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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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市医保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门急诊就医规定:(一)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须凭本人校园卡、《校医院就医记录册》在校医院“自助挂号收费机”上挂号。

《校医院就医记录册》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卡借给他人使用。

如遗失,补卡收取工本费2元。

(二)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门诊挂号费1元自理)。

(三)门诊、值班室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市医保规定,一张处方用药不得超过五种,中成药不得超过三种;一般疾病药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不超过二周。

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四)接诊医生根据病情出具病假证明,大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证明。

(五)为保障医疗安全,经静脉治疗的应在原就诊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药品和注射液不宜带往外院使用)。

根据**市卫计生委规定,校医院生物制品、血制品、中药制剂不予注射。

(六)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区中心医院、**区吴泾医院)就医的,由校医院的接诊医生转诊到定点医院就诊。

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七)在**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八)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普通门诊就医时,应经院(系)出具证明,并经校医院同意后,可到当地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大学生垫付后,按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1、引言本文档旨在向在校大学生介绍城镇医疗保险,并提供详细信息以供参考。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大学生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

本文将介绍保险政策的背景、申请条件、保险范围、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2、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背景2.1 城镇医疗保险的定义和目标2.2 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2.3 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3、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申请条件3.1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3.2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申请流程3.3 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4、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保障范围4.1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范围4.2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4.3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4.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报销范围5、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费用支付5.1 参保大学生的个人缴费5.2 和社会的财政补助6、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6.1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申请表格6.2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缴纳通知书6.3 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材料清单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城镇医疗保险: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通过缴费形式,实现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等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得医疗费用报销的制度。

8、结束语本文详细介绍了在校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申请条件、保障范围和费用支付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供了相关附件。

城镇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大学生的健康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希望本文对在校大学生了解城镇医疗保险有所帮助。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地点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10月15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各高校于10月15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学年或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地点为市医保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

二、缴费标准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10元用于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15元用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负担,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三、何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缴费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就医结算执行哪些目录参保大学生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市医保中心根据各高校当年实际缴费人数,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30元)拨付给各高校医务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医务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除此以外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七、五种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移植)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即:五种门诊大病),并领取《门诊大病医疗证》的参保大学生,其门诊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种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与住院标准一致。

八、住院医疗待遇1、参保大学生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3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自付10%。

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驻济高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保范围: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参保登记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

属于本市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还应同时提供《济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参保登记表》。

学校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录入,连同信息报盘、低保重残等免缴费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年的9月1日—10月31日报送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每年9月1日—10月31日为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期,自9月1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三)缴费方式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在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收取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盘,凭《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费。

重度残疾、低保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经办人员持大学生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通过后开具《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待遇认定表》,相关人员据此免缴医疗保险费。

四、医保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高校大学生登记信息,并组织照相馆统一照相。

由系统生成制卡数据交给制卡商,制作医保卡。

医保卡制作完毕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各高校将医保卡发放到大学生手中。

五、信息变更和续保缴费大学生基本信息有误或人员类别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由学校经办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已经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待遇的大学生人员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以后年度续保缴费时不再办理登记手续,仍在学校缴费,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按新人员类别缴费。

六、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大学生医保待遇:(一)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可持《医保卡》到本市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含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其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泰山区做好驻泰市属以上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计上报等工作,负责指导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与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进行费用结算,为参保居民提供查询和其他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做好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基金专户管理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身份认定等工作。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大学生医保新政策大学生医保新政策:范围和方式(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地要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大学生医保新政策:地方政策哈尔滨市将把在哈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预计2009年9月份启动实施。

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和保障将按照学年度进行,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比照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学生儿童参保政策,预计个人每年缴费30元,低保家庭大学生免费参保。

在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其参保范围包括:市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组成。

大学生医保指南(2022年)

大学生医保指南(2022年)很快即将步入大学生活,成为一名大学生,除了期待和兴奋,也难免会有点担心。

在学校里“我身体不舒服生病了”“我打篮球受伤了”…怎么办除了第一时间去医院就诊,那治疗结束后,医疗费用怎么解决?有“大学生医保”么?如何参加“大学生医保”?一、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指南(一)参保范围K各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高职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没有“大学生医保”这个名词的,“大学生医保”其实就是城乡居民医保,但由于大学生这个群体的特殊性,咱们暂且叫“大学生医保”。

