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规则视角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分析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3篇

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3篇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12019省考公安基础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公安工作是一项极其紧迫、危险的工作,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分析是公安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正确的现场勘验和检查是发现案件线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而现场分析则是对现场勘查和检查的结果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断,为此一定要严格遵守规范和规章制度,以便增强调查取证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一、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指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对案发现场属性、特征及其发生经过、人员行为等情况的直接观察、测量、研究和记录的过程,这个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如下:1.安全防范勘验现场的第一步是要进行安全防范,防止现场再次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
如: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阻止人员进入现场等。
2.勘验时间勘验现场必须在第一时间,尽可能在案发后6小时内进行,以便更好地保留现场线索和现场数据。
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一定要进行勘验笔录,并且勘验笔录一定要详尽、准确。
笔录中不仅包括现场的基本信息、捡到的物品,还要详细描述现场的环境、天气等情况,以便与后续的案情进展相结合。
4.勘验照片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必须拍摄现场照片,而且照片尽可能、全面地保留现场证据线索,以便后续的辨认和鉴定。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或者其他场所拿到相关的物品或者证据之后,对这些物品或证据加以处理和分析的过程。
其中,注意事项如下:1.保管好现场的证据和物品在现场检查中,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规章制度,对所有和案情相关的物品进行考查、分类,必要时要对物品进行拍照,采样分析,以便更好地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2.处理好别人掌握的证据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他人掌握着和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比如通讯录、聊天记录等,要及时处理好这些材料,以免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办理。
3.现场检查的证据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注意检查的证据要素,包括证据的来源、时间、空间、顺序和事件本质等方面的信息,必要时还需要对证据展开逻辑分析和推断,以便最终确定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及犯罪手段等必要情况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案件侦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果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2. 现场保护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立即保护现场,防止证据的破坏和丢失。
3. 证据保全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严格保护现场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公正公平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必须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5. 科学技术原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勘查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程序1. 到达现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及时到达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
2. 现场勘查记录: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3. 证据收集: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收集现场的各种证据,包括物证、痕迹等。
4. 证人询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5. 报告撰写: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及时撰写现场勘查报告,将勘查结果及时上报。
三、注意事项1. 现场保护: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立即对现场进行保护,防止现场的证据被破坏和丢失。
2. 证据保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严格保护现场的证据,防止证据的损坏和篡改。
3. 现场勘查记录: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证人询问: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对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5. 科学技术手段: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勘查的准确性和效率,确保案件侦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医学对犯罪现场的勘查与证据搜集技术研究与案例分析

法医学对犯罪现场的勘查与证据搜集技术研究与案例分析犯罪现场的勘查与证据搜集是破案的关键之一,而法医学作为一门科学,能够通过科学的方法来协助刑侦部门解决案件。
本文将对法医学在犯罪现场勘查和证据搜集过程中的技术和案例进行分析。
一、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在犯罪现场勘查过程中,法医学技术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医学技术能够通过现场勘查来确定犯罪发生的时机、地点和方式。
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学检查和病理学分析,法医学可以推断死亡时间,并进一步帮助刑侦部门确定嫌疑人。
此外,法医学还可以通过勘查现场残留的物证来协助刑侦部门进行案件还原和追踪,例如,鞋印、指纹、血迹等。
其次,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犯罪现场勘查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DNA分析技术的应用,能够通过从血迹、唾液等生物痕迹中提取DNA,并与嫌疑人进行比对,从而确认嫌疑人。
此外,光谱分析技术也可以用于鉴定现场发现的化学物质,从而揭示作案过程中使用的物质。
二、证据搜集技术证据是破案的关键,而法医学在证据搜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医学技术可以用于尸体的解剖学检查和病理学分析,从而得到尸体的死因和部分病理特征,为案件破获提供线索。
此外,法医学还可以通过对血迹、指纹、唾液等生物痕迹的检验,从中提取有用的DNA信息,并与嫌疑人的DNA比对,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其次,法医学可以通过对案件现场采集的物证进行鉴定。
通过显微镜观察和化学试剂反应,法医学可以确定现场残留物的性质和来源,从而为案件的还原和追踪提供重要线索。
此外,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为物证的鉴定提供了更多的手段,例如,鉴定纤维物质的红外光谱技术、鉴定化学物质成分的质谱技术等。
三、法医学技术在破案中的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医学在破案中的作用,下面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在某起杀人案中,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于荒野中。
刑侦部门迅速将尸体送往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解剖学检查。
通过尸体的解剖学检查和病理学分析,法医学鉴定得出被害人是被刺伤致死的,并推断死亡时间在24小时内。
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在看刑侦题材电视剧的时候,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击者发现了案情,然后打电话通知警察去案发现场,这时候警察就会对案发现场进⾏仔细的勘察,以寻求线索,找到破案的关键,这种剧情往往看得我们⼀惊⼀乍的,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有什么程序呢?需要怎样进⾏呢?下⾯就由店铺津南律师来为各位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中的勘验检查过程勘验﹑检查是指侦查⼈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等进⾏勘查和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种侦查⾏为。
勘验﹑检查是侦查中常⽤的侦查⽅法,是发现和取得第⼀⼿证据的重要途径。
勘验与检查⼆者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的⾝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体检验﹑⼈⾝检查和侦查实验。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员对犯罪现场,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痕迹进⾏的勘验和检查的⼀种侦查活动。
对现场勘验情况应制成笔录,并由侦查⼈员﹑参加勘验的其他⼈员和见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对重⼤案件﹑特别重⼤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即停⽌应⽤,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数据。
