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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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

●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lO‰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是: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体现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投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报告6个方面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该部分内容非常细.下面列出的仅为部分主要内容,其余内容请大家自行认真学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保证(用于培训、配备人员、保险及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考核、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共13条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在《安全生产法》的第23条作了规定。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五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五

●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一

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一

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隶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2.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10.护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手册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速记手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1)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 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 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造师执业范围(1)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能够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

(2) 从事其它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必须经过册登记.方能够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 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 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1—t 、r 厶»t—-ri—t 一亠、r —r-, r »—F-t=t ,、・―r— r r r> z_^一亠(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5)同时在2 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一、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我国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法》等。

建设工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相关知识重点
1.建筑规划管理
–建筑规划的编制要求及程序
–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区别
–建筑用地规划的基本原则
2.建筑设计管理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建筑设计文件的审查标准
–建筑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3.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建筑监理管理
–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监理责任与义务
–监理报告的编制及提交
5.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点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建筑验收与竣工
–建筑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手续办理
三、建设工程监管机制
建设工程的监管机制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的合规性、质量安全等方面。

监管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良性发展和社会效益。

结语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严格遵守法规,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建筑从业者能够深入学习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规范发展。

以上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4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霸笔记

2024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霸笔记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霸笔记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考点1、法的形式情形法的形式裁决(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国务院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2)同一事项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①认为适应地方性法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②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3)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考点2、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①、②、⑤三种情况。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不管是被代理人还是代理人,任何一方的法人终止,代理关系均随之终止。

因为,对方的主体资格已消灭,代理行为将无法继续,其法律后果亦将无从承担。

考点3、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类型时间起算点专利权(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5年。

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1)有效期为10年。

(2)可无数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著作权(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作作品按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造师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速记手册

【考点1】法的形式2024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法的效力层级(内在本质)法的形式(外部表现)制定主体(创制方式:级别等级、地域效力)宪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法律(狭义)JXX 法/法典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XX 条例》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XX 条例》(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市级)部门规章《XX 规定/办法/实施细 则》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级)地方政府规章《地方XX 规定/办法/实 施细则》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②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地市级)国际条约多边、双边①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考点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y 肖灭和保护-股—交何— we-与Ir 奶,承【考点3】质权(1)动产质押① 设立要件:质捌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般史。

② 禁止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忧秃夷卸③保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质押(1)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①])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③ 仓单、提单④ 可以⑤ 可以⑥ 丽转让的魅的 的以及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回;将有|的应收账荆~~: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仲财产权科。

(2)设立要件:质捌自|权利凭证麦付|质权人时蝠;没有权利凭证的,丽自办理面登记|时 西。

【考点4]专利权制度1. 概念恃煎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硒的再看权。

2023年二建《工程法规》考点速记手册

【考点1】202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法的形式【考点2】法的效力层次 (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考点4、代理人(行为人、受托人)和代理关系所涉1.2.3.4.【考点5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考点6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考点7】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2(3(4(5【考点8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9】物权的种类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3.依照法1. 。

(1 (2(3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32.应当办理书面(1 (2(3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考点16】建设工程招标方式【考点1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 2.3.4.【考点20】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建市[2017]241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发改法规[2008]1531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2Z206000查。

(13.自残或者自杀的。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考点29【注意临界值,算高级别事故;掌握313、151、151】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谁?干啥?怎么干?怎么处理】(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考点31】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二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十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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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造师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建造师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无犯罪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lO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

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在我国,公民是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儿童。

自然人则既包括公民。

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各国的法律一般对自然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必须具备如下五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是否具有营利性,把法人分为如下两大类。

①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从我国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

企业法人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二、三共四个等级,分为12个资质类别;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二至三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一至二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

②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包括:机关法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政党机关等),事业单位法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新闻、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教会、商会等具备法人条件并经核准登记,都可以成为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也被称为非法人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劳务承包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附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四类:(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

如钢材、木材、水泥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

某个具体基本建设项目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

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活动。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即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即按期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施工行为。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如果设计单位提供的是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此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

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

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

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说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两类。

(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等。

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

这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

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自然事件。

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

②社会事件。

社会现象引起的。

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件。

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

(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法律依据。

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如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的初步设计的行为、依法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行为。

②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的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的行为。

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没有国家批准的建设,擅自动工建设等行为。

③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建设业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监督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

④立法行为。

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的活动。

如国家制定、颁布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条例等行为。

⑤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

它包括各级检察机构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构的审判、调解活动等。

如人民法院对工程建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的行为。

●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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