发当天车 辆停在某酒店停车场 , 晚饭后到车上拿东西 , 感觉车辆位置停的不好遂开始移车, 因是否与旁边车辆刮 擦与酒 店保安 发生 争执 , 安报警 后被公 安机关 以危 险驾驶罪 立案追 究 。类 似 “ 保 隔夜酒 ” “ 与 在停 车场 移车” 被立案查处的醉驾案全省不在少数 , 但只有极少一部分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 一年来全省办理的 1 件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 2 均没有适用不起诉 。出现这种状况 的主要原因在于危险驾驶罪尽管属于轻 微犯罪, 但刑法将其规定为危险犯 , 就是要通过刑罚手段遏制 日益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所以, 不能纯 粹从轻微犯罪角度考虑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理 , 尽管个别特殊案件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效果不甚理想 , 但也 需要 实践 总结 规范 而不能轻 易放 口子 , 否则都必将 使刑法 目的落 空 。所 以 , 省检察 机关在 实践 中采 取 全 谨慎态度 , 是严格贯彻法律精神 、 实现立法 目 标的客观需要和体现。 5量刑标准不一导致实际处刑混乱。《 . 刑法修正案( )只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 , 八 》 但对何种 情况下判处多长时间拘役, 是否可 以适用缓刑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和可操作性 的司法解释。实践中, 各地出台了规范性文件 , 内容差别较大; 但 各地法院在实际量刑 中标准多样, 同样情节在不同地区、 甚 至同一城 市不 同城区量刑 截然不 同 。出台规范性 文件 的主要 有杭 州 、 宁波 、 温州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山 舟 等地, 形式主要是公检法会议纪要和法院的规定 r 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案管辖、 强制措施、 办案期限、 证据 标准、 量刑细则 、 缓刑适用、 特殊情形的认定等方面作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内容是什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内容是什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民群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判处罚⾦,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数额。

浙江省各级法院典型案例

目录浙江首例危险驾驶定罪免刑案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件 (4)康小建、叶凤婵、许振纯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6)郎惠平、应国光、陈建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0)吴顺陆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14)邹晓霞诈骗案 (20)韩雪兴妨害作证钱锡荣帮助伪造证据案 (25)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妨害作证、沈建明帮助伪造证据案 (31)王小林诈骗案 (38)邱国华、蔡骥荣强奸案 (46)浙江首例危险驾驶定罪免刑案一、案情2011年11月2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轿车送突然昏厥的亲属前往医院,途经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北路与北沙西路交叉路口,遇民警例行检查,经呼吸检测酒精含量为1.32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即被带至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备检。

次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后,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ml。

二、审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67条第3款、第37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宣告被告人陆某某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评析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陆某某的刑事责任,对此普遍不存在异议。

但本案在量刑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这是司法实践中大家所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这一疑问,应从刑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本案被告人醉酒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本案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入手加以解答。

(一)我国刑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37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处罚方法作为刑罚的必要替代加以独立规定。

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

法律法规学习会议纪要治理酒后驾驶发言稿【篇1】全县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对他人有害。

为了自己的安全,家人的幸福,他人的幸福,让我们一起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汉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司机朋友提出:不要边开车边喝酒,不要边喝酒边开车!一、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酒后驾车。

第二,如果你是司机的朋友,请提醒他们开车前不要喝酒,更不要劝他们喝酒。

如果你是司机朋友的家属,请随时提醒他们不要酒后驾车,发现后及时劝阻。

第三,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的处罚1、酒后驾驶(机动车):第一次酒后驾驶驾驶证暂扣6个月,对1000元处以不低于20元的罚款。

此前,他因酒后驾车受到处罚。

酒后再次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禁止考驾照5年。

2、酒后驾车(机动车):被公安机关限制直至清醒。

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禁止考驾照。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被公安机关限制直至清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年内禁止考驾照,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者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照,再也不领驾照。

4、酒后驾驶与酒后驾驶的区分标准: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 /100 ml,酒后驾驶小于8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 mg /100 ml的,视为酒驾。

治理酒后驾驶发言稿【篇2】市局组织各单位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执法者,同时又是一名守法者。

更知道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禁止酒驾不仅是保护自己,也是是爱护家人,爱护他人的体现,更是展现职能机关执法,遵法的窗口。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教案

第三届全国“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案评选《危险驾驶罪》执教人:徐爱军引子车祸猛于虎,据权威部门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37%系酒后驾驶引起,占三分之一多。

观看德州:醉酒驾车狂飙.f4v/show/qhUzbxTgE1TPV1xV.html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和飙车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一、教材分析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新修订的一项重要罪名,同时也是一项与社会千家万户紧密相连的罪名,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颁布,5月1日起施行。

学习危险驾驶罪需要利用网络,利用百度搜索搜集资料。

二、学习内容分析危险驾驶罪客观表现分为醉驾和飙车,醉驾是目前主要的客观表现形式。

通过教师引导、讲解,从而使学生了解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事处罚、严重的间接社会后果,认识到醉酒标准是司法机关认定的唯一证据,针对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执法不统一,社会上某些人恃富顶风作案,应该将醉酒驾驶记入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增加其贷款难度,加大处罚力度,以彻底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三、学习者分析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刑法总则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对网络有着强烈的兴趣和向往,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引领学生学习危险驾驶罪,让学生懂得喝酒开车害人害己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四、学习目标分析知识技能目标:①了解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刑事处罚以及严重后果;②开拓视野,分析修订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培养学生拓展性思维方式。

③锻炼学生与人交往,与社会交往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目标:①学生网上收集危险驾驶罪相关案例,了解危险驾驶的危害性。

②深入校园、社区宣传危险驾驶罪,征集社会签名,撰写一份修订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稿,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情感价值目标:增强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自信心以及自豪感,加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保公职的案例

危险驾驶罪被宣告缓刑保公职的案例案情回顾被告人徐某参与朋友聚会,兴致很高,出于应酬需要,推脱不开,便饮用了几杯白酒。

聚会结束后21时许,徐某驾驶其雅阁小轿车途径杭州市康桥路,当其行驶至康兴路时,被民警查获。

经呼吸监测其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检测后确认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

律师介入后徐某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晓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其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

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徐某,了解了相关情况并积极的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了沟通。

辩护意见马律师为作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也较小。

被告人徐某本人不怎么喝酒,酒量也一般,血液酒精含量也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未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从主观上讲,徐某也只是怀有侥幸心理,无意触犯法律,人身危险性较小。

2.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从案发至审判,被告人一直能够如实、彻底的交代其醉驾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也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3.被告人亦符合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和省高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马律师认为被告人徐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具有多出从轻情节,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被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最终拱墅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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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检法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首次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罪名,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消息一出,成为最近一大关注热点。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联合通过《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纪要》规定,凡是经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
(≥80mg/100ml)均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发生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统一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由属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交警查验酒驾时常出现这样的情景:司机为逃避责任,故意现场喝酒。

对此,《纪要》规定: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按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针对“伺机逃走拒绝抽血检验”的情形,《纪要》也规定: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乘机逃脱,造成无法抽取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也一律按照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联合通过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是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几个热点问题。

1、问:如果对呼气检验结果有异议呢?答:对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存有异议,一律带至医院按规范要求抽取其血样,并及时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2、问:被查酒驾的交警拦牢的司机当场喝酒怎么办?答: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按醉酒驾驶机动车追
究其刑事责任。

3、问:呼气后,司机趁机逃了,不去医院进一步抽血检验怎么办?答:伺机逃走拒绝抽血检验,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乘机逃脱,造成无法抽取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一律按照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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