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规范》1. 引言建筑火灾是一种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为了提高建筑火灾灭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筑物的灭火装备配置设计。
3. 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原则3.1 人员疏散和灭火并重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保证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并提供有效的灭火设备用于开始灭火行动。
3.2 灭火能力与建筑特点相适应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以建筑物的规模、结构、用途、火灾潜在风险等因素为依据,保证灭火能力与建筑特点相适应。
3.3 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具备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正常工作。
4. 灭火装备配置要求4.1 灭火器建筑灭火装备中应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各类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规模确定。
4.2 消防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栓,并保持其易于使用且畅通。
消防栓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自动控制和扑灭火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火灾风险确定。
4.4 喷淋系统特殊建筑物如机房、档案馆等应设置喷淋系统,用于灭火和降温。
喷淋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物品特殊性确定。
4.5 灭火器材和设备存放场所建筑物应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设备存放场所,保证其易于取用和使用。
5. 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5.1 设计要求建筑灭火装备配置应在建筑设计中纳入考虑,并与建筑结构和布局相适应。
5.2 施工要求建筑灭火装备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
5.3 验收要求建筑灭火装备配置的验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灭火装备配置合理、完善,并能够正常工作。
6. 监督与管理6.1 监督责任建筑灭火装备配置设计工作的监督责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6.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包括建筑灭火装备配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情况。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 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 时 ,
应配置1 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每增加100m2 时 ,增配1 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0140-2005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一般规定 : 1.灭火器配置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 。灭火器最
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2.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
火器配置设
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
50140-20035.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
护
距离确定 ,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 具灭火器的
种 类时 ,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 , 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 型灭火器时 ,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选择(灭火功效) 1
• 一、灭火器级别(fire rating)
•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 目前, 国际标准仅有A类、B(C)类两大系列 级别。我国现行标准系列级别为: 1A-10A;
建筑灭火器选择(灭火功效) 3
4. 卤代烷灭火剂分为:1211、1301、七氟丙烷;
卤代烷分解出的活性游离基参与形成燃烧稳
定分子 ,使燃烧过程链锁反应终止 。按照灭
火剂的种类, 卤代烷灭火器分为1211灭火器、
1301灭火器、2402灭火器和1202灭火器 。 目
火器配置设
的只有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 ,有
50140-200 种类: 水型、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021-54961900),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4.2.6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5灭火器的设置
5.1一般规定
5.1.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1.0.4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灭火器配置场所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 75 100
表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一、引言灭火器是建筑物中最常见的消防设施之一,对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火势的蔓延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灭火器在火灾中起到有效的作用,有必要对新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进行设计规范。
本文将从建筑类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方面,对新建筑灭火器配置进行详细规范。
二、建筑类型与灭火器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灭火器配置的要求有所差异,下面对几种常见的建筑类型进行具体说明: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一般包括住宅楼、别墅、公寓等,对灭火器的需求量较小。
一般情况下,每栋楼的每层楼应配置至少1个灭火器,灭火器的放置位置要便于住户在火灾发生时快速使用。
2.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包括商场、写字楼、超市等公共场所。
由于商业建筑人流量大、设备众多,火灾风险较高,因此应做到灭火器的数量和放置位置充分。
一般情况下,商业建筑每个楼层应配置至少2个灭火器,其中每个重点区域(如电气机房、堆放物品较多的地方)应配置至少1个灭火器。
3.工业建筑:工业建筑一般具有较大的建筑面积和复杂的生产过程,火灾风险较高。
根据工业建筑的特点,应进行细致的灭火器配置,确保覆盖整个建筑。
一般情况下,每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应配置至少2个灭火器,重点区域(如油库、化工厂)应配置更多的灭火器。
三、建筑高度与灭火器配置建筑的高度是影响其灭火器配置的一个重要因素,高层建筑由于火灾的蔓延速度较快,对灭火器的需求量较大。
以下是对建筑高度与灭火器配置的要求: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低于18米):低层建筑对灭火器的需求量相对较小,可以按照建筑类型的要求进行配置。
2.中层建筑(建筑高度18米至50米):中层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需要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每个楼层应配置至少2个灭火器,并加大在楼梯间、走廊等出口位置的配置密度。
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米):高层建筑的火灾风险较大,对灭火器的需求量相对较大。
每个楼层应配置至少3个灭火器,并加大在楼梯间、走廊等出口位置的配置密度。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XXX2005.07.15发布 2005.10.01实施XXX、XXX联合发布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2005)已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共有15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标准废止了原有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本规范由XXX组织XXX出版发行。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二OO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XXX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本规范参考了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深入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7章13节和6个附录。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2.增加了“灭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3.将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0.15m调整为0.08m;4.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规定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6.规定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7.规定灭火器的减配系数;8.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9.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10.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删除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是保障建筑安全的重要环节,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灭火器设备,以提高火灾应对的能力和效果。
下面是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一些规范:1. 安装位置的选择:灭火器要安装在易燃、易爆物质存放区域、火灾隐患密集区域、电气设备房等火灾风险较高的位置,以便及时应对火灾。
2. 配置数量的确定: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面积、使用性质、人员密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建议灭火器的配置密度为每10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配备1个2A40B灭火器。
3. 灭火器种类的选择:灭火器的种类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火灾风险进行选择。
常用的灭火器种类有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等。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各类建筑,CO2灭火器适用于电气设备房,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易燃液体等。
4. 灭火器的布局:灭火器应布局在易燃、易爆物质附近、走廊出口、电气设备房门口等易发生火灾的位置。
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人们发现和操作的位置,避免被物体遮挡或堵塞。
5. 灭火器的标志:灭火器应设置相应的标志,以便人们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
标志应清晰、醒目、持久,标注的文字和图案应符合国家标准,易于辨认。
6. 灭火器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定期检查包括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灭火剂是否充足等,维护包括定期充装或更换灭火剂、更换密封环等工作。
7. 灭火器培训:建筑内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了解并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培训可以包括理论和实操,提高人员对火灾的应对能力。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能够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扑灭,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建筑物管理者还需定期组织灭火器的演练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弟一早第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了有效地遏制工业和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本规范旨在合理配置灭火器。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
建筑设计应考虑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除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工业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根据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级危险和轻度危险。
民用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根据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分为A类、B类、C类、D类和带电火灾。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灭火灾的种类。
在选择灭火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灭火器的选择应根据火灾种类、灭火有效程度、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以及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A类火灾,可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对于B类火灾,可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但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对于C类火灾,可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对于带电火灾,可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对于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可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对于D类火灾,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对于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对于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地下建筑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二00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②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③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从不宜小于0.15m调整为0.08m;④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⑤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⑥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⑦灭火器的减配系数;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⑨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⑩、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11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12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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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一90) ( 1997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 )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面三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 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 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4 )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5 )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附表 10.1.1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