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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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

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 326-2001,《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3 术语和定义3.1 现场勘验检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1本规则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进行规范。

适用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卷宗的制作。

其他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的制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2005,《刑事案件声像档案资料保存要求与方法》,GA/T 326-2001,《刑事录像后期制作质量要求》,GA/T155一1996,《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GA/T 118-2005)3 术语和定义3.1 现场勘验检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2 现场勘验检查卷宗现场勘验检查卷宗~是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利用笔录、绘图、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客观所见并编成卷的文书影像资料。

3.3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文字的方法对案件有关现场上的物品状态和空间关系的真实描述~对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勘查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

3.4 现场图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图示的方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建筑、陈设物品和遗留痕迹等所作客观记录。

3.5 现场照片勘验检查人员运用摄影的方法对案件现场状况、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相互关系的形象记录。

3.6 现场录像录音勘验检查人员运用录像录音技术~依据法律程序和现场勘查规则~将案事件发生的地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及其痕迹物证~及时、客观、真实、连续、形象、全面地摄录。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三章现场保护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第八章现场访问第九章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第十章侦查实验第十一章现场分析第十二章现场的处理第十三章现场的复验、复查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为有效搜集证据,常需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与犯罪有关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形成笔录,采取明确列举的方法将勘验,检查笔录规定为法定的证据种类。

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不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局限。

理论研究在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效力为研究对象,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资格及其在实践运用中的局限性进行了阐释,以期为我国勘验,检查笔录制度完善有所助益。

一、勘驗,检查笔录法律证明效力的辩证勘验笔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察检验后的记录,检查笔录是为确定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伤害情况,做出的客观记载。

勘察检验的过程是发现与搜集犯罪信息的过程,是对犯罪现场状况的一种记录,是对取证过程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侦查行为的主观记录,其内容具有客观性与现场性。

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辨认笔录与物证等其他证据形式。

勘验,检查笔录有着独特的内涵与外延,决定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与证据属性。

学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议。

正确理解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资格应从多方面考虑。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方法,证据的本质在于客观存在。

证据包括证据资料及证据方法。

证据使用的最终目标是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

犯罪行为往往会在人身或犯罪现场遗留客观的痕迹,通过勘验,检查行为可发掘其运用于苏送,勘验,检查是一种动态过程,需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与反映出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检查笔录实质为反映证据方法的一种材料,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辅助证据意义的证明作用。

辅助证据源于案件之外,但通过对证据可采性的影响间接作用于待证事实。

勘验,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所制作,记载了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勘察,反映出侦查人员取证的时间,地点,其记录内容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勘验,检查笔录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候,以及报案⼈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员和见证⼈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以及见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被告⼈拒绝检查时,侦查⼈员与审判⼈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

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具,试验的⽬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最后,⽆论上述任何⼀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17⽇) 第⼀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18⽇) 第⼀百七⼗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七⼗三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14⽇) 第⼀百九⼗⼋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10.22•【文号】公通字〔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二)对平面灰尘足迹,用静电吸附法提取或照相提取。
(三)对立体足迹,一般是照相后制作石膏模型提取。
三、工具痕迹的发现和提取
利用自然光或现场勘查灯等人工光源、在各种可能遗留有工具痕迹的客体上观察,寻找、发现工具痕迹。
提取工具痕迹的方法主要有:
(一)对于小型、轻便、不太贵重的物体上遗留的工具痕迹,按有关规定可以原物提取。
(四)院落现场的保护方法
院落现场的保护,可派人在院落门口值勤或将院子大门关闭。如果院落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的通道。
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一)单独房屋的现场保护方法
一般是在门口派人值勤,有的现场要注意在房屋周围圈定禁人区,禁人区的范围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大一点,这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进出路线、进入现场前隐蔽藏身的地点进行勘查。
(七)对血水可将沾吸到纱布上,然后晾干,或将血水装入干净容器内提取。
八、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 勘验现场时要用各种方法寻找、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微量物证。
对发现的微量物证要详细记录,拍照固定后采取适当的方法提取,并按检验要求包装。
常见微量物证的提取方法是:
(一)用镊子夹取
(二)用刀、针、竹片挑、拨和刮取
(一)先静后动
(二)先下后上
(三)先重点后一般
(四)先拍照后提取
(五)先外表后内部
第二节 发现和提取各种犯罪痕迹
一、手印的发现和提取 利用自然光或现场勘查灯、多波段光源等人工光源,在各种可能遗留有手印的客体上观察,寻找、发现手印。 提取手印的方法主要有:
牙印一般从犯罪嫌疑人咬过的物品上寻找、发现,有时在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会留下牙印。习:齿痕迹的提取方法主要有:照相提取、制作牙痕模型、提取留有牙痕的实物。

犯罪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勘查

犯罪现场勘查(一)第一章犯罪现场1.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2.犯罪现场的构成⑴、时间、空间要素,基本要素;⑵、犯罪行为要素,本质要素;⑶、物质变化要素:3、犯罪现场的特点:现场形态的暴露性与因果联系的隐蔽性;犯罪现场的整体性与形成过程的阶段性;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个案现场的特殊性。

4、犯罪现场的分类⑴、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原始现场、变动现场;⑵、根据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体现场、关联现场;⑶、根据现场的真伪性质及其伪装程度:伪装现场、伪造现场;(附:两种现场本质区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存在。

)⑷、静态现场、动态现场;⑸、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是否具有封闭性:室内现场、室外现场;⑹、根据犯罪现场以及遗留痕迹、物证所在处所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围观现场。

第二章现场保护1、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2、现场保护中的紧急措施:⑴、急救人命;⑵、扑灭火险;⑶、制止犯罪;⑷、排除障碍。

3、现场保护的任务:⑴、核实情况,迅速上报;⑵、划定范围,布置警戒;⑶、采取紧急措施;⑷、收集对案件的反映;⑸、对侦查人员的汇报;⑹、收集周围人员情况信息。

4、现场保护的方法:⑴、痕迹物品的保护:标示法、记录法、遮盖法、转移法、板桥法、提取法。

⑵、水中尸体的保护:静水无需打捞;有冲走危险应固定或打捞上岸后遮盖保护。

⑶、火场尸体的保护: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覆盖危险,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保存。

⑷、吊挂尸体的保护:剪断绳索要点有二:①、下面有人托住;②避开绳结及身体接触的部位剪断5、现场保护的意义:⑴、有利于查明现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⑵、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和发现侦查线索;⑶、有利于保守现场勘查工作的秘密;6、现场保护的原则:⑴、迅速及时;⑵、救助优先;⑶、尽可能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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