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安全水平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对该制度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详细介绍。
目标-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 分析交通违法行为的统计数据,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内容1.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采集- 设立交通违法信息采集系统,通过摄像头、道路监控设备等手段获取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 将采集到的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筛选出有效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
2. 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发布- 将审核通过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发布到相关部门的系统中,方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违法行为情况。
-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警觉性,起到震慑效果。
3. 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 对采集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类型、时间分布、地理分布等。
- 利用统计分析结果,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针对违法行为的高发地点和高发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 制度评估和改进- 定期评估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效果,积极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系统的功能和效率。
结论交通违法行为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的实施将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布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众更加了解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强化安全意识。
同时,通过统计分析,为交通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高整治效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车辆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交通拥堵现象的加剧,给交通管理和道路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车辆,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意义和目标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实时的车辆动态信息,使交通管理单位和司机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交通流量,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该制度还能提供有效的监督和证据,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制度内容1.数据采集与传输:2.数据处理和分析:数据中心会根据采集到的车辆动态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实时的交通流量图、车辆密度图等。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交通管理单位了解道路的拥堵状况,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的时间间隔,优化交通流量和通行效率。
3.信息共享与发布: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渠道,将处理分析后的车辆动态信息分享给公众。
这样既可以提供公众对交通状况的了解,也可以引导驾驶员选择较为畅通的道路,减少交通拥堵。
4.交通违法监管:5.预警和应急处理:通过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可以实现对特定路段的交通拥堵、事故等情况的及时预警。
交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预警信息组织及时疏导交通,并通知应急救援部门进行救援。
四、实施步骤1.技术设备部署:需要在道路上部署GPS、传感器等设备,并建立数据传输网络。
交通管理单位需要与相关科技公司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系统。
2.数据中心建设:建立配套的数据中心,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和数据处理软件。
数据中心需要具备较强的计算和存储能力,以应对大量的动态信息处理和分析任务。
3.人员培训和管理:组织专业的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管理。
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数据中心的运维和管理,同时交通管理单位也需要培训执法人员,提高他们对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操作和应用能力。
4.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动态监控规定

动态监控制度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的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具体制度如下:
(1)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2)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3)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5)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二、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对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实时监控,认真做好监控记录;
(2)值班期间确保实时监控所有营运车辆的位置、速度,对出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领导汇报;
(3)每日统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填至专项表格,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4)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设备问题的车辆,及时通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5)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
(6)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信息和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道路消
息后,及时向营运驾驶员发送信息进行安全提示;
(7)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篇一: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任何(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篇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
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全天驾驶不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管理制度,要与公司签订遵守夜间22点至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责任书;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一、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GPS动态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GPS动态监控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
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动态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
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GPS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
公司对故意遮挡GPS动态监控终端信号、破坏GPS动态监控终端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的和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和服务商沟通。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二、GPS动态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充分发挥GPS动态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功能,确保我公司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GPS动态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及已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的驾驶员。
三、责任安技科负责检查落实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内容与要求(一)GPS动态监控终端和平台建设,是建立在省局一级、市处二级基础上的三级平台,负责监控我公司安装GPS动态监控终端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一、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部长xx局长xx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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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及统计分析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本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管理。
四、内容和要求
1、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
⑴、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
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卫星定位终端掉线,并做好记录。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违规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安全办负责人报告,安全办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安全办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⑵、动态监控员应及时汇总上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卫星定位终端掉线等情况,
条件允许的进行相应的截图或录像。
⑶、监控员发现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应报告或通知安全办对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
信息进行排查,必要时对车辆驾驶人进行调查或对卫星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确认是属违法违规或是卫星定位终端故障。
⑷、经排查,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或卫星定位终端故障属实的,向车辆驾驶员下发违规
处理决定书或联系终端运营服务商进行维修。
⑸、驾驶员按照处理决定书接受处理或者回厂后协助终端运营服务商技术人员对卫星
定位终端进行检查、维护。
⑹、负责违章处理的安全员或安全办负责人跟踪、督促违章驾驶员按规定时限接受处
理,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故障经检修后是否恢复正常。
⑺、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限接受处理的,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车辆安全管理系
统中对违规驾驶员或车辆,设置未处理违规、暂停其本人的运输工作,直至处理完毕;
卫星定位终端经维护仍不能恢复正常的要及时更换备用终端,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的车辆,不准车辆运行,恢复正常上线后再准予车辆参加运输。
⑻、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员每天对监控员上报的监控信息及相应的截图或录像进行排
查,将审核后的监控信息记录予以确认,并负责按照规定对违规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监控信息记录保存要求: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一般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至少保存1年,重大以上事故车辆的监控信息、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⑼、安全员每天对驾驶人实施出车前安全告诫时应公布和通报上日的各类违规违章信
息。
2、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
⑴、安全办应在每月召开的安全会议上通报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分析情况,
消除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并按要求报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⑵、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超速、超员、超时驾驶、不按规定线路
行驶、卫星定位终端不上线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⑶、统计分析的方法:
①统计分析应尽可能全面,要推广应用科学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可采用对比的
方法进行分析。
②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
如综合分析和各个类别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
析,既可综合整个单位情况进行分析、也可对某一班线、某一车辆、某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
③进行分析时,应针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存在问题,善于找出其普遍性和规律,
根据本公司的生产运输经营情况,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对策和合理化建议。
④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列入安全考
核、评比的重要的内容。
五、动态监控考核制度
1、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罚款(第一次罚500元,第二次罚1000
元,第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罚款1500元)。
2、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
3、在车载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车载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赔偿全部损失。
5、恶意或滥用车载设备紧急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6、发现车载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卫星,使其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车载设备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处以500元经济处罚。
7、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每次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
8、违规超速不及时改正的,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
9、违规超载,每次罚款300元;对屡罚不改的,单位应加大处罚力度。
10、对同一时间同一违规只处罚一次,不进行重复处罚。
单位要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