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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
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 以盈利和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二节 公司法
概念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 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 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 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 《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 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形式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减少。 税赋较轻。
(二)合伙企业
二、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发起设立 订立公司章程 缴纳出资 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 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 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问题,多数国家的 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我国下限为2人,须有半 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行为是有偿 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 酬,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案例说明
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 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 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 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 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 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 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 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 使A的权利。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导论第一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律的主要渊源不同 2.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3.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4.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 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 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 定者的角色。 6.法律重心不同 7.法律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8.法律术语不同。
第一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一、国际商事组织 1.国际商事组织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 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 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运行 的主体和基本运行单位。 2.基本法律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公司。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单独出资设立、从事 经营管理,并由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主要特点: 1. 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3.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内部结构简单,经 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 4.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 5. 税赋较轻 6.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 合伙企业的设立
A.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 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B.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 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形式:一般以书面形式。 内容:名称及合伙人姓名 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合伙的期限 合伙人的出资种类及金额 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经营管理方式 其他必要事项
例如: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 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 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 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 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 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 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 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 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 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 元、10万元和5万元。

国际商法 Part 2 Law of Enterprises商主体法

国际商法 Part 2 Law of Enterprises商主体法

2.3 Partnership agreement Not legally required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UK, but having one will be of some advantage. A partnership agreement sets out the purpose of the partnership, and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artners. The agreement should also specify the amount of capital that each partner should put into the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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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4 A partnership agreement shall be lawfully
concluded, in written form, on the basis of agreement
reached by all the partners through consultation.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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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ied authority: Unless he has knowledge to the
contrary, another party can assume that a partner has the usual authority normally possessed by partners in the type of business carried on by the partnership Where a partner acts outside of the scope of their authority, the partnership is only boun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apparent authority. Should however the third party be aware of a partner acting outside of their express powers, then the partnership is not bound.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法
18周岁以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特殊条件
这种特殊条件就是自然人必须拥有与其从事国际商事活
动相适应的资金,才能够取得权利并且能够承担在商业经营
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法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
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
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
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
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
意思自治是其特性,以此与公民相区别。自然人的外延大于 公民,它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主体的一般条件
自然人要成为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必须是
民事主体,即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为自 然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199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 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 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开店后 并没有与王某分居,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 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1994年,陈某因经营不 善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 果仍欠债权人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 向法院起诉,请求以其丈夫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 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

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法

(二)退伙的种类和条件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
习题
九、特殊的普通合伙
十、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
一、概念和特征(普通合伙)
一、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二、特征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限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但风险
注意与公司不同
四、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
1

构成、性质
共同共有
2 财产的管理
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份额质押
五、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
事务执行的原 则
2
事务执行的形式
3
利润分配及亏损分 担
4
合伙人及经营管理者的义 务
习题
(一)事务执行的原则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外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 外代表合伙企业。 而公司只有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
分配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协商,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 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平均但不得作显 失公平的约定。
(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1 竞业禁止(绝对义务) 2 交易禁止(相对义务) 3 被聘任的管理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4 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5 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 业的知
企业
业名
外的人 但任合
伙 伙 识产权 的经 义为 伙企业
企 企 和其 营范 他人 的经营
业 业 它财产 围、 提供 管理人 的 名 权利 主要 担保 员;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国际商法》第2章_商事组织法


《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 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 分享由其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
德国也主要采用契约法来调整民事合伙,《德 国民法典》705条规定,“各合伙人依合伙契 约互负以契约方法促进共同事业的完成,特别 负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合伙契约因 各当事人约定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效力 。”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本民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损益分配比例 分担清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合伙的债权人在 其债权发生当时,不知合伙人损益分担比例的 ,对各个合伙人得就同等部分行使其权利。
2.连带主义 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可以对合伙人中
2、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 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 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法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 关于合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在“民法典”第 三编债权规定了合伙契约和隐名合伙,在“公 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事实合伙
英美法承认口头或行为达成合伙协议 (oral agreement or just a handshake) 我国不承认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 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 例享受利润、分担损失,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且该自然人必须是中国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灵活性较大;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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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第51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 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 资格。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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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可编其辑p他pt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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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P17案例:
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前几年由投资人甲自行经 营,共盈利1000万元。后甲因年老体衰,不能 继续经营,便委托乙管理企业。由于乙经营不 善,企业连年亏损,现欠债150万元,企业很 难再维持下去,故准备解散并清算。请问:企 业解散后的150万元债务应由甲承担,还是由 乙承担?如果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怎么办?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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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解散的情形:

国际商法基本知识

基本知识: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公司——“撩开公司面纱制度"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

