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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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6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一、引言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税务行政管理的效果和纳税人的利益。

因此,建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于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二、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是评价他们信用状况的重要评价工具。

下面是从个人行为、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效三个层面,为涉税服务人员制定的个人信用积分指标:1.个人行为-守法意识:遵守税务法律法规,维护纳税人利益;-诚信服务: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纪律要求:无违纪行为,在单位内部成为表率;2.服务质量-及时响应:对纳税人的咨询、投诉能够及时回应;-专业知识:具备扎实的税法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能够解答纳税人疑问;-服务态度:友好、礼貌、耐心地与纳税人沟通,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工作成效-工作效率:能够高效地解决纳税人问题,提高办税效率;-业绩贡献:通过努力工作,提高税务收入,为单位做出贡献;-效益评估:工作成果得到上级评估的肯定和认可;三、积分记录规则1.积分计算-个人行为积分:按照个人行为指标,通过定期考核和自我评估,给予相应的积分;-服务质量积分:纳税人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评价作为主要依据,由单位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应的积分;-工作成效积分:根据工作量、质量和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积分;2.积分归档-涉税服务人员的积分记录由所在单位负责归档,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积分应实时更新,确保积分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积分奖惩-积分高者将获得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如先进个人、优秀涉税服务人员等;-积分低者将接受相应的惩罚措施或警示教育,包括扣除奖金、追责问责等;4.可查询性-涉税服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提供查询服务,使纳税人和其他相关方能够查询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四、总结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建立,是推动涉税服务工作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发展的重要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解读: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现将《信用办法》解读如下:一、《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联合激励和惩戒等内容。

第二章《信用积分》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积分,同时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的分类、范围、来源和采集渠道,确定积分标准、评价周期和跨区域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归集地。

第三章《信用等级》明确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积分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范围、分档标准、有效期,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进行信用等级调整的情形和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情形。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查询范围和复核制度。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税务机关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采取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信用办法》部分条款说明(一)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信用办法》第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二)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信用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一、概述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是针对从事涉税服务工作人员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个人在涉税服务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借以激励和约束从事涉税服务工作的人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进而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

二、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1.诚信指标(1)纳税诚信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所在单位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如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

(2)守法合规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执业准则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否遵守税务执业准则,是否存在失职、玩忽职守等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

2.服务指标(1)服务质量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税务咨询、申报办理等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服务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2)服务投诉记录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服务投诉情况,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作出有效解决的行为会有加分,反之则会有扣分。

3.效率指标(1)工作效率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工作中的工作效率和表现,包括业务熟练度、处理事务的速度、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工作积极性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包括是否能够主动承担工作任务、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表现。

4.效益指标(1)经济效益根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所在单位的税收实际情况评价其工作的经济效益,包括税款实收情况、税收贡献等方面的表现。

(2)风险防控评价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于企业风险防控的能力,包括是否能够发现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是否能够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及解决方案等方面的表现。

三、积分记录规则1.积分计算根据个人在各项指标下的表现,对涉税服务人员进行积分计算。

不同指标的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权衡各项指标的重要性。

确立不同指标的分值区间,根据实际表现给予相应的分值。

2.积分记录建立个人信用积分档案,记录个人在涉税服务工作中的各项表现、得分情况以及相关的奖惩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一级 二级 指标名称三级 积分/扣分 标准指标 编码指标 编码指标 编码积分类别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名称1.第一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为纳税信用得分;未参加纳税信纳税信用 用级别评定的,该指标得分为 70 分;纳税信用直接判 D 以及 得分或上 纳税信用得分小于 0 的,该指标得分为 0 分;纳税信用保留 D 一评价周 级的,该指标得分为 20 分;机构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 上一评价周期信用 情况 01直接得分期信用 积分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得分。

(100 分)2.以后每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上一评价周期期末信用积 分×20%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之和/ 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20%2.积分时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委托人,其纳税信用得分按 70 分计。

3.委托人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

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 税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 人累计总数。

委托人纳税信用 委托人纳税 信用情况 020201直接得分平均分(20 分)(20 分)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 人最新纳税信用得分重新计算。

6.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 D 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 0 的,其纳 税信用得分按 0 分计。

7.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 D 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 20 分计。

一级二级指标名称三级指标名称积分/扣分标准积分类别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指标编码指标编码指标编码指标名称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2.委托人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对应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0分。

3.每个评价周期末,税务机关网上向每个委托人发起一次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是一种评估和监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水平的方法。

