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 国家形式【圣才出品】

第五章国家形式5.1 复习笔记一、政权组织形式(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1.概念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2.实质政权组织形式解决的是同级各类国家机关(尤指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相互之间的权力划分关系。
(二)政体理论的演进及其实践1.古代政体理论及实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君主制是基本形态。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的程度不同,君主制分三种形态:(1)宗主附庸型君主制;(2)绝对君主制;(3)等级代表君主制。
2.近现代社会政体理论的发展及实践(1)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根据君主掌握国家权力程度的不同可分为:①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典型国家是英国,还有日本、西班牙等。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a.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
b.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
c.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②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掌握主要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现代国家,约旦、摩洛哥等极少数封建势力较强的国家仍实行二元制君主制。
(2)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
共和制政体可以分为:①总统制。
总统制的特点是:a.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
b.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
c.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
d.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决权、签署权。
e.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传统【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法的传统2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与文化1.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1)法的传统的概念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2)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在我国则是一个较晚出现的、含义极不统一的概念,有代表性的用法大体上有两种:①把法律文化用作分析工具,试图提出一个观察法律问题的新的视角;②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
2.中国法的传统和法律文化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也具有深厚的法律传统。
几千年的法律史使我国人民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法和法律的独特的认识。
认识中国古代法的传统,应该注意,我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含义。
古人所说的法、刑、律含义是相通的,核心是刑。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体现在礼、法之间的关系中。
(1)中国古代法的传统特征①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礼是支撑、调整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最基础性的规范,其调整范围远远宽于法律的调整范围。
原则上,“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
②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等级有序,家族本位礼的实质和主要功能就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立宗法等级制度。
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社会以家族为基本单位,族长、家长不仅有治家之权,而且代行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权。
君主享有至尊、至贵、至上的地位。
③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国法与人情的结合是中国古代法治的一大特点。
古代法律的执行常常征求儒生的意见,其正确性是以儒家伦理为标准加以判断的。
④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诸法合体是我国古代法的又一大特点我国古代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撰体例。
法典中,刑事法律规范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以刑为主的国家制定法格局。
⑤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比较独特的,是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其基本特征就是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①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编 法的结构【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结构第六章 法的分类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分类概述1.法的分类的含义和意义(1)法的分类的含义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按一定标准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是就法的总体所做的划分,而不只是对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分类。
(2)法的分类的意义①有助于全面、准确地理解法的概念。
法的分类概述 法的分类的含义和意义法的分类的标准和原则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的概念 不成文法的概念和类型 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的一般分类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 利益说 公法与私法: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四种学说 主体说 法律关系说 法的特殊分类 生活关系说 普通法与衡平法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 的 分 类②有助于确定不同的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的法的类型体现了调整方式和原则。
③有助于发现和揭示法的发展与运行规律。
④有助于对法的正确选择和适用。
2.法的分类的标准和原则(1)法的分类的标准分类的首要问题是分类的依据或标准问题。
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2)法的分类的原则①在选取分类标准时,应力图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的独立性,相互间不得有等同、重合的情形发生。
②在标准取定后,依此标准所划分出的各类别间应构成明显的区别或对应关系,相互间不得有特征上的重叠、交叉。
二、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1)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存在的法,其典型形态为法典。
(2)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其产生方式一般是国家对某种国内习惯或国际惯例的认可,故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其类型有:①习惯法,是指经国家机关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却不具条文化形式的习惯。
习惯法与习惯是不同的概念。
②判例法,是指法院先前对案件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为先例对其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价值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价值概述1.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指人在实践一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价值的特征有:(1)它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价值存在于主体、客体的关系之中。
这意味着,价值是一种关系范围的界定,但它不代表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表示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存在于主体、客体之中。
(2)它是一种主体性意识,以主体的尺度作为尺度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是作为主体的人进行认识、评价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价值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变化而变化的,具有明显的主体性。
(3)它是体现了客体与主体的契合程度。
就是说,价值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客体的存在、性质及运动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要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
2.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同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它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立的基础。
就是说,它是由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而得以存在的。
(2)法的价值表明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它体现了其属性中最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最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的确定法的价值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但这些价值内容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并非处于同一层次。
处于第一层次的应该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即秩序和正义,它们代表了人类最为本质的价值观念。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起源【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法的起源2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期。
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
这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
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禁忌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
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
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
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
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
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①血族复仇。
即一个氏族的成员被另一个氏族的成员侵害时,被害者的整个氏族向加害者氏族进行报复。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现代化【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法的现代化2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的现代化的含义1.法的现代化的概念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
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2.法的现代性因素法的现代性,是指现代社会法的共同特征。
法的现代性大体由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等因素构成。
(1)法的公开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
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
(2)法的自治性,是指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与宗教、道德等具有严格界限的知识体系,法律的适用主要依靠司法机构。
(3)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调整一般的人的行为。
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涵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的层次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标准,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准则保持一致。
(5)法的确定性,是指法律的内容、至少是它的中心含义不应该是模糊不定、自相矛盾的,而应该是明确的、无歧义的。
