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人社力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
读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
【摘要】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总页数】2页(P27-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D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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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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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政策解读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5.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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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问答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答: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问: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答: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问: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问:什么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答: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问: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答: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问: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哪些地区的哪些岗位?答: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1.法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3.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流动人口。
二、申办材料
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3.流动人口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学生证、营业执照等。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1.确定申办地点: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
四、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准确申报自己的住所变更、工作变更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保守居住证信息,不得私自出借、转让、买卖等;
3.居住证持有人发生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丧失居住资格、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居住证、迁出本市
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注销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保护,增强城市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办人在申
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获得居住证之后,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
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容
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书条件申请居转户:
对应的;
缩短至5年。
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X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 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XXX 。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
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四)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五)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沪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居转户细则
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2009版12333-信息公开-综合信息-规范性文件-人事人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保护视力色: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01月07日【字体:大中小】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以下简称居转户)工作,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业资格下列人员可以按照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条(激励条件)规定的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申请居转户:(一)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1),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二)取得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岗位与工种(见附件2)对应的;(三)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关于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岗位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具体单位和岗位如下:(1)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见附件3)中的教学岗位;(2)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见附件4)中的医护岗位;(3)本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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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转户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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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湾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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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阳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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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楼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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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团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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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桥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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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灶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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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桥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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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仓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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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场镇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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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笋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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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丰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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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桥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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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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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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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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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头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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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城学校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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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桥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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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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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灶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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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南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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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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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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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19
制冷设备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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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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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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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漆工
23
汽车维修钣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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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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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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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分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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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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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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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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镗工
31
热处理工
32
电机装配工
33
无损检测员
34
汽车装配工
34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书院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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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团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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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港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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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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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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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墩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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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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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萍学校
20
彭镇学校
21
合庆中学
22
唐镇中学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3
泗泾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4
洞泾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5
佘山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6
小昆山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7
石湖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8
新桥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9
车墩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10
叶榭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11
泖港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12
新浜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青浦区
中学
1
徐泾中学
13
香花桥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
金山区
中学
1
张堰中学
2
枫泾中学
3
朱泾中学
4
金卫中学
5
亭林中学
6
昌巷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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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塔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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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隐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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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新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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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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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泾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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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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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堰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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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圩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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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下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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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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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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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巷学校
小学
1
枫泾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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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塔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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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泾小学
金山区
小学
4
松隐小学
5
亭林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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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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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路幼儿园
7
凌桥幼儿园
8
高东幼儿园
9
好时光幼儿园
10
好日子幼儿园
11
三墩幼儿园
12
新港幼儿园
13
书院幼儿园
14
泥城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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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镇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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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二、关于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
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七)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
证明”,是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本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
五、关于办理流程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六、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关于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八、关于轮候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按下述方式执行: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
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
九、其他
(十九)持证人员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