该指标体系旨在为纳税人提供依据,选择具有良好信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首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机构资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等。

机构资质是评估指标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包括机构的注册资质、从业人员的执业资质等。

业务水平是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的指标,包括从事涉税服务的年限、主要业务领域、专业团队实力等。

服务质量则是评估机构提供的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的指标,包括服务响应速度、沟通能力、服务态度等。

信用记录是评估机构信用水平的重要依据,包括违法违规记录、纳税义务履约情况等。

其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规则是根据指标体系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评分和排序的规则。

一般来说,不同指标的权重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并且会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同的分数。

根据分数的高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等。

同时,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可以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或监管措施。

评估结果的透明性和准确性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关键要素。

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且有权威的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能力,并且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是一种促进涉税机构提升信用水平的重要机制。

通过建立科学准确的评估指标,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激励或监管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涉税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一、引言涉税服务人员是财政税收领域的专业人士,在税收政策咨询、税务筹划、税务申报等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了规范涉税服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需要建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以评价和记录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表现。

二、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1.专业水平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是其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专业水平包括税法、财务会计、财经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评价该指标可以通过涉税服务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培训情况等来进行。

2.服务态度涉税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也是其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这包括对客户的耐心、细心和诚信态度,以及对工作的负责程度。

评价该指标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投诉情况统计等来进行。

3.诚信行为涉税服务人员的诚信行为是其信用评价的核心指标。

诚信行为包括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不参与非法税务操作等方面的行为。

评价该指标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监管记录、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价等来进行。

4.客户评价客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评价也是其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客户评价包括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专业水平、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评价。

评价该指标可以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反馈情况统计等来进行。

5.学术研究涉税服务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也是其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学术研究包括对税收政策、税收理论、税收实务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影响力。

评价该指标可以通过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会议参与等来进行。

三、积分记录规则1.积分记录范围积分记录范围包括涉税服务人员的专业资格、服务质量、诚信行为、客户评价、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税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监管和评价记录。

2.积分记录方式积分记录方式可以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记录涉税服务人员的评价情况和监管记录,以及使用信用报告系统进行积分记录。

3.积分记录规则积分记录规则包括积分的计算方法、积分的奖惩机制、积分的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一、引言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不断完善和税务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涉税服务人员的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涉税服务人员的行为,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信用程度,需要建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体系,并对其进行积分记录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二、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诚信度诚信度是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的核心指标。

包括履约能力、守信操守、信用历史等方面。

诚信度越高,积分越高,反之亦然。

2.专业能力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的纳税知识、税收政策理解能力,以及对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能力越强,积分越高,反之亦然。

3.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以及服务满意度等方面。

服务质量越高,积分越高,反之亦然。

4.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程度以及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的贡献度。

社会责任越强,积分越高,反之亦然。

5.整体表现整体表现是指涉税服务人员的综合表现,包括诚信度、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整体表现越好,积分越高,反之亦然。

上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综合考量涉税服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表现和能力,并进行合理量化和评价,为涉税服务人员的个人信用积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分记录规则对于涉税服务人员的积分记录规则,需要明确积分的获取方式、使用范围、积分的消减等方面的规定。

1.积分的获取方式涉税服务人员的积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完成纳税人涉税咨询服务;-完成税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税务培训和学习;-参与税务业绩和业务量;-纳税人对其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等。

2.积分使用范围涉税服务人员的积分可以用于以下方面:-参与涉税服务人员的评选和评定;-参与税务局举办的专业知识竞赛和培训活动;-享受税务局提供的相关福利和奖励等。

