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
《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

《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没有统一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
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央已作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要不要分别设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问题上,在正确处理税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统一认识。
正因为人们目前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以致建设地方税体系、合理分配税权未见实质动作。
(二)税收体制不完善也不够稳定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
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突出。
近期,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
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有无存在的必要产生疑虑。
必须看到,税制稳定是税收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稳定地方税制至关重要。
(三)税收法律层次不高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四)税收体制内外有别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如地方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仅对内资企业征收,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五)主体税种比较单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了,过去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由过去的地方税收变为共享税,而且中央占60%,地方仅占40%,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地方税体系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比重较低。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公平性不足,同时也不利于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
此外,部分税种设置重复、交叉,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散,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
部分地区为吸引投资,盲目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优惠的滥用和税收秩序的混乱。
3. 征管能力有待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信息化水平不高、征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地区为满足财政支出需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债务融资。
这导致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对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
三、对策建议1. 优化税制结构(1)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收的公平性和调控功能。
(2)简化税制结构,合并重复、交叉的税种,降低征管成本。
(3)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强化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
2.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1)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避免地区间的恶性竞争。
(2)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3)逐步减少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向更加普惠性的税收政策。
3. 提高征管能力(1)加强地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2)引进先进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征管效率。
(3)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税收共治格局。
地方税收征理工作调研情况报告

地方税收征理工作调研情况报告背景介绍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之一。
地方税收征收工作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对地方税收征理工作的调研和分析,总结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调研目的本次调研目的是了解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情况,对地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推动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调研范围本次调研覆盖了全国各地级行政区及其下属县级行政区的税务机关,涉及地方税收征收、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材料分析和专家访谈四种方式。
1.问卷调查:发放问卷并收集各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2.现场调研:对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工作进行现场观察和听取工作人员的介绍。
3.材料分析:对地方税收征收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料分析和综合考察。
4.专家访谈:向税务专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访谈,获得有用的信息和建议。
调研结果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现状经过对各地方税务机关的调研,发现地方税收征收工作存在如下问题:1.行政化征收存在问题。
个别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征收政策时,采取了一些不太合理的行政手段,使征收工作变得过于僵化,导致纳税人感到不满。
2.执法效能需要提高。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执法效能比较低,监管不到位,导致部分高风险纳税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3.征收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待提高。
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需要提高,缺乏必要的税收专业知识和能力,尤其是税收技术人员的人才缺口问题比较严重。
地方税收征收工作改进措施针对上述调研结果,可以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依据市场经济和法制化的要求,推进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化,加强税收征管服务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2.加强地方税收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效能和专业素质。
确保有关税收征收工作人员具备从事税收征收业务的最基本条件。
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范文(精选多篇)第一篇:完善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的调研报告我国的税法建设自新中国成立50年来,经历了新中国建立至70年代的税法创立与调整,80年代的税法重建与改革,1994年以来的税法完善与发展三个大的历史时期。
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税收法制体系已不适应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已显得尤为迫切。
下面笔者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制体系谈一点粗浅看法一、现行税收法制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有效调节宏观经济的功能,我国1994年税收的完善和发展主要把实体法的完善放在首位,虽然我国税法的经济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规,税收处罚法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税法立法技术有了新的提高。
但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围主要集中在实体税法上,而不是整个税法体系由实体税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
因此,原税法体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单行税法松散排列和协调性差、税收立法权没有得到合理划分、整体立法层次不高、与现行税法体系相适应的司法保障体系等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一)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
1、税收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直接由各单行税法构成。
各单行税法之间是平行的,没有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
我国现行税法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性件三个层次构成。
其中,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23个税种构成,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关税。
这些税种中,个人所得税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法律,其他税种都是采用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的税收法规,同时大量的税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收规章和税收规性件颁布的。
地税部门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_

