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

税法中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它不仅关系着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
税法在税收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税法中关于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对于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所得、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源泉上代扣代缴相应税款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扣缴义务人的确定:税法规定了谁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一般包括单位和个人。
单位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组织,个人扣缴义务人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经营者。
2.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从所得、应税款项中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扣缴应纳税款,保证所得、应税款项的及时到账。
3.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法规定了对于未依法扣缴、拖欠、少缴等情况,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滞纳金、罚款,承担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等。
2. 扣款时机: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何时进行扣款。
一般来说,扣款应当在支付所得、应税款项的同时进行,确保应纳税款的及时到账。
4. 扣款限制: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在扣款时应当遵循的限制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扣款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申报的情况下进行,不得擅自扣款或恶意扣款。
5. 扣款监督: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扣款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税务机关的监督、纳税人的监督等。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扣款时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确保扣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了加强对扣款行为的法律规制,保障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扣款比例、时机、程序和限制条件,加强对扣款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第六⼗⼆条纳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纳税⼈、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是纳税⼈为了正确履⾏纳税义务,将已发⽣的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报告的⼀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向国家履⾏纳税义务的法定⼿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限期纳税,进⾏税务检查的主要依据。
这⼀制度对于提⾼税款征缴效率和纳税⼈主动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具有⼗分重要的作⽤。
纳税⼈、扣缴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本条所说的“规定的期限”,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期限,即税收实体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扣缴义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缴税款的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我国⼀些基本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三⽇、五⽇、⼗⽇、⼗五⽇或者⼀个⽉。
纳税⼈以⼀个⽉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以⼀⽇、三⽇、五⽇、⼗⽇或者⼗五⽇为⼀期纳税的,⾃期满之⽇起五⽇内预缴税款,于次⽉⼀⽇起⼗⽇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应纳税款。
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说明(新地税发[2003]99号)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主要是针对纳税人众多,税务机关无法一一对纳税人进行追缴或不便追缴的情况;另外,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还可以防止扣缴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情况的发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附:《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是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并且不以其意志为转移。
反之,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就不得强行要求其代扣、代收税款。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包括:1.应当依法办理扣缴登记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向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以作为扣缴税款的合法、有效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1.01
•【文号】国税函[2004]1199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1日国税函[2004]1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1年5月1日前,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证明思路: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证据: A、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或者有关部门已批准其设立超过30日的证据,如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签收单、收件单,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批件等资料。
B、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当取得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C、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县(市)纳税人,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从外县(市)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超过18 0天的证据。
D、对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承租人,应当具备证明承包承租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交承包费或者租金,且签订承包承租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财务报表、承包(承租)合同等。
E、对需在本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境外企业,应当具备证明该境外企业在本地承包建造、安装、装配、勘探工程或者提供劳务,且签订项目合同超过30日的证据。
其二,对其他纳税人(第一项以外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应当具备证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超过30日的证据,如帐簿(帐页) ,记帐凭证,收讫销售款项、营业款项的收款凭据,进出货物凭据,应收帐款凭据,有关合同,问询笔录,证人证言等。
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

一、概述劳务合同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是指用人单位在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个税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合同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为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个人雇主:个人雇主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也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税扣缴义务内容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收入-扣除费用。
2. 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代扣代缴。
3. 申报纳税: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个税扣缴义务的履行1. 明确劳务报酬所得性质: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前,应当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根据税法规定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申报纳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违反个税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个税扣缴义务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被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3. 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劳务合同中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定义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是指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给劳务提供者的报酬时,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劳务提供者为纳税义务人。
三、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计算方法1.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 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3. 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
五、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申报与缴纳1.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
2. 纳税义务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后,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信息,以便扣缴义务人准确计算税款。
3. 纳税义务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投诉或申请退税。
六、劳务合同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律责任1.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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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税法上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不是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
三、政策规定梳理
(一)基本规定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外业务中代扣代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