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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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文书送达

6、法律文书送达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法律文书的送达1.1、法律文书的送达有哪几种方式?法律文书的送达有如下几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委托其他法院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及与港澳台之间相互的委托送达、执行海牙送达公约规定方式的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或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领域外送达(涉外送达)的对象是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

1.2、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何确定?①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法院;未及时告知的,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1.3、什么是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有两种方式,即邀请见证人送达和拍照、录像送达。

①邀请见证人送达:即相关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认为已经送达(注意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而非“送达文件”上记明)。

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单位,即视为送达。

刑事诉讼中,见证人可以是“他的邻居等”;民事诉讼中,见证人为“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②拍照或录像送达:即相关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注: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也可以留置送达。

2.1、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如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司法文书?①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受送达人住所地在内地的(包括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若本人不在住所地的,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代收。

行政诉讼的公告和传票

行政诉讼的公告和传票

行政诉讼的公告和传票公告编号:XXXXX公告人: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公告对象:被告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X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XXX行政诉讼案件。

经审查,被告XXX单位/个人涉嫌违反了XXXXX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行为,损害了XXX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维护司法公正,现向被告XXX单位/个人发布本公告。

根据XXXX法律法规之规定,如被告XXX单位/个人对上述指控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XX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进行答辩或者申请听证。

逾期将依法视为自动放弃对本案的答辩权。

本公告的内容将在本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期为十五日。

届时未及时到庭答辩或未提出申请听证的被告将被视为放弃了对本案的辩解权利,并可能导致法院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特此公告。

XX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日期:XXXX年XX月XX日传票编号:XXXXX传票人: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传票对象:被告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因被告XXX 单位/个人涉嫌违反了XXXXX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行为,损害了XXX 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XX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决定传唤你前来出庭。

特此传唤,请被告XXX单位/个人于YYYY年MM月DD日上午9点,在XX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地址:XXX)出庭应诉。

若被告XXX单位/个人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地点出庭或未提出合理理由,本院将依法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特此传票。

XXXXX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原告在无法提供被告住址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实现送达,提高了结案率,保障了原告的诉权,同时在穷尽其他方式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也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程序公正。

但是,司法实务中,公告送达不但大大延长了原告的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

对被告来说公告送达让其知晓的可能性极低,也不乏有部分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真实联系方式,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应该慎用公告送达,当事人也应当提前“做功课”避免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的基本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上海高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由此可见,要适用“下落不明”,不仅要求法院按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无法送达,还要求受送达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证实其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情形实属正常,因此也很难界定“下落不明”。

2.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篇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必须注意,离婚诉讼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有特殊性,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公告送达判决_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判决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告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诉讼。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透明,现将判决书送达的相关规定及公告如下。

二、法律规定1. 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通过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邮政机构送达;(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2. 送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判决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判决书。

3. 送达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为:(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2)受送达人的经常居住地;(3)受送达人的工作单位;(4)受送达人的营业场所;(5)受送达人的其他合法住所。

4. 送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负责。

三、公告送达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2. 公告内容公告送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告送达的依据;(2)公告送达的文书名称;(3)公告送达的期限;(4)公告送达的地点;(5)公告送达的后果。

3. 公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

四、公告送达的程序1. 确定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首先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2. 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文书送达的几种方式

文书送达的几种方式现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6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司法警察或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

诉讼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不可留置送达)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注意: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2、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法院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规定就在各类诉讼中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问题做了统一规范,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法院将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审判工作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虽不构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程序违法事由,但应视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工作的瑕疵。

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为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实行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完善送达制度,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决定,就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涉及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裁判文书正本除向当事人送达外,也应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互为代收裁判文书,最先签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拒绝互为代收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送达。

但是拒绝代当事人签收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向送达人员说明拒绝代收的事由,并记入送达笔录。

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篇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送达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概述、送达方式、送达程序、送达证明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概述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的行为。

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签收的;(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盖章的;(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由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的行为。

间接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2)受送达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签收的;(3)受送达人的住所、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3.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布于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行为。

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四、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1. 送达前:送达前,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对于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实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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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近日,我审理的一件合同纠纷,被告属法人,下落不明,欲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有人认为:公告送达不能适用企业法人,并以《四川审判》2002年第五期登载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法官《不宜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文(以下简称《谢文》)作论据。

查找《谢文》细阅,其主要观点是: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

其理由主要有四:1、企业法人的住所相对固定,不存在“下落不明”的状况,能够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2、企业法人确实“下落不明”时,也不能公告送达,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3、即使公告送达后作出裁判,裁判内容也不可能得到执行,失去诉讼目的;4、向法人公告送达实质是向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混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也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

笔者对《谢文》的上述观点及理由均不敢苟同,鉴于《四川审判》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办的机关刊物,对全省的审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谢文》的观点在全省也颇具影响,故对该问题实有探讨之必要。