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

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

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

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

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

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

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

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

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公司法,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1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

1国际商事组织法案例案例一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

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

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

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案例二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

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请问: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案例三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

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

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

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请问: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案例四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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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 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一般不设立股东大会和监事 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股东一般都是 董事会成员,并直接参加公司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设立和解散程序也相对比较简单。 • 5.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 . • 这主要表现在公司处理重大事务时,除了强调股 权的主要作用外,还强调了股东作为出资人应具 有的作用。 • 6 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只须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的财务报告不予公开, 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东审阅即可。 规定的期限送交给各股东审阅即可。
(二)利弊
• 优点: 1、手续简单,费用少 2 2、资金相对较多 3、每个合伙人都有管 理企业的权利 4、纳税少 5、政府监管比较宽松 • 缺点: 1、人数有限,规 模不大 2、无限责任 3、不利于科学管 理 4、存续时间不稳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基于合伙人之间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订立的合伙合同)
• (1)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的管理, 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的管理, 有控制权的股东对子公司进行不公平的管理 它们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 它们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收益归有控制权的股 损失则由公司承担; 东,损失则由公司承担; • (2)子公司实际上是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的一个组成 子公司实际上是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的一个组成 部分,名为子公司实为办事处或分公司, 部分,名为子公司实为办事处或分公司,而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独立法人资格; • (3)子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置,包括主 子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置, 子公司根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置 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人员与母公司的重叠; 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人员与母公司的重叠; • (4)子公司与母公司从事本质上相同的业务,而且 子公司与母公司从事本质上相同的业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从事本质上相同的业务 子公司的从业资金完全由母公司控制; 子公司的从业资金完全由母公司控制; • (5)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和业务上具有不可分割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财务和业务上具有不可分割 是统一的实体。 性,是统一的实体。
律规定,合伙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99年,但合伙人可以在此期限到期 后请求延长。 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7.合伙人死亡或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 退出时, 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 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 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 8.合伙人认为必 须约定的内容。 须约定的内容。
•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 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在西方国家,很多 .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
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 “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 or enterprise)的字样。
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3.合伙的期限。一些国家对合伙的期限加以限制,如法国法 .合伙的期限。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 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 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于1892年 首创于德国,其目的在于融合合伙企业与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以适应中小型企业, 特别是家族企业的客观需要。
•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 . (ordinary business)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 中所作出的行为, 中所作出的行为 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 . 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 . 的侵权行为(tort),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的侵权行为 ,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 4.当一个新的合伙人被吸收参加一个现存的合伙 . 企业时, 企业时,他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 债务不承担责任。 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合资企业
• 在很多方面和合伙相似,很多国家把它归 于合伙。 • 美国法认为其是人的组合,不是一个法人。
§ 4.3 公司法
• 一、公司制度的历史 特许公司 合股公司 类似“合伙” 现代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 (一)公司的定义 一 公司的定义 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 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 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 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 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法定程序设立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 经营、解散、 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 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定义强调了: 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个定义强调了: • 1.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公司法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 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 司企业,而不是所有企业。 • 2.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公司法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 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 关系
Ch4 商事组织法
§ 4.1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 商事组织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 三种形式
• 一、个人企业: (individual 个人企业 proprietorship)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 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 的个人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 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 务负责。
•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 除考虑有限责任及纳税外: •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 形式投资者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 动的费用。 •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 的可能程度。 •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 4.2 合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
• 一种是自愿解散 一种是自愿解散(voluntary),一种是依法 , 解散(by operation of law)。 解散 。
六、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 (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 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 限责任。 • 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一方当事人约定另一方对他的 营业出资,约定出资的一方分享其营业所 得利益。
• 优点: 1、开业容易。 2、管理集中 3、适应性强 4、纳税较少 • 缺点: 1、资金规模有限 2、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持久 3、无限责任
• 二、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 合伙: 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人的 组合。 • 三、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 公司: 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 涉及公司资金问题 “不实或不足投资”(inadequate capitalization) •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requisite corporate formalities) •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尤其是母 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是母 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清晰 在下面的情况 下,法庭有权力判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 合伙 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而组成的企业。
(一)主要特征
•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aggrogation) •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eity)。 • 4 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 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 务。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 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property) •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 .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起诉和应诉权 • 4.公司实行统一 法定 的集中管理制 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公司实行统一(法定 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 及经理三位 股东大会、 监事会)及经理三位 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 一体 •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或 continuety of life)
(五)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采用两种法 目前世界各国的公司法, 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 律形式:一种为单行法规;另一种是包含 在民法或商法之中, 在民法或商法之中,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 成部分。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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