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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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名词解释法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确保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然而,法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须知,而是具有深层次的意义和全球共通的普遍性。

本文将对法的价值进行解释,阐述其在社会发展、个体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实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法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公平和公正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能够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交往。

通过法,社会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包括个体之间的关系、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社会之间的关系。

法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使得争端和冲突可以得到合理解决,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

其次,法作为一种权益保护的工具,为个体提供了重要的安全保障。

在法的保护下,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生命、自由、财产和尊严的保护。

法确保了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并为那些受到侵权行为的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法律的存在使得个体在遭受不公平对待或者不正当行为时,能够寻求正义和公平的解决方式。

此外,法还为弱势群体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此外,法作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机制,在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不仅制定了对所有人都适用的规则和标准,还确保这些规则的公正执行。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打击腐败行为,并减少不公正和偏见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律是公正与平等的守护者,它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根据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享有公平正义。

通过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案件的审理、法律的解释和司法决策更加公正客观,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此外,法作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引导,可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方面,通过针对社会问题和需求的法律规定,社会可以关注重要议题并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法律的更新和升级可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法学概论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法学概论第四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二)法对秩序的意义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三、维护经济秩序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四、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含义
柏拉图:正义等同于公平。 亚里士多德:正义就是善,正义以公 共利益为依归,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 阿奎那:服从上帝就是正义。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可归纳为以下 两大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在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方面的 作用,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产品 质量、兴修水利等方面的作用。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包括:
(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 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等法 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如有关服 务质量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
霍布斯:行为是否正义,这决定于主 权者,合法的掌权者把一些事情作为正 义的,从而指挥人们去做;而把一些事 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它。 庞德: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 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
(二)法对正义的意义
一、分配权利义务以确立正义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第二,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律。这个法律 是广义的,可指制度形态、社会形态和观念 形态的法律。 第三,法的价值是以法律的属性为基础的, 是法的属性的外化或表现。 第四,法的价值是法律对人的意义,是对 人的需要的满足。
三、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 过程中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3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3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三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的作用,就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研究法的价值,则是研究法这个客体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的积极意义。

这两个问题,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一节法的作用和职能重点问题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和分类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3.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一词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则侧重表达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因此,法的作用,实际上讲也就是法的职能。

如果说有些差别的话,法的作用侧重讲的是法对人的行为或社会生活的影响,而法的职能侧重讲的是法发挥这种影响的活动方向。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必须注意区分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和职能和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前者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而后者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就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建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就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和职能。

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是指法执行阶级统治的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五、正确理解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不应把两种职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方面的表现。

法学导论(3-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学导论(3-法的作用和价值)



四、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
苏格拉底审判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存在负 相关关系,处于竞合状态。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一是法的价值本身含义的 多重性和体系的多元化。二是价值主体本身个性 的独特性。
价值冲突表现:一方面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 突。另一方面,法的价值本身的冲突。
1.法的目的价值:人们通过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价值之间的位阶或次序具有一定的弹性。
2.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 良品质。


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3.法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 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罗尔斯提出了程序正义的问题,程序正义分为: ①纯粹的程序正义。②完善的程序正义。 ③不完 善的程序正义。 罗尔斯还提出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概念。实质 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 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 (3)程序正义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 的“自然公正”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出发, 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 分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理论。
现实主义原则
历史主义原则

【思考题】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体现? 2.如何理解秩序与正义的关系? 3.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应该如何去解决? 【推荐阅读书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 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 出版社1988年版。

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法的作用和价值一、法的作用和职能的作用“作用”和“职能”两个术语所表述的意思十分相近,都说明被研究对象的活动、运作和它对外界的影响。

但“作用”(role)着重表述的是该客体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强调的是活动的效用,而职能(function)一语则着重表达事物本身具有的活动。

职能体现了作用,作用也可通过职能看出,二者是事物本质的外化和外在表现。

作用和职能往往被人们通用。

二、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同的法的作用,既有在社会政治内容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方面,又有在作用手段、形式上相同的方面。

因此研究法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

我们把前者叫做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或者法的规范作用和职能;把后者叫做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

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专门法律作用和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也可以叫做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

三、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四、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社会政治职能这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从这个角度观察,法的作用和职能同与该法紧密联系的一定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一致的。

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该国的法也有什么样的作用和职能。

国家既是从社会产生的与社会日益脱离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实现阶级统治的机关;又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

所以国家既执行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又执行着“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这种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我们叫它“社会公共职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关系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关系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的关系 法的价值是⼀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是⼀种现实性属性;法的价值和法的作⽤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的需要;法律价值的兑现是法的作⽤发挥的实质要件;法的价值位阶为法的作⽤发挥提供理论引导。

1. 法的价值是⼀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是⼀种现实性属性⼀⽅⾯,尽管法的⼯具性价值让⼈们将⾃⼰的社会理想和社会⽬标诉诸于法得以实现,同时,也尽管法的⼯具性价值为法的作⽤发挥提供了可能性,但此时法所蕴含的⼈们的社会理想和⽬标也仅仅停留在理想或⽬标层⾯,对于满⾜价值主体——⼈的现实需要⽽⾔,还是只是⼀种可能性。

