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方法概述(见表19-1)★★表19-1 法律方法概述考点二:法律发现(见表19-2)★★表19-2 法律发现考点三: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概述(见表19-3)表19-3 法律解释概述2.法律解释的原则(见表19-4)表19-4 法律解释的原则3.法律解释的方法(见表19-5)表19-5 法律解释的方法考点四: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者都离不开概念。
2.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见表19-6)表19-6 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考点五:法律论证(见表19-7)★★★表19-7 法律论证考点六:司法数据处理(见表19-8)★★表19-8 司法数据处理19.2 课后习题详解1.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答:(1)法律解释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指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a.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b.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②合理性原则,指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具体包括:a.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公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持法、理、情的一致性;c.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d.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
③法制统一原则,指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具体包括:a.对法律概念、术语、条款、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相应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解释要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整体内在的统一性。
b.法律解释要遵循宪法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维护我国法律解释的现有体制。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法理学 第二编 张文显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 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 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 droit和loi,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 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则 等内涵。英语有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 law有规则、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 A law指单个法律,The law指整体法。 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 正),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则, 人的权利之规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 和生态文明的作用。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法的局限性 (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二)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 问题。 (三)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四)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五)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练习
三、判断正误
1.法的性质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且受社会因 素的影响。( ) 2.任何法都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 ( ) 3.法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愈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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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只要经济基础没有根本变化, 法也不会发生变化。 ( ) 5.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他因素 不能对这种意志的内容发生重大影响。 ( ) 6.法具有阶级性,因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阶级关系、 政治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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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两个方面内容: 其一,以刑为本; 其二,神明裁判。 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 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 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神明裁判使诉讼裁 决及其形式披上神圣的外衣,使人诚心信服。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第一编

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 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 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 “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律科学一词,自19世纪后期才广泛使用。
在中国,先秦时期,有“刑名法术之学”或 “刑名之学”之称,从汉朝时起,就有“律学” 之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使用“法学” 和“法律科学”一词。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关系
从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 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 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 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 法律问题。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的总称。
历时性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
特点、相互关系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及其调整机制 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及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 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西方法学的历史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 法学
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 法权世界观:自由、平等、人权、法
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
“天赋人权论” 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
法定主义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的历史
18世纪末,欧洲大陆出现“哲理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治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治与政治★★★★1.政治的含义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部分,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是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围绕国家政权及其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2.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政治对法的影响①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构成状况决定国家政权和法律的性质。
②政治力量状况所决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由政治力量的构成及关系状况决定的。
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定要求和实施要求。
③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
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结构的变化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①协调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是以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力为内容的政治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规范政治行为。
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及程序的规定,为政治行为提供法定形式,保证政治行为有序开展。
③促进政治发展。
政治发展是指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法律提供适宜的法律框架和稳定的法律秩序,保证政治发展平稳有序。
④解决政治问题。
政治问题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有的政治问题是通过暴力或战争来解决的,但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应当用法律手段解决。
3.法治与执政党(1)执政党对法的作用①以政策为法律制定的依据和法律实施的指导。
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政策转变为法律和在法律的空间内以政策引导法律的实施。
②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和安排国家的行政和司法官员以保证法的实施。
(2)法对执政党的作用①法律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当执政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后,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普遍效力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的广泛领域凭借国家强制力推行。
②法律对执政党的政策及活动的制约。
法治要求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的执政须是依法执政,尤其是依宪执政。
4.法治与民主(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①从法治的产生来说,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法律)