地税部门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_地税部门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税收收入的贡献越来越大,地方税收体系也成为了各地税收管理部门重要的任务之一。
而针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健全,不仅仅只是财政收入的保证,更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地税部门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地方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了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这些税种的收入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
地税部门在征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创新也不断加强,为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定期调整以及与国家税收制度的衔接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二、问题1.税种单一: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税种相对较少且较为单一,存在明显的扩张空间。
通过深入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缺乏多样性的税种,往往使地方财政预算难以维持。
2.税制不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每个税种的税制设计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增加。
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补偿机制尚不完善,征纳方式也有待完善。
3.能力有限:一些地方的税收管理部门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这导致了征收难度加大,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质量和效果。
4.地方与国家税收体系的衔接欠缺:分税制在征管上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地税管理的职能,导致了地方税收管理相对脱离国家税收管理体系,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
三、建议1.扩大税种:加快调整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种结构,增加税种的多样性,提高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2.完善税制:加强税制设计,确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管理体系。
3.建立税务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加速税务部门的人才建设和培养,推进税务现代化,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4.加强沟通与协调:增强地方与国家税收体系的衔接,协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纳的有序发展。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税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具有关键性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深化,地方税体系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也制约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因此,对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于优化我国税收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1. 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较为单一,主要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等直接税为辅。
这种税制结构容易导致税收的公平性受到影响,同时也限制了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能力。
此外,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缺乏灵活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低下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方面,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无法满足现代税收管理的需求。
另一方面,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3. 税收优惠政策不科学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政策制定不科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过于依赖税收减免,忽视了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同时,部分优惠政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对策研究1. 优化税制结构(1)增加直接税比重: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使税收更加公平和合理。
(2)开发地方特色税种:根据地方特色和经济发展需求,开发新的地方特色税种,如环保税、房产税等,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加强区域间税收协调:加强区域间税收协调和合作,实现税收政策的协同效应,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2. 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1)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提高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智能化。
(2)提升税务人员素质: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助力财政发展的调研

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助力财政发展的调研
地方税体系改革是指对地方税收政策、税种、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和完善。
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是为了适应财政发展需要,实现财政收入优化配置,推动地方财政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调研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助力财政发展的问题:
1. 地方税收政策:在地方税收政策方面,调研可以聚焦于地方税收政策是否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和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税种划定:对于地方税种的划定,是否准确反映了地方经济特征和发展需求,是否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3. 税收征管:地方税收征管的问题是影响地方税收收入的关键因素之一。
调研可以关注地方税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是否适应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能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便捷性。
4. 跨省税收征管:在跨省税收征管方面,可以调研各地方政府与国家税务局之间的合作机制,是否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以加强税收征管的跨地区联动效果。
5. 政府支出管控: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应当与政府支出管控相结合,调研可以关注地方政府支出的规模、结构和效率等问题,
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防范。
6.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可以探讨地方税收征收主体和纳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是否建立健全了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制度,以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和诚信度。
通过调研深化地方税体系改革并落实相应政策措施,可以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持。
地方税务创新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专题研究调研报告