只有当法律被作为⼀项社会⼯程进⾏运转时,法的价值属性和能量才能外化为现实价值,从⽽真正满⾜价值主体的需要,⽽这个“外化”的过程便是法的作⽤发挥的过程,因此,对于满⾜价值主体的切实需要⽽⾔,法的价值还只是⼀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才是⼀种现实性属性。

另⼀⽅⾯,法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出⼈们对法赋予的某种精神、信仰,⽽法的作⽤则更多的是体现出⼈们对法赋予精神信仰的同时,法所实际呈现的社会效果。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法的价值只是⼀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才是⼀种现实性属性。

2. 法的价值和法的作⽤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的需要2.1法的价值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的需要。

前⾯分别谈到法的⼯具性价值、⽬的性价值和法的价值位阶与法的作⽤发挥之间的内在联系,⼀⽅⾯,基于这种联系,法的价值可以概述为其对法的作⽤及作⽤的发挥之基础或前提性作⽤,也就是,法的价值存在的意义是指向法的作⽤的,但法的作⽤还不是法的价值的终极指向,只有当法所蕴含的价值属性和能量外化为实在的、完全的法的现实价值时,法的价值和意义才完成了归宿,换⾔之,只有当法的价值真正指向并满⾜⼈的需要时,法的价值才是实在的、完全的。

在这⼀点上,在法的价值归宿上,卓泽渊教授表⽰出了与此相同的看法,他说,“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的价值。

发展与解放全⼈类是⽆产阶级的伟⼤理想。

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在国内外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对个体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整个社会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国内外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律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法律被赋予了最高法律权威的地位。

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法律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法律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并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利。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依法维权。

2.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制定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无论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都有助于调整社会关系,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 规范经济活动法律对经济活动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通过制定经济法规,国家可以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 解决纠纷和争议法律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机制。

通过司法程序和法院的裁决,法律保证了争议各方在公正的环境中获得救济,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拘束力。

二、法律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法律体系有所不同。

国际法是指规范各个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1. 约束国家主权国际法对各个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不同国家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规定。

国际法主要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法院和国际组织来确保各国遵守法律规则。

2. 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和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调整了国际社会的行为方式,预防和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

3. 促进合作与发展国际法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通过国际法的框架,各国可以开展贸易、技术交流、文化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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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的价值问题目前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无不有大量文献涉及于此。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确有重要作用。

正因其重要性,故而一切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都注定与法的价值讨论交织在一起,自由资本主义法的建立是这样,资本主义法的改革也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以及现在的法律改革也同样如此。

但是,法的价值究竟在法的制度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它对于法的制度究竟如何发挥作用,这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对此,本文试图作一些尝试性探讨。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价值这一术语有多种解释,从哲学意义上说,它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

对于法的价值,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讨论,即法自身的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

法自身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和性能所决定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

基于法是普遍、稳定的规范,法的这种价值表现在它能中介其他价值,能提供稳定的秩序,能够使国家权力运用规范化等[1](P59~61)。

法所追求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很多人将此称为法的价值,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

应当说,这些范畴并不是法所必然包含的,即法并不必然包含或提供正义、自由等内容。

这些范畴实际上是人们利益的抽象。

从发生意义上说,这些范畴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它们的产生和范围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这些范畴所表达的实际内容,其实正是人们的普遍利益本身。

比如,正义在实质上“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P212)。

或者说,它就是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要求的理论抽象和神圣化的表现。

人们居于现实生产关系的不同方面,其由生产关系不同方面所决定的根本利益要求,总会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总会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抽象为一般观念,成为这些人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最一般标准,这就是正义。

又如自由,它是主体不受约束的状态,在实质上它是人的存在与整个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其表现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具有独立性,在自然和社会所具备的条件范围内,主体自主选择和安排自己的行为。

这些范畴体现了人们的利益,它们是人们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因而成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目标。

人们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这些价值目标。

当法律制度把这些价值目标纳入了自己的体系、确认了这些价值时,人们就感到法本身具有了这些价值,它能够提供正义、能够保证自由等等。

①这些作为价值的范畴,其内容是经验的,也是理性的。

在经验方面,它来源于经验生活,是现实社会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而并不产生于纯理性的要求。

正因这样,不同社会及其不同历史阶段以及同一社会中不同的人群,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在理性方面,它经过理性证明和提炼,超越了纯经验领域的实利,因而它是体现利益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标准。

对于这种理性证明的方式和过程,罗尔斯在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中给出了很好的例子。

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方案的平等的权利,而这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方案是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方案相一致的。

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被作这样的安排以便:a)被合理地期望益于每一个人的利益;b)其所依附的地位和职位向所的人开放。

”[3](P53)他以“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假定来证明这两个原则的可接受性和必然性。

这种“无知之幕”的状况是:首先,没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处境,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身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和能力分配方面的命运,他的智力、体力等。

