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问答(2018年1月16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问答(2018年1月16日)

什么是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是指输出功率较低,覆盖范围较小的无线电设备,适用于在短距离内进行通讯和数据传输。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领域有哪些?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广泛应用于无线电遥控、智能家居、医疗保健、工业自动化、车载通讯等领域。比如,蓝牙耳机、无线遥控器、无线门铃、无线充电器、智能手环等均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特点是什么?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具有以下特点:

1. 输出功率低:一般在10mW以下。

2. 覆盖范围小:通信距离一般在10-100米之间。

3. 集成度高:因为适用于小尺寸设备,所以要求芯片和模块的集成度高。

4. 能耗低:一般采用低功耗的无线传输技术,如蓝牙、ZigBee 等。

5. 成本低:因为适用于大量出现在小型消费品领域,所以成本

要相对较低。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有哪些无线传输技术?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主要使用的无线传输技术包括:

1. 蓝牙:适合短距离、低带宽的数据传输,广泛应用于耳机、手环、车载系统等。

2. ZigBee:适合组网传输,广泛应用于智能家居、保健产品等。

3. Wi-Fi Direct:适合点对点传输,便于设备间互连,广泛应

用于智能家居、电子书等。

4. NFC:通信距离较近,适合支付、门禁、身份证等领域。

5. UWB:适合低功耗短距离数据传输,应用于智能家居、车

载通讯等。

以上仅是常用的几种无线传输技术,实际应用中还有其它技术。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电源供应是如何实现的?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通常采用电池供电,因为电池轻便、易于更换,适合于移动设备。部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可以通过无线充电实现电源供应,如无线充电器、智能手环等。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在数据传输方面有哪些安全隐患?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在数据传输方面存在多种安全隐患。例如:

1. 窃听:由于通信距离短,黑客可以近距离进行窃听。

2. 中间人攻击:黑客通过攻击无线信号中介绍来获取用户隐私信息。

3. 数据篡改:黑客通过监听数据包和传输攻击来篡改数据,使得接收端收到的数据不准确。

为防止上述安全隐患,用户需注意设置设备密码,定期更新固件,避免使用公共的WIFI网络等。同时,制造商也要加强产品的安全设计,确保用户数据安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是近年来电子行业快速发展的一个领域。这个领域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家庭、医疗、运输、工业等领域,对管理和控制等方面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随着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不断推出和普及,它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如安全性、传输距离、成本等问题。

一、应用领域

1.智能家居:智能家居云集诸多的无线设备,如智能灯泡、智能插座、智能门锁、智能门铃等。这些设备通常需要通过无线电传输技术进行连接和通讯。

2.医疗保健:佩戴的智能医疗设备通常也需要采用无线技术进

行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比如,健康手环、心率监测设备、呼吸机等等。

3.工业自动化:无线通信可以提高工业自动化的效率和生产率。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广泛应用于机器自动化、车间自动化、传输系统等领域。

4.车载通讯:无线电设备在车载通讯中的应用也很广泛,比如,汽车音频系统、备用电源、蓝牙设备等等。

5.智能交通:无线电设备在智能交通领域同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比如,路边传感器、智能导航、电子收费等等。

二、特点

1. 输出功率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输出功率通常在

10mw以下,不会对人体造成明显的辐射危害。

2. 覆盖范围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功能相对简单,适合短距离通讯,覆盖范围通常在10米至100米之间。

3. 集成度高: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通常以体积小、功耗低、集成度高的形态出现。

4. 能耗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一般采用低功耗的无线传输技术,如蓝牙、ZigBee等。

5. 成本低:与传统无线电设备相比,微功率短距离的无线电设

备成本较低,一般适用于大规模消费品领域。

6. 稳定性好:通过优化硬件设计和软件算法,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可以实现更加稳定可靠的通信。

