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至少有外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
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七)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八)向董事会抄送审计报告;(九)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内审负责人;(十)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十一)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十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十三)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十四)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第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分享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议事监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监事会会议由秘书处召集和主持。
议事监事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因工作需要或有四分之一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提议,应当召集议事监事会会议。
二、根据《村民自治章程》规定,讨论审议本村须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交议事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
三、召开议事监事会会议,一般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会议前确定议题。
秘书处根据收集议题的不同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村党组织提交议案给议事监事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二是村民委员会将须审议的重大事项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直接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三是秘书处收集群众和各专责小组意见后,经整理、筛选后,根据议案的实际需要和缓急轻重,确定为会议议案议题。
(二)确定会议日期、地点和下发通知。
召开会议前7日,秘书处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和相关议题书面通知每位议事监事会委员,再由委员征询、收集党员、群众对会议议题的意见。
同时,通过村务、党务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全体党员、群众公告。
(三)召开会议,审议和表决议题。
秘书处主持召开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
村民委员会成员、热心村民可以列席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议事监事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表决前,提交议案者派员到场说明议案情况,委员集体讨论、围绕议案提出意见,提交议案者进行解释。
条件成熟,主持人将议案交由与会委员投票表决,议案表决实行一事一议。
三分之二以上议事监事会委员参加投票,表决有效;议案须获得参加投票委员过半数赞成票,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在2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记录和归档。
议事监事会秘书处应做好会议和表决记录,并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讨论、审议的事项和决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监事会的会议程序,保障监事会议事的公正、高效进行,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特制定本监事会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会议的召集1.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
2.监事会主席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事会成员,并报告监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地点。
3.监事会成员在通知收到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回复是否出席会议,并提前指定代表出席会议。
第三条会议的组织形式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线下或线上方式举行。
第四条会议的议程1.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议程,并在会议开始前将议程发给所有监事会成员。
2.会议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决策事项等。
3.监事会成员可以提前向监事会主席提出议程补充或修改的建议。
第五条会议的议长1.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会议的议长,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
2.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主持职责时,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或指定的监事会成员代为主持。
第六条会议的纪要1.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准确记录与会人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
2.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由监事会主席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会议的进行1.会议开始前,由监事会主席宣布会议的议程和目的,并简要介绍与会人员。
2.按照议程,由相关人员依次作报告、发言。
3.各项议题讨论过程中,应保持言辞文明,互相尊重,充分听取不同意见,确保充分、公开、民主的讨论。
5.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全体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数方可通过。
6.会议结束时,由监事会主席宣布本次会议的结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八条会议的保密1.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2.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会议的内容和讨论结果。
3.如有需要,监事会可以决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公开或通报。
第九条会议的决议1.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并主持表决。
2.决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字确认。
3.决议的执行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第十条会议的改进1.在监事会会议过程中,监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对会议规则的改进建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1)战略的指导;(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十一)制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董事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公司监督机构,履行公司法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监事职权。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权,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权限,召开监事会会议,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遵循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多数决定的原则,决议采用相对多数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务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权属于主席,如果主席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由副主席代行。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15天发出。
通知书中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会议形式以及参会人员名单。
第八条如果监事会由于个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会议仍然可以进行,但相关人员在会议记录中应有明确注明未出席。
第九条如果监事会因为人数不足无法进行有效会议决策,主席有权定期或者临时召集监事会。
第三章会议秩序和决策程序第十条会议由主席主持。
主席应确保会议的公正、有效进行,并维护议事中的纪律。
第十一条会议应严格按照议程进行,出席人员应认真讨论相关议题,不能私自离席。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争议,主席应暂停会议,妥善处理争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会议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席应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采用相对多数原则,出现平票时,由主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人员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管。
第四章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会议采用集中方式和非集中方式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会议可以通过实体会议和线上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具体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会议实体形式的,需在会议地点准备充足的座位、桌子、投影仪等设施。
第十九条会议线上形式的,需提前使用稳定的互联网连接,确保参会人员正常接入。
第二十条会议应按照议程依次讨论事项,如果有需要,可以临时调整议程顺序。
第二十一条会议应充分讨论重要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
九九久:监事会议事规则(2011年7月) 2011-07-19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2)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5)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6)第六章 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于每年5月第二个星期一和11月第二个星期一分别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质询或者处罚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监事会职权和主要议定事项:(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某监事会议事规则(国企适用)

某监事会议事规则(国企适用)监事会议事规则(拟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
本公司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4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3名职工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为进一步明确监事会职权,完善监事会决策程序,现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为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将原规则第一章第三条单列为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内容不变。
之后各章序号顺延。
二、为规范监事会的运作程序,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将原规则第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修订为:“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15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对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发出方式进行修订,将原规则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修订为:“监事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四、为完善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将原规则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修订为:“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附:《监事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订)》全文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第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15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等。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章程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五章监事会议事范围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一)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评估;(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四)评估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五)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六)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八)提名监事候选人和更换监事;(九)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十)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十一)必要时,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十二)其他需要监事会监督审查或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