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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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活动,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间资本投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民间资本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间资本投资人、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民间资本投资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民间资本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应涵盖投资、融资、运营、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

(四)合规性原则:民间资本投资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投资财务管理第四条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五条投资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投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投资财务行为。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预算、核算、监督和审计。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投资决策建议。

(四)建立健全投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投资财务状况。

第六条投资项目财务预算应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成本、预期收益等内容,经投资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投资项目财务核算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投资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一)投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

(二)民间资本投资人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章融资财务管理第九条民间资本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融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融资财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融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融资财务行为。

(二)负责融资活动的财务预算、核算、监督和审计。

(三)评估融资风险,提出融资决策建议。

(四)建立健全融资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融资财务状况。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24)

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引导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发展,推动民间投资增长、促进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本专项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有关项目建设。

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单个地区资金支持规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或股权由有关地方持有。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新开工或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费有关专项除外)。

对于本专项已经安排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六条民间投资工作成效明显地区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亟需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可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以上领域有民营资本参与的具有公益属性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进一步引导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安排到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o第九条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在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定,在当年度投资计划中下达完毕。

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资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和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间资本的概念和特点入手,介绍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的特点及挑战,并探讨建立和完善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民间资本的概念和特点民间资本是指民间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组织掌握的资金或资产,在经济活动中进行投资和运营的行为。

相对于国有资本和外资而言,民间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来源多样。

民间资本可以来自家庭存款、企业盈利、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来源非常灵活。

2.流动性强。

民间资本通常可以自由转移和流动,便于在市场上进行投资和交易。

3.投资对象广泛。

民间资本的投资对象包括房地产、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在市场中的参与度很高。

4.风险承担能力有限。

相比于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民间资本在面对市场风险时往往缺乏相应的抵御能力。

5.信息不对称。

由于民间资本主要由个人或小企业掌握,信息获取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

以上特点使得民间资本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同时也为其管理风险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民间资本管理风险的特点及挑战1.市场风险。

民间资本的投资对象广泛,市场波动对其影响较大,投资风险较高。

2.信用风险。

民间资本主要借助于金融机构进行投融资活动,信用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3.经营风险。

由于民间资本往往由个人或小企业掌握,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有限,经营风险较大。

4.法律风险。

民间资本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侵权诉讼等,需要有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5.政策风险。

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民间资本的影响较大,政策导向的调整可能会对其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种种风险特点和挑战使得民间资本在管理风险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

民间投资管理制度

民间投资管理制度

民间投资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民间投资行为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法制环境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一些民间投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

为了规范和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管理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民间投资管理制度能够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风险,促进民间投资的良性发展。

2. 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民间投资管理,能够加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民间投资的稳定发展。

3. 提高投资效率:建立民间投资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投资的健康发展,助力经济增长。

三、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民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实力、投资经验等进行评估,制定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标准,规范投资者的行为。

2. 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民间投资信息的披露标准,保障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投资风险。

3. 风险管理与控制:建立民间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4. 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民间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促进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5. 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四、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管1. 实施:建立健全的民间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对民间投资信息披露的监管,指导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强化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2. 监管:加强对民间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处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严格的投资者保护监督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民间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加强立法: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的民间投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权力,规范民间投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民间资本指导方案

民间资本指导方案

民间资本指导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已成为推动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民间资本的发展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的趋势。

如何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提供一份民间资本指导方案,以期推动民间资本的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指导方案1. 加强监管民间资本的发展需要在前提上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规范发展。

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发布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指南和准入标准。

同时,为了避免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如房地产、股票等领域。

此外,监管部门应该对民间资本市场进行监管和执法,防止出现不法行为。

2. 促进多元化发展政府应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向多元化发展。

投资者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应当制定相应的把控策略,并配合专业人员合理配置自己的投资组合。

这样,不但可以分散风险,还能有效利用资金,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民间资本应该与实体经济紧密联系,以推动经济发展。

政府可以优先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到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中,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例如,加大对科技创新、现代制造业、文创等领域的扶持,利用好民间资本对于这些领域的投资,激发出实体经济的发展生机。

4. 鼓励民间资本创新民间资本可以创造许多新领域、新项目,政府应该鼓励民间资本创新。

对于具有高投资价值的新领域,政府可以设定相关政策、税收优惠等鼓励措施,增加投资者的回报,从而推动新项目的落地和发展。

5. 培育专业化运作民间资本市场应该加速专业化运作,提高整体流动性和风险控制水平。

民间资本运作应该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和审核机制,铸造专业化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这一点对于民间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总结民间资本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

本文提供了一份指导方案,旨在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促进民间资本的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

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

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民间集资管理制度

民间集资管理制度

民间集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民间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民间集资的定义民间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融资、信托融资、股权融资等形式。

三、民间集资的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民间集资的所有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出借人、中介机构等。

四、民间集资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民间集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方的利益平等、权利平等。

2. 风险可控原则:民间集资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原则,投资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诚信原则:民间集资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合同协议,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4. 透明原则:民间集资各方应当遵循信息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民间集资的组织形式民间集资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个人之间的互助互贷,也可以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

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六、民间集资的管理机构1. 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集资的行为规范、行政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民间集资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机制,明确行业规范,加强行业准入、退出管理,维护行业良好秩序。

3. 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民间集资业务,明确风险提示和责任,保障投资者的权利。

七、民间集资的信息披露1. 借款人应当在融资活动开始前,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融资信息,包括融资用途、融资方案、还款计划等。

2. 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出借意向和资金情况,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信息中介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方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民间集资的风险管理1. 借款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融资项目的风险,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和还款计划,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
【原创版】
目录
1.背景介绍:新 36 条的出台
2.新 36 条的主要内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
3.新 36 条的意义: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
4.我国的民间资本现状:规模庞大,但投资渠道有限
5.新 36 条的实施效果: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正文
新 36 条全称为《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家为了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新 36 条的主要内容包括: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的融合发展;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扶持,优化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等。

新 36 条的出台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民间资本作为我国经济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如果能够有效引导和利用,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 36 条有助于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

通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各个领域,可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我国民间资本的现状是规模庞大,但投资渠道有限。

新 36 条的出台,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

同时,新 36 条的实施,也为民间资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有利于推动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

从实施效果来看,新 36 条已经初步显现出其对民间资本的积极影响。

在政策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各个领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新 36 条的实施,也有助于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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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资本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

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限在县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县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须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作为股东,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三)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

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县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申请书。

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

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

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

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政府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域范围内;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70%;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域范围内;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县域范围内;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

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

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合规经营第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县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

也可以直接对以县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

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

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县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

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条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县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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