三、无线传输技术

1.蓝牙:蓝牙技术在无线通讯方面应用最广泛。蓝牙的工作频

率为2.4GHz左右,通常可以实现10米至100米的短距离通讯。蓝牙技术目前已经发展到了5.0版本,速度快,稳定性高。

2. ZigBee:ZigBee是一种局域网通信协议,可以实现低功耗、低速率和短距离的无线通讯。它适用于大规模的网络设备,如无线传感器、智能家居控制等。

3. Wi-Fi Direct:Wi-Fi Direct可以实现设备之间点对点的传输,直接在两个设备之间建立Wi-Fi连接,通常应用于电子书、打

印机、智能家居等场景。

4. NFC:NFC的通信范围只有几厘米,通常应用于支付、数

据传输等场景,安全性高。

5. UWB:超宽带技术(UWB)可以实现低功耗的数据传输,

通常应用于智能家居、车载通讯等场景。

6. LoRa:LoRa是一种长距离低功耗无线通讯技术,通信距离

大于1公里,适用于物联网领域中从简单传感器到工业自动化等方面的连接。

世界上最著名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是蓝牙,它允许不同类型的设备之间进行无线通信,如手持设备、电脑、音频设备、散热器、移动电话等。其他无线电设备的应用也很广泛和普及,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设备的应用增长还会更快。

四、电源供应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通常采用电池供电,因为电池轻便、易于更换,适合于移动设备。商家们还不断研究开发新的电池材料,使得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电池寿命不断增加。

另外,无线充电作为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辅助功能,受到了普及和追求。无线充电器、智能手环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都可以通过无线充电实现电源供应。

五、安全隐患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在数据传输方面存在多种安全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避免连接到不安全的WiFi网络,最好使用自己的网络和密

码进行连接。

2. 将设备设置为“*无可见*”,可以保障设备不被其他人访问。

3. 使用安全的密码,密码复杂程度要尽可能大,可以避免黑客使用弱点来攻击设备。

4. 设备要定期进行更新维护,以保障设备和APP的安全性。

六、发展趋势

目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在未来几年,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行业将继续发展,根据各行各业的需求,将会出现更多相关的产品和技术。这一行业的发展趋势也将呈现出以下几点:

1. 多功能:未来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各个领域的功能将更加丰富,可以解决更多的问题,并且还可以改善用户体验。

2. 更小:未来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将变得更加小巧精致,并且更加节能。

3. 互联网:未来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将越来越通向互联网的方向,这将会使得这些设备最大化的应用。

4. 自动化:未来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将趋向自动化,实现无人值守。

总之,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未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发展将更加领先,不断创新,为人类的生活和工作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和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问答(2018年1月16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问答(2018年1月16日) 什么是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是指输出功率较低,覆盖范围较小的无线电设备,适用于在短距离内进行通讯和数据传输。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领域有哪些?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广泛应用于无线电遥控、智能家居、医疗保健、工业自动化、车载通讯等领域。比如,蓝牙耳机、无线遥控器、无线门铃、无线充电器、智能手环等均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特点是什么?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具有以下特点: 1. 输出功率低:一般在10mW以下。 2. 覆盖范围小:通信距离一般在10-100米之间。 3. 集成度高:因为适用于小尺寸设备,所以要求芯片和模块的集成度高。 4. 能耗低:一般采用低功耗的无线传输技术,如蓝牙、ZigBee 等。 5. 成本低:因为适用于大量出现在小型消费品领域,所以成本

要相对较低。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有哪些无线传输技术?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主要使用的无线传输技术包括: 1. 蓝牙:适合短距离、低带宽的数据传输,广泛应用于耳机、手环、车载系统等。 2. ZigBee:适合组网传输,广泛应用于智能家居、保健产品等。 3. Wi-Fi Direct:适合点对点传输,便于设备间互连,广泛应 用于智能家居、电子书等。 4. NFC:通信距离较近,适合支付、门禁、身份证等领域。 5. UWB:适合低功耗短距离数据传输,应用于智能家居、车 载通讯等。 以上仅是常用的几种无线传输技术,实际应用中还有其它技术。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电源供应是如何实现的?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通常采用电池供电,因为电池轻便、易于更换,适合于移动设备。部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可以通过无线充电实现电源供应,如无线充电器、智能手环等。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在数据传输方面有哪些安全隐患?

国家无委会频率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一、销售哪些设备需要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销售备案的设备范围为“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销售时无需办理销售备案。应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能在国内生产、销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相关要求,可在工信部官网.cn(在线办事-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中查询,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 二、在2016年《条例》修订发布前,已经取得型号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 答:2016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规定,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取得型号核准。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已经取得型号核准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销售备案。 三、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销售时是否需要备案?如果需要备案,需要提交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信息还是整机设备的信息?