(6)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7)法的合理性,是指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是由职业法律家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征。
(8)法的权威性,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居于核心与至上的地位。
3.法的现代化的特征(1)法的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变的历史过程。
这种历史性的转变既包括那些静态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包括那些动态的法律制度运转体系和渗透在其中的法律价值体系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体系。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守法与违法【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守法与违法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守法1.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
守法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办事的活动和状态,包含两层含义:(1)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2)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2.守法的条件(1)法律能够全面、正确地反映和满足社会的各种需要能够全面、正确地反映和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才能成为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法律。
良法应具备两方面的基本要求:①法的实体内容应充分体现现代法的价值要求。
②法的形式应具备语言明确、规范具体、内容易懂、结构合理、体系完整等基本要求。
(2)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除了法律本身的内容、形式以外,还取决于各社会关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价值观。
各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之一。
(3)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环境性因素,即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社会条件,社会环境因素也是法律遵守的条件,是制约和影响守法的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
3.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的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哪些人或组织应该守法以及他们(它们)在守法活动中的地位。
守法主体的范围及地位是由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决定的。
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宪法中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我们可以称其为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我国最广泛、最普遍的守法主体。
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
(2)守法的范围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种类及范围。
①在我国,守法主要是遵守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承认的国际惯例等。
②在我国守法的范围还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和技术性规范等,这些只是特定主体的守法范围。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律推理【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法律推理18.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推理概说1.法律推理的含义(1)法律推理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具有广、狭两义。
广义的法律推理,是指从含有法律观点的一定论据中推导出法律意义上的主张或结论的思维活动或方法本身。
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所运用的推理,如果是从一定法律意义上的观点出发的话,也属于法律推理。
狭义的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有效的方法和规则推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或方法。
(2)法律推理具有以下特征:①在推导出法律结论的论据中,至少必须存在一个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的解释命题。
这是法律推理之所以可称为“法律”意义上的推理所必不可少的要件。
②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总是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③法律推理往往运用多种有效的方法和规则进行,其中包括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和非逻辑的分析和论证。
④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因此具有说明理由的成分,主要属于“正当化”范畴。
2.法律推理的意义法律推理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也不能将它视为绝对可靠的方法。
因为在法律推理的结构内,无论是作为前提的论据,还是从论据到结论的推导过程,都可能含有盖然性。
二、法律推理的形式1.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依照形式逻辑的规则或方法所进行的推理,其中包括运用演绎、归纳或类推的方法所进行的推理。
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
(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指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即结论与前提之间具有蕴含关系,因此是必然性的推理。
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真实的。
演绎推理一般见于成文法国家的司法活动。
演绎推理最主要和最简单的表现形式为三段论推理。
三段论,是指借助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导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
(2)归纳推理①归纳推理,是指运用归纳的方法从特殊中推导出一般原则或规则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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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
期。
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
这
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
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
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
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
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
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
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
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①血族复仇。
即一个氏族的成员被另一个氏族的成员侵害时,被害者的整个氏族向加害者氏族进行报复。
②血亲复仇。
它是通过被害者近亲属对加害者近亲属实施报复来实现。
③同态复仇。
它所遵循的原则为是以命偿命、以牙偿牙等。
(4)巫术
巫术是原始社会中人类获得某种神秘力量的一种具有实用目的的特殊仪式活动。
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普遍的通行。
②巫术的整个活动都包含着一系列标准化的行为。
③巫术仪式常在一定的时节举行。
④举行巫术也有一定的地点。
⑤由专门的法师来主持。
二、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1.法起源的原因
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业和农业的第一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第二次分工和商业活动专门化的社会大分工。
(2)社会政治根源
由于氏族内部矛盾迭起,父系氏族公社逐渐解体,农村公社出现,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
(3)社会文化根源
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科学和哲学的产生和发展、文字的产生和语言的发展都是法的产生的重要社会文化因素。
2.法形成的标志
(1)法的起源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①法的萌芽期
即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时期。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出现,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
它促成新的氏族习惯的产生,这些新的氏族习惯具有法的胚芽性质。
②法的雏形期
即原始社会进入父系氏族阶段,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出现,氏族习惯进一步发展,有些习惯已具有法的雏形,例如,土地私人占有的习惯等。
③法的形成期
即父系氏族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它促使社会分裂,确立了私有制,政治国家趋于成熟,具有法的雏形的习惯被国家认可,成为习惯法。
(2)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人类社会最初的法律就是习惯法。
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中出现的现象,可以认为是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包括:
①法律概念的产生
②刑罚体系的发达和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规则
③专门裁判机关的出现
④诉讼程序的形成
⑤监狱的建立
3.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是在原始氏族习惯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它们之间是源和流的关系,其区别是:(1)法与氏族习惯的形成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完全相同
①氏族习惯是原始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自发地形成的。
②法是由国家来选择、确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有目的地创制的。
(2)法与氏族习惯所反映的社会内容不尽相同
①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内部血缘关系的要求,以原始氏族公社公有制为基础。
②法律作为国家的规则体系,反映阶级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其在性质、表现形式和复杂性程度都极大超越了原始社会。
(3)法与氏族习惯所承担的职能不同
①原始社会的社会管理不具有政治的意义,氏族习惯不执行政治职能。
②法的任务之一就是承担政治职能。
(4)法与氏族习惯的根本目的不同
①氏族习惯以维护氏族社会的共同利益和氏族成员间的平等互助关系为根本目的。
②法以实现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
(5)法与氏族习惯的适用范围和保证力量不同
①氏族习惯只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内部适用,它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
②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实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人们遵守和服从。
三、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1.法起源的形式
法的起源概括为以下三种形式:
(1)希腊雅典法的产生模式
雅典法的产生是在雅典氏族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冲突和斗争的推动下以及一系列
的政治改革来完成的,其中包括提秀斯改革德拉古改革、梭伦改革和克利斯提尼改革。
(2)罗马法的产生模式
古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是罗马氏族贵族同外来平民集团的斗争中产生的,外力在法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日耳曼法的产生模式
日耳曼法是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
2.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期演化过程。
(2)法的起源与阶级、私有制和国家的逐渐形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3)法的起源过程是社会调整机制从多种手段的浑然一体到它们的相对独立的演化过程。
(4)法的起源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从对个别行为的调整到对一般行为进行调整的发展过程。
21.2课后习题详解
1.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有哪些表现形态?
答: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
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
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