2、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痕迹进⾏检查﹑验证和研究,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种侦查活动。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验的过程,物品的特征﹑形状﹑材料﹑尺⼨﹑⼤⼩﹑性质等事项,参加检验的侦查⼈员﹑鉴定⼈和见证⼈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体检验在勘验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体,必须由侦查⼈员指派﹑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其进⾏⼫体检验。
其⽬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死亡的⼿段和⽅法以及凶器的类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提供线索和证据。
2019江苏省考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3篇

2019江苏省考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3篇2019江苏省考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12019江苏省考公安知识: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分析的内容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部门,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和责任。
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分析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必备程序,其精度和专业性对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注重现场分析的内容,以获得更准确的证据和更好的调查效果。
一、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首要步骤,它是民警对案件现场进行全面、系统勘验、取证和保护现场的重要程序。
在进行现场勘验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案件侦查方案,根据案件性质和案情特点确定勘验检验的方法、时间、地点、人员、工具、装备等必要要素。
勘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更换勘验位置、破坏现场或擅自带走物证等。
二、现场检查在现场勘验后,公安机关需要对现场进行更为细致的检查,以便取得更多的证据和资料。
现场检查需要的信息包括案件现场的特征、目标物的特征、周围环境的特征、方位和测量、计量值等。
同时,民警还需要结合勘验、问询等资料分析和推断出可能的犯罪事实,为后续的侦查和破案工作提供指导作用。
三、现场分析现场分析是指对勘验、检查取得的现场资料进行细致、科学地分析,并结合案情资料和指控内容,推测可能的作案过程、犯罪事实及其证据链等。
现场分析是侦查取证的一项关键性工作。
一方面,通过分析可以推断案情的发展脉络和可能的犯罪动机,为进一步的证据搜集预留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分析结果的准确度也将在以后的庭审、判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分析时,必须充分准备,仔细操作,注意细节,切忌因为粗心大意带来的遗憾和损失。
具体来说,要严格按照程序,细致勘验每一细节,真实记录当时的情况;检查时要仔细检查每一个细节,并在案情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析;现场分析时,要考虑现实情况,确定真实的调查方向和侦查手段,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确保案件的圆满解决。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第一章保护刑事案件现场的任务和方法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不同刑事案件现场的形成、分类。
明确保护现场的任务,掌握保护现场的方法,正确认识保护现场是现场勘查的前提条件,对顺利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侦查破案工作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刑事案件现场的分类一、根据现场有无破坏,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没有遭到改变和破坏的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变动的现场。
二、根据现场形成的先后顺序,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
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也称主体现场。
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等,是指与第一现场前后关联的其它地点,也称关联现场。
三、根据现场所处空间,分为室内现场和露天现场。
室内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室内作案时形成的现场。
露天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室外作案时形成的现场。
四、根据现场与犯罪活动的联系,分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
中心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主要作案活动的场所,或遗留犯罪物证较集中的地点。
外围现场是指与中心现场相联系的周围有关地带和处所。
五、根据案件性质,分为盗窃案现场、杀人案现场、抢劫案现场、强奸案现场、爆炸案现场、投毒案现场、放火案现场等。
第二节保护刑事案件现场的任务一、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
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维持好秩序。
二、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三、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四、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
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五、看守犯罪分子,监视犯罪嫌疑人。
六、对爆炸、放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79.04.01•【文号】•【施行日期】197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
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
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
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
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
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
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
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
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丰富的证据能力。
在刑事案件中,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论证和审理,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法律地位以及证据能力三个方面进行浅析,以便读者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定义勘验检查笔录是法律规定的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勘验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执法机关的人员在勘验检查现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过程、结果等。
勘验检查笔录是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案件勘验检查过程的书面记录,是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证实和固定的一种方式。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反映现场情况勘验检查笔录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现场的情况。
执法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能够固定现场的情况和证据,为后续的侦查和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的现场情况可以为法庭了解案件情况提供重要线索。
2. 固定证据形态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现场的情况进行了记录和固定,有利于固定证据形态。
在刑事案件中,重要的是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形态,避免证据的修改和篡改,从而保证案件的审理能够建立在客观、真实的事实基础之上。
3. 证实案件事实勘验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案件勘验检查过程的记录,是对案件事实的证实。
勘验检查笔录所记录的内容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明案件的成立、犯罪事实的确认等都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4. 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对案件的认定和审理产生重要影响。
在法庭上,勘验检查笔录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佐证,同时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无罪、犯罪事实的确认等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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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该决定为基础“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根据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据审判程序的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运用。
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支撑的基础,为认定法律事实提供依据。