地方税务创新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专题研究调研报告一、引言地方税务的创新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
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于地方税务系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地方税务的创新和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的实际情况,本文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调研,从不同的维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地方税务创新的背景和意义地方税务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税收征管模式的不完善,地方税务存在着征管效率低下、缺乏公开透明等问题。
因此,地方税务创新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成为了当务之急。
加强地方税务创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可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同时,地方税务创新也有助于加强政府的财政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地方发展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三、地方税务创新的现状1. 创新税收征收方式。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实施线上办税和自助申报等方式,提高了征收效率和纳税人的便利性。
2. 推进税收知识普及。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通过举办税收知识讲座、编写税收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3. 加强税收征管监督。
一些地方税务部门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果,减少税收违法行为。
四、地方税务创新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地方税务创新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时存在着思路不清、政策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创新成果无法得到有效推广。
其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推进创新时面临着技术和人员的不足等问题。
再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需求的了解不够充分,导致创新成果无法得到纳税人的广泛认可和应用。
五、地方税务创新的对策和建议1. 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规划。
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收征管模式创新的政策引导和统筹规划,明确政府的支持力度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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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
关于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调研报告
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是国家税收体系的两个子系统。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不论缺少中央税收体系还是缺少地方税收体系,国家税收体系都是不完整的系统。
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管理。
按照分税制最基本的要求,中央和地方都应当有基本稳定的收入来源,也就是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
这种固定税收应当由若干税种构成,其中包括各自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
笔者就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没有统一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可能有步调一致的行动。
实事求是地讲,尽管中央已作出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合理划分税权的正确决策,但在要不要分别设立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问题上,在正确处理税收“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统一认识。
正因为人们当前的认识尚未真正统一,以致建设地方税体系、合理分配税权未见实质动作。
税收体制不完善也不够稳定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经过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
系,保证两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
现在看来,增强中央政府可调控财力的目的基本实现,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
相对而言,地方税体系发展滞后,特别是税制不稳定、管理不顺畅的矛盾突出。
近期,为保证中央收入,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国家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
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税的大多是地方税收,令人不得不对地方税体系有无存在的必要产生疑虑。
必须看到,税制稳定是税收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稳定地方税制至关重要。
税收法律层次不高当前中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法大纲,因而没有法律对中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及主客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范围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税收体制内外有别现行地方税制仍内外有别,如地方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仅对内资企业征收,这不但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中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主体税种比较单一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调节面广、调节力度强、征管简化、收入规模较大、起主导作用的税种仅有营业税了,过去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由过去的地方税收变为共享税,而且中央占60%,地方仅占40%,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缺乏灵魂和长远目标。
税收调节功能不到位当前,中国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它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财权税权不统一现行分税制虽将部分税种和其中的部分收入划归地方,但却未明确其为地方税;其收入安排使用权属地方,但税收立法权、政策管理权、征收管理权却属中央。
财权、税权体制不统一,不可避免地抑制地方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影响地方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执行,从而出现中央定政策、地方出资金、影响地方财政平衡等问题。
二、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几点建议
国家应制定和颁布税收基本法国家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
该法不但要对国家税收体系及其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两个子系统的主体税种等作出规定,而且要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
规模、税种量限、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还要对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加快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
要科学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建设地方税收主体税种,有两个方法可供选择:方法之—:由于增值税收入规模大、税源充沛、收入稳定,可改变增值税的共享税地位、将增值税、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的主体税种,以确保中央收入稳定增长;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部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
为实现地方税体系的“内生增长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方法之二:借签发达国家做法,增大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并相应减少增值税等间接税收入,可考虑将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作为中央税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不论采取哪个方法,一旦确定,必须保持基本稳定,以避免政策频繁变动造成大的损失、增加改革成本。
合理确定地方税种量限一般来讲,一个国家设置税种多少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管理水平。
当前,中国经济尚不很发达且具明显的层次性,税收管理水平也不高,广大公民税收观念亟待提高,依法治税环境优化还需要过程。
税系建设应当简化,国家统一设置的税种以20种左右为宜,地方税税种可设15种左右,尽量少设共享
税。
当前,深化税收改革和优化国家税系,应当开征一批、废除一批、改革—批税种。
在动议新开征的税种中。
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燃油税等,因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且有的在收费时其收入基本归地方,理应作为地方税。
对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赠与税,我们认为,前者不但收入规模大,发展潜能大,而且还具有调节地区收入的作用;后者虽然收入规模不大,但政策、政治、社会功效十分明显,故都不宜作为地方税,而应作为中央税。
为支持西部大开发,可开征西部开发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东高、中次、西低,全部收入由中央支配,专项用于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建设。
为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的相对统一,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比重以55:45左右为宜,并将中央税收的10%作为转移支付资金。
这种量的关系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应变动。
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行为。
建立地方税务评估机构依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税务机关一般设有专门的税务评估机构,主要对计税价格等进行评估,目的在于强化征管、保护税基、防止税收流失。
借鉴国际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也应建立税务评估机构,对计税价格特别是房地产计税价格进行评估,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鉴定。
改革优化地方税种
1.营业税。
一是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等纳入征税范围,从制
度上扩大税基。
二是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行为发生。
三是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四是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而不再征收房产税。
2.个人所得税。
一是改变现行共享税为地方独享税,提高地方积极性。
二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
三是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
四是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的扣除标准逐步统一,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与内外籍人员平等的法律地位。
五是生计费用的扣除,可从当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照顾家庭利益。
3.资源税。
一是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
二是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税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
三是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推进税费改革。
4.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是纳税人。
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改名为城乡建设税或建设税,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