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揭示法现象。
(1)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意义(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1)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4.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见表4-1)★★★★表4-1 法的基本特征考点三:法的作用(见表4-2)★★★★表4-2 法的作用考点四:法的定义(见表4-3)★★表4-3 法的定义4.2 课后习题详解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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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及2015年考研复习规划(7.21)第二章马克思注意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名词解释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原则:在法学方法的体系中,法学方法论原则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方法论原则是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思路,也是关于如何开发和运用具体方法的一种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根本方法,就此而言,可以把方法论原则理解为“关于方法的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几乎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法律与利益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众所周知,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和阶级差别、阶级斗争消灭之前,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具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基本社会背景,并从根本上影响着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形成、延续和变更,至于在那些阶级分裂、阶级矛盾十分明显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更会成为最具决定性和最具根本性的利益关系,任何在政治和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必然要借助于法律秩序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秩序。
这些基本的历史事实,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
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
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这些事实因素是如此的确定、确实,以致于由此所作出的有关“是什么”的判断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易于复核、检验,而极少出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永无止境的争议。
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可以确定的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实证研究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单项选择1.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法学方法可分为(A )。
A .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B .主要方法和次要方法C .理论方法和实践方法D .原始方法和派生方法2.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用真正获得正确处理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从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以上描述的以下那种法学研究方法?(B )A .历史的比较B .历史考察的方法C .逻辑分析方法D .语义分析方法多项选择1.方法论是指(AC )。
A .关于方法的理论B .论证的方法C .关于方法的体系D .关于方法的学科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分为(ABD )。
A .阶级分析方法B .价值分析方法C .比较分析方法D .实证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主要包括(ABCD )。
A .社会调查方法B .历史研究方法C .逻辑分析方法D .语义分析方法简答题简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应坚持的方法论原则。
如何正确对待阶级分析方法?简述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
简述法学中价值分析的过程。
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中国式表达,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
这也就是说,一切本质上合乎科学的方法(包括其他方法论原则),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加以运用并用实事求是来统帅,才会使人们的认识和研究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称“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具体说来,就是要在深入考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基本条件和方式的基础上,来说明法的产生、发展和更替,说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及其分配状况当然要通过人类的理性、观念和意志来确定,但是,归根结底,最终的决定力量则存在于社会物质生活的现实过程之中。
总而言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会占居统治地位,决定着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分配状况。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不仅要强调经济因素的作用,而且还要注意社会现象间的普遍联系,不能忘记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反作用。
第四,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任何法律体系都不能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就会发现,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
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在准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主题和基本趋势的条件下才能为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并且在自身的运动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强大的生命力。
用发展的观点指导法学研究,对于一个改革的时代而言,就显得尤其重要,它是克服因循守旧的传统和教条主义思想的强大精神武器。
答:在如何对待阶级分析方法这一问题上,必须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第一种错误倾向是以教条主义的态度来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把法学片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和"对敌专政之学",这种错误倾向曾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第二种错误倾向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阶级分析方法,有意或无意地贬低、轻视甚至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意义和认识价值。
对于这种错误倾向也应注意防止。
答:阶级分析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其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总体特征是把法律制度的产生与演变归结为某种精神因素的决定性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法律观谬误之处。
第二,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借助于阶级分析方法,可以在复杂多变、迷离混沌的历史现象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
第三,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观察问题,我们就可以不被这些形式上的共相和差异所迷惑,从而在总体上对它们做出准确的定性分析。
第四,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中国人民在同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长期艰苦斗争中建立起来的,它使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广大劳动群众从奴役中解决出来,成为社会的主人。
以法律手段维护和促进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大众的共同利益是它的根本宗旨。
答: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这两个阶段或方面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构成了价值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
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案例分析材料(一):“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8页)材料(二):“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材料(三):“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
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6~696页)材料(四):“青年们有时过重看重经济方面,这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
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她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
……可惜人们往往以为,只要掌握了主要运力,而且还不总是掌握得正确,那就算已经充分地理解了新理论并且立刻就能够应用它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8页)问题:1.根据材料(一)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的区别。
2.根据材料(二)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观点。
3.结合材料(一)、(二),根据材料(三)、(四)理解为什么把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简单地归结为答:在几千年的人类思想史上,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是各个时代的思想家们所着重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但是,在马克思之前,人们总是力图从所谓宇宙理想、上帝一直、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或民族精神出发去说明这一现象。
针对这种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必须与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联系在一起,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