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第三章旅游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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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管理8

旅游行政管理8

旅游行政管理1. 简介旅游行政管理是指对旅游业进行规划、监管和行政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旅游行政管理的相关内容展开讨论。

2. 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旅游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行业,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旅游行政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1 经济发展旅游业是一种极具经济潜力的产业,它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旅游业还能够创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通过合理的行政管理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对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2 资源保护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然而,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可能会对这些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旅游行政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旅游资源,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确保自然和人文遗产能够长期受益于旅游业发展。

2.3 旅游服务质量旅游行政管理还关乎旅游服务的质量。

在旅游业竞争激烈的时代,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是吸引游客的关键。

通过加强行政管理,规范旅游服务市场,提高旅游业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将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提升旅游的竞争力。

3. 旅游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3.1 旅游规划旅游规划是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对旅游地区的规划和开发,确定旅游资源的利用方向和发展目标。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可以指导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旅游资源的潜力。

3.2 旅游监管旅游行政管理还包括对旅游业的监管工作。

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对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等。

通过加强监管工作,保证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3.3 旅游宣传推广针对旅游目的地,旅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制定宣传策略、推出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渠道的建设等。

通过有效的宣传推广,可以增加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旅游消费。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暂行条例

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项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开放、搞活、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鼓励、支持国内外多种经济成分以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雪山、草原、森林、湖泊、河流、湿地、野生动植物、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

积极探索开发工业、农业等特色旅游产品,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精品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从事、参与旅游经营,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建立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调、高效的办事制度,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促销,全面实现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发展旅游事业中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三)指导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景区(点)的等级评定,负责组织全区旅游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协调和指导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旅游娱乐的开展;(五)进行旅游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旅游服务标准制定;(六)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爱国主义、法制、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七)统一组织编写主要人文景点的规范性解说词,并适时修订;(八)监督检查旅游安全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

旅游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旅游法是为了规范旅游行为、保护旅游者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旅游法的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旅游活动的立法基础1.《旅游法》的颁布背景和意义:旅游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旅游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

第二章旅行社和导游的管理1. 旅行社的资格条件和登记手续: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必须具备一定资金、场所和资格条件,完成登记手续。

2. 旅行社责任:旅行社需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组织旅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安全和权益。

3. 导游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导游必须具备专业知识、有导游资格证书、在旅游活动中要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遵守导游行为规范。

第三章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1. 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信息权、安全权、文明旅游权、隐私权等,旅游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旅游者的义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不损害他人利益,维护旅游景区环境清洁。

第四章旅游合同和旅游投诉1. 旅游合同的内容和解释: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产品、服务内容、价格、安全保障、投诉解决等条款。

2.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者有权了解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有义务按旅游合同履行支付费用、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3. 旅游投诉的处理:旅游者可以通过旅游投诉渠道对旅行社、导游等提出投诉,并要求合理解决。

第五章旅游安全保障1. 旅游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2. 旅游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章旅游行政管理1.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2. 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旅行社、导游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是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中国旅游事务的政府机构。

随着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推动旅游发展、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涉及国家级和地方级两个层面。

在国家级层面,主要有国家旅游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职能机构等,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旅游政策、规划和标准,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在地方级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家旅游局是中国最高层面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

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旅游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环境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旅游与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等。

国家旅游局还负责与国际旅游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合作交流,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是中国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综合管理机构,是国家旅游局的上级部门。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保护和传承;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文化和旅游与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等。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还负责管理和推动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促进中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除了国家级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各地方级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规划、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本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他们制定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推动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环境建设,开展旅游宣传和推广活动等。

