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指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一、引言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刑事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收集证据,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调查取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点。
二、确定勘验检查的范围和时间在开始现场勘验检查之前,需要明确勘验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勘验检查的具体范围,并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勘验检查。
三、组织勘验人员和准备勘验工具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相应的勘验人员参与勘验检查工作。
勘验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同时,需要准备好勘验工具,如相机、测量工具、采样器具等。
四、勘验现场的外部环境在勘验现场之前,首先需要对现场的外部环境进行勘验。
包括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情况等。
五、勘验现场的内部环境在勘验现场内部,勘验人员需要仔细观察现场的布局、结构、装饰等情况。
对于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痕迹或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拍照。
六、勘验现场的痕迹和物证勘验人员需要仔细寻找现场可能存在的痕迹和物证。
这包括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以及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工具、器械、物品等。
勘验人员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进行检验和采集。
七、勘验现场的测量和拍照为了准确记录现场的情况,勘验人员需要进行测量和拍照工作。
通过测量,可以得到现场的尺寸、距离等具体数据。
通过拍照,可以得到现场的全貌和细节。
勘验人员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工具和相机,保证数据和照片的准确性。
八、勘验现场的采样和封存对于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勘验人员需要进行采样和封存。
采样是指将物证取样,用于后续的实验检验。
封存是指将物证放入密封的包装中,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九、勘验现场的记录和报告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勘验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记录包括现场情况、痕迹和物证的发现、采样和封存的情况等。
报告是对勘验检查结果的总结和分析。
勘验人员需要准确、清晰地记录和报告,以便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十、勘验现场的清理和整理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工作。
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

纪委监察处案件检查工作办法(2014年11月修订)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代表党和政府(行政组织)查处案件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行使维护纪律和执行纪律职权的活动。
为了规范我校违纪案件检查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检查工作基本要求1.校纪委、监察处对管理范围内线索具体、情节明显的违纪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应该进行初步核实,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2.校纪委、监察处对管理范围内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应予以立案查处。
3.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独立办案与依靠党政组织、依靠群众相结合。
5.案件检查工作要保障党员和检查对象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6.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7.案件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
二、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一般分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四个步骤。
基本流程如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流程图所示。
(一)受理1.校党委成员和纪委委员(正处级及以下)的违纪问题;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学校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3.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4.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违纪问题;5.领导交办的(指上级党委、纪委及其负责人,校党委及其负责人和校纪委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6.学校基层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7.学校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
案件检查工作基本流程图(二)初核1.初核条件严格把握初核条件,对反映涉嫌违纪且线索具体的问题,必须进行初步核实。
对署实名的举报材料优先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2.初核程序严格履行初核审批程序。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围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案件查办流程及有关事项

3、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
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 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 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 的贯彻执行。
三、初步核实阶段
书证收集要求: 有原件尽量收集原件,不能取原件的取复印件,取复
印件时在复印件编制复制说明。
复印相关证据材料 1、需复印乡(镇)计生部门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提供单位签署“此件复印属实, 原件存于XXX 处”的意见,盖出处公章(或由提供人 签字压印);取证人签名(两人以上)及取证时间 (初核报告前)。如计生部门尚未作出征收社会抚养 费的决定,由计生部门出具尚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证 明材料。
言证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 笔录。在谈话调查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调查 人员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谈话材料经谈话对象看过后,谈话对象每页要 签名,材料最后一页谈话对象要在顶记录内容 行签“以上笔录共 XX 页,我已看过(或已给 我念过),与我所说的一致”,由被调查人签 名并注明 年 月 日,签名上要压印,涂改处也 必须压印。
案件查办流程及 有关事项
第一纪检室
主要内容
一、案件检查概述 二、案件受理阶段 三、初步核实阶段 四、立案阶段 五、调查阶段 六、移送审理
一、案件检查概述
1、案件检查的概念
2、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3、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 4、案件检查的任务 5、案件检查的要求
第三种是虽有违纪事实,不需给与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
【高质量】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办法制度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案件线索的管理第二条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必要程序,它可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信息收集阶段1.物证检查物证是指法庭或检察机关在案件现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痕迹。
物证检验必须依据科学方法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对于能被破坏的物证,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存。
2.证人询问证人询问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由于嫌疑人的证言不能自证其罪,因此其他非嫌疑人证人的证言也具有重要性。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必须确保证人自由发言,不得进行恐吓、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严禁逼迫证人作出有利于检察机关的证言。
3.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是一种科学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的某些证据或事实进行评估、鉴定。
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鉴别文书真伪等方面进行鉴定。
4.情况核实情况核实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查证案件的真实性与关联情况。
其过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资料,查阅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记录,了解嫌疑人的前科记录等。
二、案件证据分析阶段在案件信息收集阶段结束后,检查机关将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件能否成立或成立程度。