答: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是否需要备案,取决于该设备是否应当取得型号核准。2014年3月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对无线电发射模块的使用管理及型号核准相关情况有详细规定,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的型号核准要求请查询上述文件,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咨询,联系电话:/。 如果嵌入或使用无线电发射模块的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则销售该设备应当办理备案,并提交该整机设备的型号核准信息,但无需提供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信息。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商是否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答: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如果生产商有对外销售的情况,包括销售给产品用户、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以及销售给国美、苏宁等综合性卖场,开设并运营网店,或以招标采购等方式销售给用户,则生产商需要办理销售备案; 2.如果生产商只负责生产,生产商所在的企业内部有专门负责销售的单位,各自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未经过市场流通,只是经过系统内部交易,则生产商无需办理销售备案,由负责专门销售的单位办理销售备案; 3.如果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生产(即代工),B公司负责设备的市场销售,则A公司无需办理受委托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doc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 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 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 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D”)。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X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治理暂行规定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部〔199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治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治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无线电治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日趋广泛,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现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按照原规定生产的上述设备,若与本规定各项技术要求不符,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进展,增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治理,避免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类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凡研制、生产、销售、入口和利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D”)。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60GHz的要求与规定

关于60GHz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技术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高频段频谱资源,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谱使用情况,并参考国际上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59-64GHz频段用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技术应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按照“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中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二、该频段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指标: 1、载波频率容限:500x10-6 2、天线端口输出功率限值:10dBm 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47dBm 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44dBm 3、带外发射限值(e.i.r.p): 57-59GHz及64-66GHz:-5dBm/MHz(有效值) 4、其他射频指标应满足“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中第二部分“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三、该频段设备在正常使用时不得对空间研究、地球资源探测、射电天文等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也不得提出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的通知 信部无〔2005〕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军无委办公室: 为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现发布重新修订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与本《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不相一致的其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等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九月五日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治理暂行划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康健生长,增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治理,防备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滋扰,确保种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治理条例》,特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切合本划定附件中各项技能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划定。 第二章一般划定 第四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正当的种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滋扰。如产生有害滋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滋扰后方可继承使用。 第五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正当的无线电台站的滋扰或产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滋扰,遇有滋扰时不受执法上的掩护,但可向本地无线电治理机构陈诉。 第六条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治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担当无线电治理服务机构对其产物性能指标进行须要的查抄或测试。 第七条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度无线电治理机构公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治理划定》治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须按国度无线电治理机构公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治理划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治理划定》治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批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D”)。 生产厂商应担当国度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治理机构对其产物性能指标的查抄和测试。所生产产物的性能指标须切合本划定的要求,不切合要求的产物不得出厂。 第九条凡未经国度无线电治理机构型号批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已经国度无线电治理机构型号批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变动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罗分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效。 第十一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解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批准的技能指标范畴内进行调解或控制。 第十二条种种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能指标见附件。凭据技能的生长和市场的需求,国度无线电治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能指标进行修改和增补。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划定: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 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 2.1MHz,2.2- 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μA/m(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μ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μA/m(准峰值); 1MHz-30MHz:不大于-15 dBμ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83.5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频率容限:75kHz G类设备 1.使用频率:24.00-24.25GHz 2.发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假设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假设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1.使用频率:470-566MHz,614-787MHz 2.发射功率限值:5mW(e.r.p) 3.占用带宽:不大于1.0MHz 〔三〕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 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 一、具体技术指标 (一)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9kHz-190kHz。 2.磁场强度发射限值: 9kHz-50kHz 72dBµA/m(10米处)(准峰值) 50kHz-190kHz 72dBµA/m(10米处)(每倍频程下降3dB)(准峰值) B类设备 1.使用频率:1.7-2.1MHz,2.2-3.0MHz, 3.1- 4.1MHz,4.2- 5.6MHz, 5.7- 6.2MHz, 7.3- 8.3MHz, 8.4-9.9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9dBµA/m (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6dB带宽不大于200kHz。 C类设备

1.使用频率: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不大于42dBµA/m (准峰值)。 3.频率容限:100×10-6。 4.杂散辐射:对于13.553-13.567MHz频段设备,频段两端偏移140kHz频率范围的限值为9dBµA/m(10米处,准峰值)。 D类设备 1.使用频率:315kHz-30MHz范围内排除上述A、B、C 类设备外的频率。 2.所发射的磁场强度在距设备10米处: 对于315kHz-1MHz:不大于-5dBµA/m(准峰值); 对于1MHz-30MHz:不大于-15dBµA/m(准峰值)。 E类设备 1.使用频率:40.66-40.70MHz。 2.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3.频率容限:100×10-6。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轻型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蓝牙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微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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