(二)保障范围大学生医保的保障范围包括包括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及生育补助。

其中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由学校包干使用。

(三)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1、集中参保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待遇享受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当年没有缴纳居民医保,且入学后参加了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我市大学生医保待遇。

二、就医流程(一)本地就医参保大学生可凭身份证、金融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关注“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申领医保电子凭证)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结算报销,只需承担个人支付费用。

(二)异地就医由学校负责大学生异地就医备案,学生直接向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转诊或异地就医。

已办理金融社保卡且在异地就医结算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大学生,可凭金融社保卡直接结算。

无法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将住院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交至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由学校负责到市医保经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温馨提示这几种情况医保是不报销的,一定要注意!(一)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二)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转学、出国交流、休学,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但境外就医不享受医保报销;(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比如一些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等。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泰政办发[20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驻泰单位(部、省属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并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用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区(包括市直、海陵区、高港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别操作”的办法。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和部、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统一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已退休(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退休(职)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二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泰国医疗制度

泰国医疗制度泰国医疗制度是一个世界闻名的制度,以其高品质的医疗服务和合理的价格而闻名。

该制度完全由国家资助,为全国人民提供医疗保障。

以下是泰国医疗制度的一些特点。

首先,泰国医疗制度实行全民医疗保障计划。

根据泰国法律,每个泰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障。

这意味着无论贫富、地位高低,每个泰国人都可以获得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

国家将医疗费用全部由税收和国家预算来支付,以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其次,泰国医疗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健康保险体系。

除了全民医疗保障计划外,泰国政府还设立了国家健康保险制度。

该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主,居民需要每月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以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国家健康保险制度覆盖了更广泛的医疗范围,并提供了更高水准的医疗设施和服务。

另外,泰国医疗制度鼓励私人医疗投资。

尽管全民医疗保障计划和国家健康保险制度为民众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但泰国政府也鼓励私人医疗机构的发展。

私立医院和诊所在泰国相当普遍,它们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和设备,并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患者。

这种公私合作的模式,使得泰国的医疗服务更加多元化,满足了不同人群的需求。

此外,泰国医疗制度还注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医疗人才的培养。

泰国政府通过投资医疗科研机构和医学院等,提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培训机会。

同时,泰国还积极引进国外的医疗技术和专家,以提高医疗水平和质量。

然而,泰国医疗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医疗资源的不均衡分布是一个重要问题。

大部分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而农村地区的医疗设施和人力资源相对不足。

这导致农村居民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水平的医疗服务。

另外,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尽管泰国的医疗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但一些报道指出,医疗服务质量的差异较大。

有些医疗机构存在医疗纠纷、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医疗服务的等待时间较长,尤其是对于一些需求较高的部门,如外科手术等。

总的来说,泰国医疗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办法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本市的下列高校学生:驻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第三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自愿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本校大学生进行参保登记。

第四条大学生可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保申请表》,在缴费期内到所在学校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学校经办部门审核、汇总参保学生信息后,统一到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低保、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分别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经办部门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学校经办机构审核、汇总上述参保学生信息后,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一)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筹集。

个人缴纳元,财政补助元。

(二)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含省上批准的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含市上批准的民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再按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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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

同时,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
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

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九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纳入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驻泰各高校于每年学生秋季入学时,统一组织办理本校学生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卡的发放等。

参保缴费时间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

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和高校规定。

学校按规定标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大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到毕业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在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泰城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各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待遇。

按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拨付高校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用于学生门诊费用。

学生在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负责组织,报经市劳动保
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定点医院发生的“三个目录”(包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

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十五条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参保大学生患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等6种大病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大病病种由劳动保障、卫生部门按规定及时增加调整。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为15万元。

第十六条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在学校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5000元。

全残或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条参保大学生转诊转院以及急诊住院,在泰城城区
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费用的5%,并执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规定结算。

第十八条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医院住院的,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泰城城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大学生的定点医疗机构。

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在学校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病门诊治疗,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大学生在泰城城区外发生急、危重病时,可到当地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治疗,5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参保大学生因病情确需转院的,定点医院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时,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五)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生育费用;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以后年度参保缴费的,应当补齐自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 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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