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企业职务犯罪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生产中,职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企业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秩序,因此对于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量刑标准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侵吞、挪用、骗取、敲诈企业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其次,对于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量刑标准也需要根据
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
如果企业职务犯罪行为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甚至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此外,对于企业职务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赔
偿情况。
如果犯罪人能够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能够积极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不悔罪或者拒绝赔偿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明
确规定,对于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加重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对于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也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6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23期总第830期No.23,2020Total of 8301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行业当下成为了侵财犯罪的高发领域[1],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快递员非法占有快件的行为。
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不同法院的类案判决,发现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焦点问题在于该类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笔者认为,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司法人员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快递员侵占快件的案件处理统一标准,严格司法认定,为该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结合法理与现实分析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2.1由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看待行为方式之争对于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笔者赞同单一手段说,即认为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只有侵占,理由如下:第一,维持侵占犯罪定型性的需要。
从语法分析,职务侵占是偏正词组,职务是限定条件,侵占是本质内容[2]。
这决定了职务侵占罪具有侵占罪的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是侵占罪的特别法条,其行为手段只能是将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而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是典型的转移占有型侵财犯罪手段,两者之间有质的差别,因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不应包括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
第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明显要轻于盗窃罪。
在这种法定刑设置的前提下,如果持综合手段说,仅因为身份的不同就导致窃取同等金额财物处理结果相差较大,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先作为职工再实行盗窃行为,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在单一手段的前提下,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只包括侵吞,没有转移财物的占有,违法性相比盗窃罪、诈骗罪等转移占有型的犯罪要低,其法定刑低于盗窃罪等犯罪的规定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不会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的认识,理应采取单一手段论的观点。
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职务侵占,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涉及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刑事追究。
本文将以《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标准》为标题,探讨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概念、影响及刑事责任。
一、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概念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数量达到了法定标准。
依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占用的财物价值达到国家工资、福利标准三年以上的数额。
二、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影响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不仅涉及到被侵占方的利益,更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一方面,职务侵占行为会导致国家和社会财产的损失,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职务侵占行为会引起公众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不信任和质疑,影响政府形象和公职人员形象,甚至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责任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和惩治,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刑事责任。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共治理环境。
四、结语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更破坏了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秩序。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公共治理环境的改善,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同时,也应当加大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罚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罚金标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所得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
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意味着,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与涉案金额有着密切的关系,金额越大,刑罚越重。
其次,对于贪污罪的罚金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贪污罪的罚金,一般是根据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可以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贪污罪行,可以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贪污罪的罚金标准也是与涉案金额挂钩的,金额越大,罚金越高。
再次,对于数额较小的贪污罪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对于数额较大的贪污罪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金额的贪污罪行,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量刑,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与涉案金额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只有严格依法判决,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吞公司财产罪的刑期一般
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确
定刑期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其次,对于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所得的数额大小。
如果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那么应当从重处罚,判处较重的刑罚。
同时,对于犯罪所得的追缴和没收也应当予以严格执行,以便将被侵吞的公司财产返还给公司,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侵吞公司财产罪的犯罪情节,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如果
犯罪行为是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那么应当加重刑罚,以示对滥用职权、背离职责的严厉打击。
而如果是通过欺骗、诈骗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也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裁定。
总之,侵吞公司财产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进行综
合判断和裁定,既要严惩犯罪分子,又要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司内部管理的监督和规范,预防侵吞公司财产罪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代理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从诈骗罪到职务侵占,取保候审

【导读】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认为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且依法可认定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最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全某某系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全某某据为己有。
蓝某某系该公司代理商,为完成业绩任务,明知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020年11月18日,全某某、蓝某某因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蓝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蓝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一、蓝某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全某某在担任A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
蓝某某作为A公司代理公司的销售经理,为完成业绩任务,给全某某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
本案中全某某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第一,虚增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构成职务侵占。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姚宏才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原审判决认定,姚宏才于2011年向湖南衡阳华菱连轧管有限公司销售巨元公司产品时,向巨元公司虚报该项目由湖南长沙公司为其代理商,由长沙公司同巨元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巨元公司向长沙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谭小丽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谭小丽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豫11行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新利左昊吴增光郭伟超汪立胜【审理法官】李新利左昊吴增光郭伟超汪立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燕燕;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范燕燕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范燕燕【当事人-公司】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晓果【代理律所】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燕燕;漯河市环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合法,应以满足房屋日照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房屋消防、通风、间距等因素进行判断。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勘验笔录没收财产并处罚金追缴证明陪审拘役有期徒刑前科悔罪表现自首取保候审从重可以从轻可以免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谭小丽利用其在宣汉县冠德加油站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利用川AM××××混凝土罐车、宣汉县公安局君塘派出所警车、刘某私家车在宣汉县冠德加油站以记账方式加油之机,多次伪造上述车辆的加油明细表以及刘某个人记账凭证,将宣汉县冠德加油站的营业款1259056.00元占为己有。
同时查明,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0日,被告人谭小丽私自将宣汉县冠德加油站的营业款113592.00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自2017年起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谭小丽多次以开欠单的方式将宣汉县冠德加油站的营业款69224.00元占为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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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一、新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数额规定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所以现在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就是:
1、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相同之处:
A、侵犯的对象有重合之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
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
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显然其贪污的财物也包括非公共财物。
B、行为特征有相同之处。
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2、不同之处:
A、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等。
B、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C、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处罚要重得多。
总之,实际上就在于主体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其实与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从犯罪主体来看,其实职务侵占罪就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了,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只有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在数额标准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是作出了调整的。
虽然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但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即使是有非法侵占的行为,实际最终认定的罪名都是不一样的。
其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这样的行为,那往往是按照贪污罪来定罪处罚,而不会认定为这里的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