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乱砍乱伐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
二、乱砍乱伐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乱砍乱伐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2)超量砍伐、毁坏林木;(3)擅自改变林木用途;(4)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
2. 危害(1)破坏生态平衡: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受损,进而影响气候、水资源、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
(2)加剧水土流失: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
乱砍乱伐导致土壤裸露,加剧水土流失,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3)影响人类生存:森林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
(4)损害国家利益: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乱砍乱伐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生态安全。
三、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1.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乱砍乱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的;②超量砍伐、毁坏林木的;③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的;④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的。
(2)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乱砍乱伐行为的法律责任。
(3)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乱砍乱伐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森林法》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森林法》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周建元卢正山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一、存在的问题(一)《森林法》部分条款没有体现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改革理念,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滥伐林木案件的不断攀升如《森林法》的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从执法实践看,该条规定过严,应当适当放宽商品材尤其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
众所周知,民营投资购林、造林的目的大多数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若经济利益无法实现,就会挫伤民营投资主体购林、造林的积极性,在合同经营期内,当不能收回投资时,就会铤而走险,滥伐林木。
从襄樊近几年查处的滥伐林木案件看,有30%的滥伐林木案件客观上是因此条规定过严所致,在连续几年禁伐的县市,这类滥伐林木案件的比重更大。
(二)部分条款规定不够科学严密,容易引起岐义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房前屋后”一词表述不够准确。
在山区县市,有相当部分农村居民将房屋盖在自留山和承包地上,而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的林地上长有农村居民个人所有的林木,所以这些农村居民就误认为只要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即使长在自留山上或承包林地上也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从该条第四款的规定看,该法的立法本义是只有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零星树木的采伐才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单列和强调“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没有必要。
同时也容易使人将此条规定的采伐主体误解为“林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而立法本义是“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3.《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表述不够准确,容易使人误解为“长在铁路和公路两旁的护路林和城镇范围内的树木”,从《森林法释义》看,立法本义是指铁路、公路、城市园林等部门组织种植并管理的树木。
征占用林地须知1

征占用林地须知一、须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须按有关规定给林木所有者补偿《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
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的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
三、办理采伐许可证须缴纳“两金”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鄂预外[2001]140号文件规定:育林金、维简费(更改资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20%收取。
另根据鄂办发[2001]27号文件第15条规定“两金”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
四、征占林地须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末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
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以下材料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等规定,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以下材料:1、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使用林地申请表》。
林地管理条例

林地管理条例2019-08-02第⼀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林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地以及⽵林地、灌⽊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烧迹地、病⾍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途管制制度。
各级⼈民政府必须⼗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侵占和滥⽤林地的违法⾏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发展改⾰、国⼟资源、环境保护、⽔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职责协助林业⾏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作。
第⼆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使⽤。
第⼋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权。
具体登记发证⼯作由县级以上林业⾏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申请⼈⾝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受理申请的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进⾏审查。
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补充材料。
第⼗⼀条林业⾏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之⽇起10个⼯作⽇内,在本⾏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
公告期为30⽇。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核实。
林业法律案件分类(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法律案件是指在林业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林业资源保护、林业权益维护、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林业法律案件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林业领域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林业法律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二、林业法律案件分类1. 林业资源保护类案件林业资源保护类案件主要涉及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等方面的保护。
以下是具体分类:(1)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修建房屋,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林地。
(2)非法采伐、毁坏林木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自家的林木,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林木。
(3)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张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林业部门查处。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2. 林业权益维护类案件林业权益维护类案件主要涉及林业权属纠纷、林业承包经营纠纷、林业投资纠纷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以下是具体分类:(1)林业权属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对涉案林地享有使用权,张某无权干涉。
(2)林业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后因经营不善,王某无力履行合同,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支付违约金后,村委会同意解除合同。
(3)林业投资纠纷案件案例:某市某林业开发公司投资某地林业项目,后因项目经营不善,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发生纠纷。
经仲裁,仲裁机构认定被投资方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林业行政管理类案件林业行政管理类案件主要涉及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法律纠纷。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作者:陈昆来源:《乡村科技》 2018年第3期分析全国森林资源普查数据可知,我国森林资源具有生态脆弱、缺林少绿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是相关部门极其关注的问题[1]。
目前,我国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管理工作不全面、管理保护措施缺乏、采伐不合理、管理制度相对缺乏等方面,对林业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2]。
因此,相关部门应制定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林地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1 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1.1 林木采伐问题目前,我国林木采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一方面,林木采伐之前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设计,没有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订采伐方案,导致林木采伐作业出现管理混乱、无章可循等现象,因而常常出现采伐高于限额的情况[3];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没有严格监督管理采伐过程,导致林木采伐期间常出现挪用采伐指标、任意改变采伐片区、丈量不准确等问题。
另外,过度采伐是林木采伐工作中最为常见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采伐可以带来稳定的经济效益,这就导致森林资源被过度采伐。
长此以往便会过度消耗森林资源,不但对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影响,而且使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
1.2 林地管理问题1.2.1 私自变更林地用途。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脚步逐渐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建设用地,开发商开始寻求林业用地。
而少数地方林地管理部门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够重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商业用途的方式变更森林资源[4]。
同时,部分地方林业部门还会以强征强用、未批先建等方式对林地资源进行占用,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地管理工作的开展,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发展。
1.2.2 缺乏到位的建档管理。
分析相关调查统计数据可知,我国林地管理部门在林地建档方面的工作存在较大的问题。
大部分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林地档案管理制度,导致大部分林地资源缺乏配套的档案,或者不能及时更新档案内容,缺乏全面的档案内容。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

林业部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28日发布执行,2004年4月11日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征占用林地应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四项费用。
但据了解,现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依法制定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收取的项目、范围不全,标准偏低;有的在收取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更有效地加强对林地的管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现对依法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项费用的有部问题作以下通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四条,国家物价局(1989)价费字672号文件《关于审定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六条,《林业部关于加强国有林林地权属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收取征、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统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不得移作他用。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已制定了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收取办法的,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收齐、收足;还没有制定的或制定的办法不完善的,应参照本《通知》的附件尽快协助人民政府制定或修改收费办法。
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的收费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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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问题
一、林地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也详细规定了征用和占用林地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
《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
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申请征用、占用林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属凭证;
(四)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受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对建设用地申请未被批准的,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四、法律责任
1、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
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
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数量合计达到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第五条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