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征兵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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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征兵工作质量,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兵工作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征兵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谨原则:各项工作严格规范,确保征兵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以兵为本,为应征青年提供优质服务。

4. 责任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征兵工作站设立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职责:1. 主持工作站全面工作,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管理;2. 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工作站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5.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2. 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3.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4. 负责应征青年的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工作;5. 负责征兵工作的总结、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的处理;2. 负责应征青年的接待、咨询和引导;3. 负责征兵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4.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5. 负责协助副站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兵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征兵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80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0-20【生效日期】199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兵员质量。

第四条征兵工作应当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征兵工作由国务院征兵办公室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征兵办公室负责全国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征兵工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人,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征兵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征兵对象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一)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和研究生;(二)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青年;(三)符合征兵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24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四)政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一条征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二)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青年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三)体格检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确保兵员身体素质;(四)政治审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五)审批定兵:根据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应征青年名单;(六)役前训练:对确定应征的青年进行役前训练,提高应征青年的军事素质;(七)征兵输送:将应征青年输送到部队。

第五章征兵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纪律,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征兵工作制度有什么

征兵工作制度有什么

征兵工作制度是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部队兵员补充和战斗力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征兵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兵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

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确保征兵过程的公正公平,让广大应征青年和家长了解征兵政策、程序和要求。

2. 择优选拔原则。

征兵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于优先征集的对象,不得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确保选拔到部队的都是优秀青年。

3. 责任落实原则。

征兵工作要明确责任,从地方政府到征兵办公室,再到征接兵人员,都要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 廉洁自律原则。

征兵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洁征兵规定,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确保征兵工作的纯洁性。

二、征兵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征兵任务的分配。

征兵工作要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分配征兵任务,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

2. 征兵政策的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征兵政策,让广大青年和家长了解征兵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3. 应征青年的报名。

组织应征青年报名,收集相关信息,为后续选拔工作做好准备。

4. 体检和政治审查。

对报名的应征青年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确保选拔到部队的都是身体和政治合格的青年。

5. 定兵和送兵。

根据体检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兵员名单,并组织送兵工作。

6. 征兵工作总结。

对征兵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为下一轮征兵工作提供借鉴。

三、征兵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法1. 制定详细的征兵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征兵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 落实工作责任制。

从地方政府到征兵办公室,再到征接兵人员,都要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

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征兵政策,激发应征青年的参军热情,提高征兵工作的知晓率。

4. 严格执行征兵政策。

在征兵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确保选拔到部队的都是优秀青年。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3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3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兵役法》和《____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质保量地完成征集新兵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____各有关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负责:征兵的____计划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政治____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集中期间的粮油、副食品供应由粮食、商业部门负责;新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全省的____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____工作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省征兵办公室____实施。

征兵期间,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地州市),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建立____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____工作,并____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域的____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在县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____工作。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____、中央____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地州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____工作。

县以下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本着合理负担、确保新兵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全省____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征兵命令的要求,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文化和年龄关,确保兵员质量。

征兵期间,各级应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归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对派到我省接兵的____人员,地州市征兵办公室凭省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接待,并向他们介绍本地区的情况和____工作安排,按规定吸收他们参加征兵的宣传、体检、政审和定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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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规定
为了搞好征兵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适龄职工应尽的义务,在进行征兵的当年10月中旬前,适龄职工要到所在单位进行兵役登记,做到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宣传处及时为适龄青年办理兵役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的人员。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应配合征兵工作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职工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

三、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的兵员动员工作,报名率达100%,要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应征任务。

并适时做好应征对象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到时刻听从国家征召,踊跃参军,报效祖国。

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兵役征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紧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共同完成公司承担的征兵任务。

五、职工应征入伍后,保留其原职工身份不变,由集团公司每月发给优待金(合资公司除外),服兵役每满一年,每月增加优待金10元,服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项待遇。

六、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者,优待金可从记功批准之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0%、20%、50%。

七、应征入伍的职工,在服役期间被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士官的,从第二年起不再发给优待金。

八、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安排工作之前,由集团公司继续发给优待金,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公司可从其退伍之日起只发给不超过4个月的优待金。

九、应征职工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逃避征兵经教育不改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行为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出现拒
绝、逃避征兵的现象,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做出说明。

十、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被判徒刑的,因其他原因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公司不负责接收安排工作。

十一、从社会上征集职工子弟入伍,也适用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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