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1、应提交的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5)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林地征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无论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还是其他合法的用途,都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首先,提出用地申请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规划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林地权属证明等等。
这一步就像是为整个审批流程打开了大门,准备好各种必要的“钥匙”。
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审查。
他们会仔细核对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规划。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
这个初步审查的环节就像是对申请进行一次“体检”,确保其基本健康。
通过初步审查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这些技术人员会到拟征占用林地的现场,实地查看林地的现状、面积、地类、森林植被等情况,并制作现场查验报告。
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实地查看,才能真正了解林地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审批提供准确的依据。
接下来,就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一般来说,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大或者涉及重点生态区域,需要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则可以编制林地现状调查表。
这个报告或调查表会详细阐述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完成上述工作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查验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对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层层审查和评估,如果征占用林地的申请获得批准,林业主管部门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海南省林业厅2014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审核审批林地应当遵循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和林地占补平衡;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工矿项目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占用林地的原则。
第二章占用征收林地预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提前介入进行服务性审查。
预审的主要目的是指导并服务用地单位,提高审批效率,与用地单位前期工作并行实施,不占用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任何环节的审批时限。
第四条涉及下列永久占用征收林地的,都应进行占用林地预审:(一)审批制项目。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二)核准及备案制项目。
项目初步选址涉及占用林地的,对其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三)任何方式的土地供应在土地农转用前,对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四)开采矿藏使用林地的,在矿业权出让前,对采矿占用征收林地的可行性进行预审查。
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实行占用林地预审。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逐级组织实施:(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二)核准及备案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储备用地项目,由与核准、备案和储备用地审批机关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预审;(三)开采矿藏项目,由采矿许可机关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四)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开采矿藏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建设⼯程征收、征⽤、占⽤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
2)使⽤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办理材料可在国家林业局⽹站下载。
涉及使⽤⾃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使⽤省级以上⽣态公益林需填写,⼀式两份。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作⼈员现场查验。
⼀式四份,⽐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式五份,⽐例尺1:5000)。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申请⼈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使⽤林地可⾏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与该申请使⽤地块⼀致的林权证。
⽆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本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登录“⼴东⽹上办事⼤厅珠海厅(/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
2.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进⾏⽹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可获得《⾏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可获得《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可选择⾃取或邮寄等⽅式获得办理结果。
申请⼈可在10个⼯作⽇内查询发布的公告(查询⽹址: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通过现场、⽹上⽅式提出申请,窗⼝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厅办理。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

中山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事指南中山市林业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

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一、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程序1.出具林地调查与评估报告:征占用林地前,需要进行对林地的实地调查与评估,并出具详细的报告。
报告应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类型、生态价值等信息,以便后续的审批和决策过程。
2.提交申请材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林地调查与评估报告、抵押担保文件等。
申请书应明确征占用林地的用途、时间范围、具体建设项目或利用活动的规划等信息。
3.报送审批部门审批: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并综合考虑林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4.公示与听证:如果申请涉及的林地面积较大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应进行公示与听证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征占用林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发放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决定书:审批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发放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决定书。
许可证或决定书应明确征占用的林地范围、用途、时间限制等,并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林地的利用或建设。
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标准1.生态优先原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核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于生态功能区、特殊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林地,要严格控制征占用行为,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2.合理利用原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核应基于合理的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考量。
申请人需说明征占用林地的用途,并提供相关的规划、调查与评估报告,以证明征占用林地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而非浪费或滥用。
3.公平公正原则: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公平、公正,不偏私。
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申请,不得利用权力进行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4.社会监督原则: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对于征占用涉及的范围较大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公示与听证程序,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合理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标准,可以确保征占用林地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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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二篇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审批权限为国家林业局的,上报两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审批权限为省林业厅的,上报一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一、申请文件
1、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名称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2)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关于XXX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关于XXX林场建设XXX内部使用林地的请示
(4)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请示文件主送单位为省林业厅,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文件要抄送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
文件要有签发人。
3、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称为“占用”,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称为“征用”;临时使用林地不论国有或集体均称为“临时占用”。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二、法人证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提交设立该临时机构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证明。
4、小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建设单位出具法人证明,明确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法人),并加盖公章。
5、项目核准的建设单位与用地申请单位不一致的,必须说明二者关系。
6、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在有效期内。
三、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公路、风电项目要由省发改委核准。
3、不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
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书。
4、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矿区坐标,采矿权人与法人证明要一致。
6、民爆企业要有公安局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如项目变更,要提供项目有关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10、项目批准文件的面积,不能少于占地面积。
四、权属证明
1、被使用林地有林权证的,经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复印,原件退还所有权利人。
2、被使用林地无林权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证明中要说明该项目使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权属及被用地上林木株数、蓄积,落实到林地所有者,并证明被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权属证明的单位要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五、补偿协议
1、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要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
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签订。
2、补偿协议中要说明使用林地的面积,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株数。
3、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共涉及三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置补助费),协议中要说明各项费用的金额。
4、国有林地补偿协议由其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5、集体林地补偿协议由其所属村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6、被使用林地涉及个人林木的,林木补偿协议中要说明林木株数、补偿金额并由个人签字按手印。
六、申请表
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跨县级行政区的,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1、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3、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4、补偿费用单位为万元,保留4位小数。
5、备注栏应将其它林地中各地类面积、重点公益林面积加以说明。
6、没有申请表标准格式的,可至我处公共邮箱下载模板。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状调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需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可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进行编写,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报告要说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
2、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
3、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4、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的现状,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九、植被费收取凭证
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交缴费凭证。
十、保护区部门意见
要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十一、其它
违法占地行为,要提供行政处罚凭证或依法处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