一、企业法人的住所虽然相对固定,依然可能存在“下落不明”的状况,只能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谢文》首先说企业法人不存在“下落不明”,都能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接着又称确实“下落不明”时,也不能公告送达,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前后理由明显矛盾,实际是承认法人
也有“下落不明”的状况。

应当说,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正常经营的法人的住所确很明确,如有变更也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但实践中仍不排除少数人以办公司为名,实施坑蒙拐骗,或者经营不善,为逃债而逃之夭夭,老百姓称之为“搬月亮家”。

此种情形在十年前大办公司时极为突出,直到现在,仍未彻底杜绝。

如笔者2003年受理巴金文学院诉广汉市惠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至本院送达时,惠丰公司的两位股东销声匿迹,惠丰公司早已从租赁的房屋消失。

原告经过1年多的艰难寻找,也无任何线索。

而惠丰公司的工商登记既未注销,也未吊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尤存。

象这种仅留下工商登记,无财产,无办公地,法定代表人又隐匿的公司,当属“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因此,对惠丰公司这类“下落不明”的企业,除了公告送达外别无它法。

二、原告起诉“下落不明”的企业法人时,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既于法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司法公正。

三、分析:
1、《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原告起诉的法人“下落不明”就应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

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谢文》认为“(二)明确的被告”须同时具备名称明确和地址明确,“下落不明”的企业不符合地址明确的条件。

由此可见,《谢文》的地址明确实质是指起诉时要能够找到被告。

笔者认为,将地址明确限制解释为起诉时能够找到,过于狭隘。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核准登记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住所是登记的必备事项。

工商登记系国家对企业法人监管的重要方式,工商档案具有公示效力,也是社会探知企业的主要来源。

原告依据被告工商档案登记的地址起诉,当属明确的地址。

至于被告“搬月亮家”,并非原告意志所能控制,寻找其下落也非原告的法定义务。

倘若以此剥夺原告诉权,实属于法无据,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

2、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作法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蓄谋逃债而销声匿迹,至债权人无法寻找,对债权人的起诉法院就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则债权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将导致受害人失去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

3、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作法有利于债务人逃债。

投资人一旦企业债台高筑,就可转移财产后逃之夭夭,只要保住工商登记,躲过诉讼时效,即可“重出江湖”,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

4、共同诉讼中,如果因一个被告“下落不明”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将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审理。

例如,甲公司由张某、李
某共同投资80万元成立,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

待乙公司起诉时,甲公司已无踪影,张、李也去向不明。

经查证,张、李均投资不实。

乙公司遂以甲公司为第一被告,张某、李某为第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张、李二人对甲公司不能给付部分在投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李某对甲公司系承担补充责任,乙公司不能直接单独要求张、李二人给付货款。

因此,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只能公告送达。

如因甲公司“下落不明”而不予受理,则本案将放纵张、李二人,乙公司的利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四、经过公告送达后作出裁判,能否执行系另一问题,即使不能执行,原告也并非就失去了诉讼目的。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和执行权。

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争议作出的最终裁决。

执行则系审判的继续,将裁判内容予以实现。

两者的目的、职能有所不同。

判决书代表了国家对争议的最终确认和评判,具有权威信和公信力。

对于原告来说,判决书不仅仅在于只有实现才能体现其价值,它的价值具有多元化。

首先,经过审理判决,原告的债权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成为自然债权;其次,判决处于执行阶段,对债务人具有威慑力,防止其以“搬月亮家”而逃债,任何时候一旦发现即可强制执行;再次,有的债权人可据判决书消除经办人员渎职之类的嫌疑,防止其他悲剧发生;第四,判决在执行中,还存在变更执行主体的可能,不一定就是一纸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
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即便执行不能,金融机构也可根据判决书合法的核销呆帐。

因此,公告送达后作出的判决书仍有多种价值,不一定就失去原告的起诉目的。

否则,现实中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债权人都无需起诉了,事实上也并非如此。

五、向法人公告送达并未混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也不会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

法人“下落不明”,除了无财产、无住所外,法定代表人均无影无踪。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企业的工商登记尤存,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企业的执行人,代表着该企业。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向法人送达实质就是向法定代表人送达。

法定代表人既然是人,他就可能隐匿,法人“下落不明”也就不难理解,此举也未混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

公告送达系法律的推定,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期满,皆推定已向其送达。

它是法律予设的一种工具,确保在其他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能够顺利审理。

公告送达无论对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法院审判必不可少的武器,具有重大意义,也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公告送达既是依法进行,当然不会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

较之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方式剥夺原告诉权,无疑好得多。

六、综上所述,企业法人“下落不明”的现象客观存在,法院对以之为被告的起诉应当受理,采取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以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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