案件证据分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在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阶段,检察机关将分别分析各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已知事实或证据,推断某些事实的程度。
此过程主要依赖案件文件分析手段。
2.法律适用分析法律适用分析是判断案件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分析环节。
检查机关要将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对比和分析,以便找出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三、案件结论阶段1.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检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阶段中,通常需要与嫌疑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涉,揭示案件的真相。
对于起诉、不起诉等决定,检查机关需要认真审查各项证据,并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
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
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
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
XXX。
XXX。
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案件检查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规范案件处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包括机关内部不正常情况的监督、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关案件检查机制第四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检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领导监督机关内部案件检查工作。
第五条案件检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较强的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能力,保障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机关案件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案件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案件的记录、存档和查询工作。
第三章机关案件检查程序第七条接到案件检举、举报等信息后,案件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案件检查程序,并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经初步核实属实的案件,案件检查机构应当组织实地调查,采取必要的查证措施,收集相关证据。
第九条确定案件事实后,案件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第四章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第十条各级机关负有开展机关内部案件检查工作的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对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负总责,确保机关内部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案件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办案,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监督第十三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众利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废止。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机关案件检查机构所有。
以上为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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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指引
一、受理
综合信访组根据来信来访和接收的转办线索,填写受理登记表并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承办人员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
二、初步核实
1、案件检查组填写《初核呈批表),确定初步核实人员。
2、制定初核方案。
3、进行初核。
4、撰写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签名后,呈报纪委书记审批。
5、对初核结果进行处理。
需要立案的转入立案调查处理;需要诫勉谈话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转案件审理组完成相关工作;不需要立案的,转综合信访组归档备查并回复相关单位或人员。
6、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
7、初核后超出本级纪委查处权限需要移交省纪委的,经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立案调查
1、立案呈批报告。
①案件检查组指定专人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②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根据管理权限报本级纪委或党委审批。
内容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核情况及初核小组意见等。
2、立案决定及立案决定书。
①审批机关及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②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决定书》;③责成立案的,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3、调查核实。
①组织调查组,研究确定调查方案,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后执行。
②通报被立案人所在党组织,适时谈话,宣布立案。
③调查取证,主要收集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4、有关调查措施。
①行使强制措施。
对涉案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实施。
②停职检查与建议暂停执行职务措施。
③查询和冻结银行存款措施。
④暂予扣留、封存与责令不得变卖、转移措施。
5、调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在书面报经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同意后,可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四、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1、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结论材料。
2、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其意见。
3、被调查人签署意见。
4、针对被调查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写出说明。
5、案情复杂或时限性紧的,在书面报经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同意后,可商请案件审理组提前舟入。
五、撰写调查报告
1、收集、整理、归类案件证据材料。
2、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3、撰写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材料,落实一案双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纪委书记签批后,准备移送审理。
4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①将案件剖析报告重要内容以纪检监察建议书发送案发单位。
②征求有关组织意见。
③整理调查卷宗。
④清点暂扣、封存涉案款物。
六、移送
1、信访结案。
经纪委书记签批同意了结,不作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调查组整理成卷宗后,经案件检查组负责人、监察室主任签字后移交综合信访组做结案处理并存档。
2、移送审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经纪委书记签批同意移送审理后,调查组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整个案卷材料,包括领导有关查办案件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的书面意见、暂扣或封存涉案款物情况及其处理意见等收集齐全,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制作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卷宗,按照移送审理要求办理材料移送手续。
案件审理组提出审理意见并报经委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后,视情况由案件检查组按规定将审理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有关案件材料复制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或由案件审理组按照规定完成报批工作后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3、移送司法机关。
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件审理组进行审查处理,报经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案件检查组按照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手续。
如已商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调查组应将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函件和所经办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组。
七、审理和归档
案件审理组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审理工作流程后,在当年应将案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立卷,交综合组案管人员负责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