其次,没人知道自己善的概念,自己生活合理计划的细节,甚至他特殊的心理特征诸如讨厌冒险或乐观主义或悲观主义倾向。

甚或参与的各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特殊环境,即他们不知道它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它的文明和文化所能达到的程度。

居于原初状态的人也没有他们属于哪一代人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不接受或不认可这两个原则。

康德对于权利的普遍原则也有类似的证明方式[4](PP40~44)。

理性具有普遍性,因而价值具有共识性和普遍性。

同样,理性具有有限性(一代人、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有限性),由此也决定价值共识的有限性。

所以,才会出现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价值追求、同一历史阶段也有价值冲突等现象。

②二、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要了解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首先应了解法的体系的结构。

人们通常将法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将一国法律体系解释为该国法律规范的总和或部门法的总和。

但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在效力或在内容上,都不是处于一个层面上的,它们是有层级关系的。

对于法的这种层级结构,很多学派都给予过关注。

比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或最高地位,法律规范是体现或实现这些价值的行为规则。

又如,规范法学派尽管将法的价值问题放在一边,他们也认为法律体系是有层级结构的。

例如,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提出,法律(规范)秩序是一个等级体系,其中可分为高级规范和低级规范,低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高级规范,高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级的规范,如果这样不断地将更高级规范的效力向上追溯,最后会以一个最高的规范为终点。

他称这个规范为基础规范,而这一基础规范的效力是我们所不怀疑的,它是一种假定或公设。

③上述两个学派的观点对于我们了解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和法的价值的地位都具有启发意义。

法律规范从上到下,在效力上是层层授权的,下级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级规范的授权。

而如果我们从规范的内容上分析,则可以看到规范在内容上是层层具体化的,即下级规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对上级规范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化。

如果我们对法律一个最直接的行为规范追问其正当性(或合理性或合法性)根据时,我们会上溯到一个更抽象的规范,如果按这一路径不断追溯上去,我们就会看到人们的一种根本要求—一种以最基本的概念或规范所表达的重要的社会价值。

我们可以以诉讼制度为例来看这种情况。

现代各国司法制度都有审级的安排,如我国是四级两审制,如果我们对一审不满,我们可以上诉,因为有上诉规则,如果追问为什么安排上诉,得到的回答是为防止出错和不公,这表明上诉制度安排所追求的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和公正这也是这一制度正当性的根据。

但是,人们会继续追问二审能够完全杜绝错误和不公吗?回答是否定的。

于是人们会基于正确和公正的价值提出设立三审、四审以至更多审的要求,而这些要求都具有正当性。

但是,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许可案件无限制审下去的,理由是社会管理需要效率,纠纷需要尽快解决,违法需要得到迅速纠正如果久拖不决会影响社会管理。

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是要消耗社会财富的,这些都是纳税人的钱,法院不可能为一个当事人不满意的判决无限耗下去。

有限的上诉制正是司法制度追求公正与效率之间平衡的结果。

司法不能只求公正不要效率,也不能为了效率不要公正。

在这里,公平和效率就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的两重价值追求,构成了有限上诉制度正当性的根据。

法的体系存在一种纵向结构,这种纵向结构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层次: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法的价值,是被人们以正义的理念和思维形式来抽象和神圣化了的社会利益要求,如正义、平等、自由、财产、安全、秩序等等。

法的价值统辖整个法的体系(legal system),决定着法的体系发挥作用的方向。

同时,法的价值是法的体系正当性的根据。

人们总是从价值出发来评价和证明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的。

法律原则,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原理和基本准则,它是法的价值在规范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具体化,也是一定法律制度调整规律的集中体现。

法律原则统辖着法律规范,一定原则与其所统辖的规范的统一,构成具体的法律制度(institution of norms),如诉讼原则及其相应的规范构成诉讼法律制度,归责原则及其相应规范构成法律责任制度。

具体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以一定的法律原则为核心的规范集。

法律规范,是法律提供的行为模式,是法律原则要求的具体化,它表达了对行为的授权命令、禁止,以及违反规则的法律责任。

以前面有限上诉制为例,有限上诉是一个原则,它下面有很多具体规范,如关于上诉主体、权利、程序、审级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则与有限上诉原则一道构成有限上诉制度,而这一制度体现着对纠纷审理中的公正和效率的追求。

又如关于我国刑法的域外效力,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一规范的根据,就是刑法在地域和对人效力方面采用的有限度的保护主义原则。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有限度的保护主义原则呢?这就是《刑法》总则第 2 条在关于刑法的任务中所表达的目标与价值:国家的安全和我国公民各项权益的安全。

无罪推定原则及所辖的规范构成的无罪推定制度,体现对个人免遭国家暴力侵害的要求,体现着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法的体系纵向构成的三个层次是大致的或基本的,并不是说一个行为规则的上位必定是一个原则,原则的上位就是价值,比如劳动法、婚姻法、社会保障法中都有各自的平等原则(它们下面都有具体规范),这些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宪法的平等原则所统辖的部门法平等原则及制度,其体现的是机会(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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