因此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重点进行分析,促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等证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分析(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1.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主体机构。
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人员可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综上所述,我国公检法以及监察委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各部门根据案件类别不同,主办单位以及具体现场的不同,依法行使现场勘验检查的职权。
2. 参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规则》第二条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做出了定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同时《规则》第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由此可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从司法实践来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勘查人员是以侦查人员为主,也存在如医学等专业领域出具的具有证据能力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
《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现场勘验检查的人数是现场验检查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实现现场勘查客观、准确的制度保障,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并签名确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现场保护人。
现场保护一般由侦查机关派员,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
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3)见证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关的公民。
在实践中存在着,由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做见证人,由被害人做见证人,甚至是由不在现场的其它人员作为见证人的情况,而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类属于无法解释和补正的情况,无法满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如果辩护人发现并提出排非,则此勘验检查笔录很有可能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这可能会使刑事案件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得证据体系被瓦解。
(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1.接处警。
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
现场勘查的及时性与现场勘查质量、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以及对侦查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效率有着正相关性。
发现犯罪现场以后,侦查机关应当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特别是高温,下雨,室外等现场,时间是现场勘查的生命线。
2.现场保护措施。
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
现场的种类,位置,处所等情况复杂多样,多数现场不是侦查机关最先发现,而是由被害人,邻居,房东,路人,家属等最先发现并报警,这类现场多数属于变动现场,现场局部已经被破坏或者改变,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先向最先发现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现场情况,并根据案情,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指挥。
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一般来说是刑事技术部门的业务骨干,或者业务领导。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应有明确的指挥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指挥人员起着总览全局的作用,是现场勘查的核心,指挥人员在现场承担着以下职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组织现场分析。
4.现场勘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1)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询问发现人,和相关人员情况,了解现场的大概情况。
(2)准备工作。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如鞋套、手套、口罩、头套以及防护服等,防止个人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3)“开路”。
选择一条对现场破坏最小的进出现场的线路,铺设通道,通过通道进出现场,以实现对现场的全面保护。
(4)现场勘查基本原则。
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基本原则。
根据不同现场,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如入室侵财类案件,一般先寻找嫌疑人进出现场的出入口,分析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以出入口和翻动部位为重点勘查部位。
如伤害类案件,一般以尸体和造成伤害的地点为主要勘查部位,兼顾出入,凶器等。
(5)人身检查。
《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口腔拭子、尿液等生物样本。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此规定,对血液,精斑等生物检材的提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检材合法性的形式要件。
即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必须具有提取人员的签名,如果没有签名,并且不能做出补正的话,该检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可能会受到质疑,从而对后续的鉴定意见留下重大漏洞。
在实践中,有些检材的提取很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强奸案件、猥亵案件,需要提取被害人乳头拭子,阴道拭子等生物性检材,这类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往往是由侦查人员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由女性医务人员对女性被害人进行提取,此时是不会有女性侦查人员和女性见证人陪同的,提取过程往往是一对一的进行,这个特殊阶段很难对检材的客观性和同一性做出直接的,准确的证明,亟需对此做出切实易行的规定,以保证检材来源的客观性和同一性。
(6)尸体检查。
《规则》明确了,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因此在勘查笔录中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有法医人员的体现,否则可能有违反规定之嫌。
实践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模板的格式化,制作人的思维固化等因素,此问题经常容易被忽视,现场勘查笔录中会记录多名痕迹、影像等勘查人员,但是可能会遗漏法医人员的参与记录。
《规则》第三十八条“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这就对有尸体的现场提出了必须录像的要求,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时可以查看现场录像,比对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中所提取痕迹物证的位置、性状等物证是否客观、准确。
5.现场物证的提取和扣押(1)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
现场物证的规范提取是现场勘验检查的重要内容,是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的基础。
《规则》第五十二条“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扣押或者提取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同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由此可见,现场痕迹物证,物品的提取应当注意提取人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此处适用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扣押笔录和清单、提取笔录等,证件包括现场勘查证、工作证等。
对现场物证的提取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写明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注明。
防止同类证据混淆无法区别而导致证据来源不明,避免证据因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而被质证排除。
同时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应当客观全面,将所能发现和提取的一切痕迹物证提取、固定。
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勘查收集证据不全面的问题。
有些现场的痕迹物证多而杂,现场勘查人员往往只选择部分自认为“重要”的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将自认为不重要的痕迹物证排除在外。
但是一个案件的全貌并不是一次或者几次现场勘查能够全面认知的,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认识,之前没有发现的案件事实会逐步展现出来,这时反观现场勘查,会发现当时主观固定、提取的证据往往不够全面,无法补正,甚至有些痕迹物证是能否认证定犯罪嫌疑人或反映犯罪嫌疑人某些关键性动作的痕迹物证。
并且很多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具有不可回溯性,无法逆转或复勘、复验,而能够将犯罪嫌疑人同案件关联起来的证据也许只是一处痕迹或一个检材而已,如果重要的证据没有当场收集固定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给案件的侦办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2)物品的扣押。
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和物品、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