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依据程序及收费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依据程序及收费标准更新日期:2008-9-8 11:49:01索引号:533400-008-0026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依据程序及收费标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批准一、承办机构州林业局林政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三、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用地申请;2、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使用林地申请表》。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4、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
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6、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7、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用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8、其他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
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
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办理征占有林地审批程序

办理征占有林地审批程序发布时间:2011-11-12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一、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程序1、用地单位申请2、向县林业部门领取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申请表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署意见(签章)4、县林业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单位签订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调查检验表》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收取四项费用后签署意见(签章)上报6、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章)上报省林业局7、省林业局审核签署意见,核发使用林地同意书8、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征占用林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报告,含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报告应明确申请的单位是建设用地单位(业主),而不是施工单位;申请内容包括征占用林地用途、面积。
使用林地申请表填写应注意:封面由用地单位填写,并加盖用地单位印章,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时,用地单位名称以公章全称为准;项目名称以项目批准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准;林地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蓄积量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明确是批准文件,不是专指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
该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用地是否需征占用林地的重要依据。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4、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5、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6、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交款凭证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8、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以上1—6种材料由用地单位提供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财综[2002]73号征收)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林地征占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无论是为了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发展,还是其他合法的用途,都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对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
首先,提出用地申请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规划图、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林地权属证明等等。
这一步就像是为整个审批流程打开了大门,准备好各种必要的“钥匙”。
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进行初步的审查。
他们会仔细核对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和规划。
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问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修改。
这个初步审查的环节就像是对申请进行一次“体检”,确保其基本健康。
通过初步审查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这些技术人员会到拟征占用林地的现场,实地查看林地的现状、面积、地类、森林植被等情况,并制作现场查验报告。
这一步非常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实地查看,才能真正了解林地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审批提供准确的依据。
接下来,就是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一般来说,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大或者涉及重点生态区域,需要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果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小且情况相对简单,则可以编制林地现状调查表。
这个报告或调查表会详细阐述征占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完成上述工作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查验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果需要,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对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过层层审查和评估,如果征占用林地的申请获得批准,林业主管部门会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测算及 占用征用林地一般程序

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测算及占用征用林地一般程序一、测算依据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2、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0]54号文件”之“凡是我省境内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支付补偿费”的要求;3、吉林省财政厅、林业厅“吉财[2003]32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4、1994年1月15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5、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7、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施行的《吉林省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8、《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吉林资字[2005]75号);9、《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05年);1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1、《吉林省征占用林地信息管理系统》(吉林省林业厅编制2004年版);12、林木生长率按《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消长率表》中的地方区净生长率计算;13、立木材积和出材率按吉林省林业厅颁发的《吉林省地方和森工一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14、木材价格按照抚松县林业局提供的现行木材价格计算;15、经专业设计部门调查,逐小班按林种、树种全林实测,并依据现地调查数据计算的结果。
二、测算补偿费的原则和方法按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各种补偿费。
具体计算原则和方法如下:1、当1㎡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时,按1株计算;2、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算;3、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吉林省现行的木材销售价计算;4、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升值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采用复利公式推算求得,公式如下:到成熟时林分蓄积量M=现有林分蓄积m×(1+生长率)n倍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龄组补偿系数:幼龄林0.85,中、近熟林0.95,成、过熟林0.22;2、9㎝以下幼龄林补偿系数:人工针叶林每株每年生2.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椴树每株每年生1.8,其他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元;3、防护林补偿系数永久占地为3.5;4、林地补偿按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农田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8435元/公顷计算;5、木材现价抚松县林业局为900元/立方米;6、人员安置费系数为5;7、植被恢复费按如下标准收取:商品林按6元/㎡、一般公益林按8元/㎡、重点公益林按10元/㎡计取,疏林地、灌木林地按3元/㎡计取,未成林造林地按采伐前林种8元/㎡计取,其它林地按2元/㎡计取;8、林木采集运费为300元/立方米;9、清林费为2000元/公顷。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建设⼯程征收、征⽤、占⽤林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
2)使⽤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办理材料可在国家林业局⽹站下载。
涉及使⽤⾃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林地需提供。
区级、市级林业局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使⽤省级以上⽣态公益林需填写,⼀式两份。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区林业局指派2名以上⼯作⼈员现场查验。
⼀式四份,⽐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式五份,⽐例尺1:5000)。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集约利⽤林地的通知通知》(财税〔2015〕122号)标准缴纳。
申请⼈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使⽤林地可⾏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与该申请使⽤地块⼀致的林权证。
⽆林权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同意项⽬建设的意见或批准的⽂本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登录“⼴东⽹上办事⼤厅珠海厅(/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
2.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进⾏⽹上申报,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4.获取办理结果:予以许可的,申请⼈可获得《⾏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申请⼈可获得《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申请⼈可选择⾃取或邮寄等⽅式获得办理结果。
申请⼈可在10个⼯作⽇内查询发布的公告(查询⽹址: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通过现场、⽹上⽅式提出申请,窗⼝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的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窗⼝(/wsbs/index.action?cataLogCode=root_gr)登陆注册,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厅办理。
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

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一、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程序1.出具林地调查与评估报告:征占用林地前,需要进行对林地的实地调查与评估,并出具详细的报告。
报告应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类型、生态价值等信息,以便后续的审批和决策过程。
2.提交申请材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林地调查与评估报告、抵押担保文件等。
申请书应明确征占用林地的用途、时间范围、具体建设项目或利用活动的规划等信息。
3.报送审批部门审批:申请材料提交后,相关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并综合考虑林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4.公示与听证:如果申请涉及的林地面积较大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应进行公示与听证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征占用林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发放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决定书:审批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发放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或决定书。
许可证或决定书应明确征占用的林地范围、用途、时间限制等,并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林地的利用或建设。
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标准1.生态优先原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核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于生态功能区、特殊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林地,要严格控制征占用行为,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2.合理利用原则:征占用林地的申请与审核应基于合理的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考量。
申请人需说明征占用林地的用途,并提供相关的规划、调查与评估报告,以证明征占用林地是为了合理利用资源,而非浪费或滥用。
3.公平公正原则: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公平、公正,不偏私。
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申请,不得利用权力进行徇私舞弊或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
4.社会监督原则: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应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
对于征占用涉及的范围较大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公示与听证程序,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合理的申请程序和审核标准,可以确保征占用林地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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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
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来源:资源管理科时间:2010-09-27 10:17:18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4、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5、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6、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执行: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