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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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根据《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

第四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约定。

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廉洁从业。

第六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基于业务事实,遵守法律法规。

第七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

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不得与被鉴证人、被审查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对委托事项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违规风险的,应当提醒委托人排除,并审慎评估对业务开展的影响。

第九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有效保护和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涉税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本守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操作流程一、税务登记在开展专业服务行业税务申报前,企业首先需要完成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依法将企业的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过程。

企业应当准确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税务登记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支付登记费用和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税种选择专业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较多,企业在完成税务登记后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的税种。

常见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同时申报多个税种。

企业应仔细研究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税种选择。

三、纳税申报1. 增值税申报增值税是专业服务行业最常见的税种之一。

企业每月或每季度需要按时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般的增值税申报流程包括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销项、进项发票信息、计算应纳税额、填报纳税申报表等步骤。

企业应保留好相关的销项和进项发票,并及时进行申报。

2. 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获得的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

企业通常需要按年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包括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合法的成本确认和扣除、计算税额,核对和报送申报表等步骤。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所得税,并及时完成所得税申报。

3. 个人所得税申报专业服务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经营者通常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一般包括报送所得税计算表、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步骤。

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时进行申报。

四、纳税支付在完成税务申报后,企业需要按照申报结果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支付流程包括了解应缴税额、选择合适的缴税方式、填报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缴款等步骤。

企业应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其他罚款。

五、税务审查税务机关对专业服务行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税务审查。

税务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相关凭证和账簿进行审核的活动。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第一单元涉税专业服务概述一、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5点)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专业性二、涉税专业服务的地位与作用(3点)1、有助于优化纳税服务2、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3、有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1、税务师事务所2、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8大类)1、8大业务分两类,其中“四大类业务”为: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一般业务为: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2、“四大类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三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单元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督一、实名制管理**1、实名制采集的信息包括“机构”“人员”和“业务信息”三类。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报送。

4、*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1、四项业务报告采集: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2、其他业务报送:可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后报送。

3、年度报告的报送: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三、信用评价***1、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1)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以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纳税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的,依法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纳税服务,依法应收取费用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科学规划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健全纳税服务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强化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建立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为目的的纳税服务格局。

第六条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升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的联办水平,积极推进涉税数据交换,不断开拓国地税联合办税的新内容。

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七条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和作用,提高纳税服务整体水平。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指定税务代理。

第八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服务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分层级、分区域运作的方式。

纳税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的办税服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纳税服务工作,有关处室、稽查局负责依职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内容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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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为保障服务程序的有效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务行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八项业务的基 础上,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这样涉税业务扩围至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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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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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全文学习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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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 道德准则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 道德准则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道德准则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与道德准则涉税专业机构的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机构内的行为和业务操作,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道德准则则强调机构成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从而建立起良好的行业声誉和信任关系。

涉税专业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准则:1. 保密准则:涉税机构成员要严守税务机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个人或企业信息。

2. 诚信准则:涉税机构成员要保持诚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包括虚报税款、隐瞒收入等行为,要真实客观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3. 公正准则:涉税机构成员要遵循公正原则,不得为客户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

4. 尊重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尊重客户的意愿和权益,认真倾听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和服务。

5. 专业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具备专业的税务知识和技能,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税务建议和解决方案。

6. 效率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高效地处理客户的税务事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报税申报等手续,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的税务负担。

7. 诚恳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真诚对待客户,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客户的满意度为目标,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8. 公益准则:涉税机构成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传递正能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涉税专业机构基本准则与道德准则的遵守对于机构的稳定发展和行业的良性竞争至关重要。

只有坚守准则,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涉税服务。

同时,机构成员也要自觉遵守准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为税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7•【文号】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挥其专业和人才优势,在深化增值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部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不规范、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曲解税收政策误导纳税人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助力税收改革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行业党建引领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力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建引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全行业的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党员教育与执业活动、文化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互促共融,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主动服从服务于税收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税务师行业协会要紧密联系注册会计师、律师、代理记账等涉税行业协会,开展富有特色的组织活动,教育引导行业从业人员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做出积极贡献。

注册税务师涉税审核业务基本准则

注册税务师涉税审核业务基本准则

注册税务师涉税审核业务基本准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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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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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程序,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和《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等。

其中,在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非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且已经报送过《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但涉及信息变更的,则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执行具体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八条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签署业务委托协议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应专业资质;(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责任;(三)涉税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四)涉税服务人员能够获取有效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应当对下列业务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二)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三)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八)其他对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的影响。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确定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一)委托原因和背景;(二)委托人的需求;(三)服务目标;(四)适用的税收法律标准;(五)项目组主要成员;(六)服务程序;(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违约责任;(十一)签约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业务委托协议应当由评估项目涉税风险的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协议的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业务委托协议的名称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性质和分类确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委托协议中做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做出对预测事项和未来事项的承诺;不得做出承担委托人决策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在约定期限和特定目的下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委托协议是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协助;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业务成果。

第十五条业务委托协议中应当约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成果仅供协议中明确的使用者使用,并约定使用不当的责任。

第十六条业务委托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发现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可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业务委托协议履行完毕或解除,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业务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三章业务委派第二十二条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结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织结构一般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专长、经验、已有项目的工作量以及独立性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并对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具体承办人,主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导、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的不同要求。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根据委托人的指导性资料开展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的必要培训。

第四章业务计划第二十八条业务计划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或签订协议过程中,根据实施委托事项的需要,制定的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保密措施、风险提示等内容的业务实施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制定业务计划,项目组成员应当参与制定业务计划,并执行业务计划。

第三十条制定业务计划应当达到下列目标:(一)关注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领域;(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三)组织和管理服务过程,以有效的方式执行业务计划;(四)选择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成员应对预期风险;(五)指导、监督并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业务复杂的项目,可以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对业务简单的项目,可以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制定简化版的业务计划。

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的,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业务技术需求,制定的业务计划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二条总体业务计划应当落实工作目标,确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的沟通环节和程序。

总体业务计划指导具体业务计划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情况等;(二)对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评估,包括委托人的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三)业务小组成员。

在确定业务小组成员时,特别是确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四)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涉税资料的交接方式、时间、及预计服务完成时间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具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委托项目情况确定拟执行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和调整程序等;(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情况,确定时间、步骤和方法;(三)确定具体工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执行业务委托协议过程中,发生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情形的,或者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可以对业务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制定补充计划。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确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三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制定业务计划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等管理程序。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计划编制完成以后,应连同委托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

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主要事项:(一)计划前是否在现场进行调研;(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确定是否准确;(三)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四)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五)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六)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的委托目标。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要求报送业务计划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送达。

业务计划涉及需要委托人支持或同意的事项,应当事先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

业务计划需要报备相关委托人的,应当及时与其报备。

第五章业务实施第一节业务实施基本要求第三十九条业务实施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的目标,开展资料收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需要关注事项进行重点判断、确定和分析,运用一定的涉税业务实施具体方法调整委托人的税会差异,同时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充分和必要的风险控制程序,据此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项目组应当对可能影响业务实施的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二)会计方面,包括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的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调整、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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