中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推动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五)导游、领队服务;(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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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模式
聚联式、单联式、互联式、分联式
(三)障碍
语言符号障碍、认识和理解障碍、组织和地位上的障 碍、空间距离障碍、非语言符号的模糊性
(四)措施
创造良好的沟通气氛、增强组织成员的沟通意识、减 少沟通符号的模糊性、加强沟通的时效性、沟通内容 必须有弹性、注意沟通的方式、运用现代化沟通技术
五、监督职能 (一)程序 工作职位设计 职位工作分派 进行业务指导 实施过程控制 (二)形式 层次监督、方向监督、时间监督 (三)方法 增强团体意识、使组织成员明确职权利关系、 尊重人、有弹性、及时
党纪、政纪
五、教育手段
宣传、说服、思想政治工作、沟通、精神激励等。
四、旅游行政部门职能
(一)国家及地方旅游局的职能 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 规划发展与财务司 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人事劳动教育司 (二)其他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机构
§2.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内容
一、决策职能
(一)作用 决策贯穿于旅游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决策是旅游行政管理的重要技能; 决策是旅游管理的关键步骤。 (二)程序 1、诊断问题,确定决策目标 2、拟定备选方案 3、选择满意方案并付诸实施 4、决策执行的监督与反馈 (三)方法 列名小组法、德尔斐法、头脑风暴法、提喻法
具有公益性质的博 物馆、纪念馆和全 国爱国主义教育示 范基地,今明两年 内全部向社会免费 开放。
第三章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
关键词 职能 职责 本章要点: 本章要点: 了解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 理解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 掌握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
§1.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概述
一、旅游行政职能的含义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在旅游业的管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所履行的职责和所起作用的总和。
内涵
旅游行政职能的实施者,是整个旅游行政管理系统,包括 各级各类旅游机构及其所属公务人员; 旅游行政职能的内容,涉及旅游行政机构对旅游业进行管 理的全部活动; 旅游行政职能强调旅游行政职责与功能作用的辩证统一; 旅游行政职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构成要素纵横交错, 结构严密。
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权责关系、构建分工协作体 系、畅通信息渠道、调动人的积极性。
(二)程序
确定组织目标、职位设计和专业分工、工作归类和部 门化、人员和物资配备、合理授权
(三)管理方式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建立良好的群体关系 正确处理组织内部冲突
四、沟通职能(一)类型源自正式沟通、非正式沟通 上行沟通、下行沟通 平行沟通、斜向沟通
六、服务职能
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服务 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控制周期波动,确保旅游业持续稳定增长 完善服务选择机制,优化政府服务质量 确立契约意识,强化政府服务观念 实行政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3.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作用
一、研究旅游行政职能是认识旅游行政管理的前提 二、旅游行政职能是建立旅游行政机构的最根本的依据 三、旅游行政职能的变化是改革旅游行政机构的关键 四、旅游行政职能是确立旅游行政权力大小、行政领导 者职责、职位和职务的条件 五、旅游行政职能是科学组织旅游行政运行机制的保障 六、旅游行政职能的实现情况是检验旅游行政管理结果 的依据
二、旅游行政职能的特征 法定性 执行性 动态性 多样性 三、旅游行政职能的依据 实事求是,依据具体国情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深思熟虑,依据必要性的原则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量体裁衣,依据行政部门的能力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与时俱进,依据发展的眼光来确定旅游行政职能; 依法兴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来确定旅游行 政职能。
§4. 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
一、行政手段
行政指令的发出者不能越权 行政指令逐级下达 行政指令的使用范围有限 行政指令的执行情况由发令者监督检查 行政指令的形式多样
二、经济手段
价格、税收、利润、奖金、罚款等
三、法律手段
条例、规定、办法、细则、通知等。 适用范围广 规范操作性强 强制效力性
四、纪律手段
二、计划职能
(一)作用 降低未来不确定性的手段; 使决策具体化的途径; 管理者实施控制的标准; 提高管理效率的工具。 (二)原则 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灵活应变、适度超前 (三)程序 调查研究、确定前提、整体设计、分解完善、修正实施 (四)方法 系统分析法、滚动计划法、网络技术法、线性规划法
三、组织职能 (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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