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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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沥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股份管理1. 公司股份定义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分割成的等额股份,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财产份额的证明,并且对公司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公司股份类别公司股份主要分为普通股和特权股两种。

3. 股份转让(1)普通股的转让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特权股转让需遵守特权股章程规定的转让条件。

第三章股份变动1. 股东股份变动管理(1)股东凭证变动,如股东死亡、继承、接受转让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及时调整股东名册。

(2)股东股份被质押或冻结,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股权变动登记公司应设立股权变动登记机构,负责管理股东股权变动登记事务,确保股东变动信息及时、准确记录。

第四章股份交易及发行1. 股份交易公司股份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股权发行与转让公司进行定向增发、配股和股份转让时,应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股东权益保护1. 股东权益公平保护公司应确保股东权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公平保护,任何影响股东利益的决策均应经过充分协商和合法程序。

2. 对策保护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对策措施,对不法行为和违法交易进行预防和打击。

第六章监督检查1. 监督机构公司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

2. 检查报告监事会或监事会应定期对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解聘等。

2. 违法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解释权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最高管理权机构所有。

2. 本制度生效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3. 本制度修订根据公司发展和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本制度需要修订时,应经过公司最高管理权机构批准。

中国华电管理制度

中国华电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类
安全管理制度
详细描述了安全管理的标准、安全管理的流程、安全管理的考核方式等。
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规定了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流程、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标准等。
应急预案制度
详细描述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预案的实施等。
05
制度执行案例分析
案例一: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总结词
员工绩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制度制定原则
01
符合法律法规
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
02
结合公司实际
管理制度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 务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03
民主集中制
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广泛征求各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民主 集中制原则。
制度执行与监督
制度宣传与培训
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较为完善,但仍需加强细节管控。
详细描述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流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基层单位存在报销流程不规范、预算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对于财务数据的分析和 挖掘也相对不足,无法满足公司战略决策的需求。
案例三:物资管理制度的执行与优化
06
结论与展望
中国华电管理制度的总结与评价
精细化运营管理
中国华电集团在运营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 通过精细化的管理方式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 高效利用。
创新驱动发展
中国华电集团注重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通过不 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安全生产与环保
中国华电集团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采取了一系 列措施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例如严格 控制排放、加强设备维护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金利华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金利华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069 证券简称:金利华电公告编号:2020-038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金利华电”)近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赐成长”)的通知,获悉安赐成长与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白泽长瑞”)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安赐成长拟将其持有的16,590,100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8%)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白泽长瑞。

本次权益变动前,安赐成长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6,590,100股股票,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8%。

本次权益变动后,安赐成长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一)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570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安赐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陈长洁)营业期限:2015年07月03日至2025年07月03日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432036J(二)受让方基本情况受让方:北京白泽长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17幢B-2-128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市博源鲲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期限:2020年5月2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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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10]355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金利华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利华电股票代码:300069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安赐成长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570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55层股份变动性质:减少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释义 (3)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5)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5)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6)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6)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计划 (6)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7)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的时间及方式 (7)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7)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8)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10)一、其他重要信息 (10)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第六节备查文件 (11)一、备查文件目录 (11)二、备查地点 (11)附表 (13)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300069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相关意见如下:一、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减少对北京文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并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1、事前认可意见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次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查,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减少认缴出资符合公司目前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合理安排资金用于主营业务。

该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减少对文华创新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并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 主要目的在于节省公司流动资金,聚焦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秋生、李德和、俞伟峰2021年5月28日。

金银华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稳健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室、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公司经营状况。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执行,保护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执行总经理室的工作指令。

第九条下属子公司应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岗位需求,通过招聘、选拔、培训等方式,优化员工队伍。

第十二条员工享有晋升、培训、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应按预算执行,严格控制成本。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报表应及时编制,定期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审批权限明确,严禁违规开支。

第五章业务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应确保业务流程的合规、高效、安全。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对业务合同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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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层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及其亲属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范围参照《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并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申报信息登记: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3、现任高层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新任高层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申报信息,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账户合并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其每个账户分别作出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实施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股份作出转让价格、业绩考核等附加条件或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3、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5、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拒绝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股份变动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披露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该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当某一账户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期初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
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高层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新增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相关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其本人名下或其亲属名下可转让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高层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和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日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非有关当事人能够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之前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3、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4、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作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其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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