3.积分的消减涉税服务人员的积分可以因以下情况而被消减:-违规操作、过失失误等行为;-对纳税人的不当服务导致纠纷和投诉等;-未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拒绝或不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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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一级 二级 指标编 指标 指标名称 指标名称 码 编码 三级 指标编 码 指标名称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01
上一评价 周期信用 情况 (100分)
1.第一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为纳税信用得分;未参加纳税信 用级别评定的,该指标得分为70分;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 信用得分小于0的,该指标得分为0分;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该 纳税信用得分或 指标得分为20分;机构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 直接得分 上一评价周期信 果重新计算得分。 用积分 2.以后每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上一评价周期期末信用积分 ×20%
1.该指标分值=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 收入×5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10分,如果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 涉税专业服务收入≥2,该指标得分为10分。 3.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评价周期内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评 人均涉税专业服 价周期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 务收入/全省人 直接得分 4.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评价周期内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 均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评价周期内本省参与 收入 统计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 5.同1人在2个或2个以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同时从业的,按1人 算。 6.评价周期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包括评价周期内已从该 机构退出人员。
涉税报告和 文书留存备 0601 查情况 (20分)
基准分
-1分/份
未按规定将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的,每份扣1分。
060201
按期代理纳税申报情况
基准分
以100%起,每低 按期代理纳税申报率=实际按期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 一个百分点扣2 表)累计户次/应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 分 100%
04
报送涉税专 业服务协议 0403 信息 (30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使用税务师 事务所名称 0404 未办理行政 登记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直接扣分 -100分;-200分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070301
未按时报送四项 业务信息
1.逾期报送的,每次扣2分。 2.未报送的,每次扣5分。 3.业务完成时间以签署相关报告、意见或其他结论性文件时间 -2分/次; 为准。 直接扣分 -5分/次;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100分;-200分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5.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70302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直接扣分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4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4分/次;-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分;-200分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接受行业 0801 自律管理 (25分)
报送涉税专 业服务机构 0401 实名信息 (30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报送从事涉 税服务人员 0402 实名信息 (30分) 实名办税 (90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5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委托人纳税 0201 信用情况 (10分)
直接得分
平均分
02
委托人纳 税信用 (30分)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之和/截 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10% 2.积分时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委托人,其纳税信用得分按 70分计。 3.委托人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 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 税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 人累计总数。 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 人最新纳税信用得分重新计算。 6.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纳税 信用得分按0分计。 7.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20分计。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06
服务质量 (120分)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直接得分
25分
税务师行业协会(代理人分会)或其他行业协会会员得25分。
080201 08 行业自律 (30分) 0802 受到行业 惩戒情况
训诫
直接扣分
-5分/次 -10分/次 1.同一个行为同时受到两种以上惩戒的,按照最严重的一档扣 分。 2.在评价周期内,扣分上限为25分。
080202 080203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直接扣分 直接扣分
-15分/次
设立党组织 0803 情况 (5分)
直接加分
5分
机构设立党组织的,加5分。
09
从事涉税服 务人员人均 人员信用 0901 信用积分 (10分) 变动情况 (10分)
直接得分
±0.01分
1.该指标分值=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0.01 2.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积分时点从事涉税 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 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时,该机构实名登记从事涉 税服务人员总数(包括评价周期内已从该机构退出人员) 3.评价周期内退出人员积分时点信用积分按退出时点信用积分 计。 4.评价周期内加入人员期初信用积分按加入时点信用积分计。 5.该指标封顶分为10分。
基准分
1.发生该情形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较重的, 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 重的,扣3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基准分
基准分
基准分
060208
基准分
按规定向税 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 0701 务机构年度 报告信息 (30分)
业务结构 0501 (10分)
该指标分值=(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涉税专 按分类业务占比 业服务总收入×10分+(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 直接得分 计算得分 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分
05
业务规模 (20分)
人均涉税专 0502 业服务收入 (10分)
委托人纳税 信用变动 0202 情况 (20分)
直接得分
1分/户; 2分/户; 3分/户
1.委托人纳税信用级别每提高一级,得1分/户;信用级别每提 高两级,得2分/户;信用级别每提高三级,得3分/户。 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以评价周期期末与期初委托人纳税 信用级别相比较决定。 3.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以实际服 务时间为一个周期。 4.一个委托人对应多个机构的,委托人纳税信用同时影响所有 机构。 5.该指标按户累计得分,封顶分为20分。
03
纳税人和 税务机关 评价 (50分)
030201
遵守办税秩序的情况 (15分)
基准分
-5分/-10分
扰乱办税秩序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
0302
税务机关 评价 (30分)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030202 调查情况 (15分) 基准分 -5分查的,每次扣5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70101
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信息
基准分
1.逾期报送,扣10分。 2.未报送,扣30分。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10分/-30分;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100分;-200分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4.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2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 -2分/处; 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 -100分;-200分 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70102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基准分
07
单独报送一 般税务咨询 、其他涉税 0702 服务业务信 业务信息 息 质量 (20分) (50分)
直接加分
0.5分/份
1.每报送一份加0.5分。 2.该指标封顶分为20分。
单独报送专 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0703 、纳税情况 审查业务信 息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按照《中 060202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 060203 业务规范执业,出具 虚假意见的 遵守执业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 0602 规范情况 、串通、回扣等不正当 (100分) 060204 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 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 060205 不正当利益的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060206 的名义敲诈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 060207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 贿或者指使、诱导 委托人行贿的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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