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种假期汇总表2(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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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假期管理相关条例

浙江省假期管理相关条例

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参考文号:浙政[988]3l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浙江省病假工资规定

浙江省病假工资规定

浙江省病假工资规定
根据浙江省劳动法相关规定,浙江省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1. 病假工资支付对象: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包括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工等。

2. 病假工资支付条件: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原因需要请假治疗时,经过医疗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医疗保健部门的诊断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

3. 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在享受带薪病假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按照正常工资的100%支付。

4. 病假工资支付期限:病假工资支付期限原则上为病假期间,即请假期间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的带薪病假期间。

5. 病假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将病假工资合并计入月工资发放。

6. 病假工资支付扣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等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除基本工资外,其他奖金、津贴等应根据具体制度规定进行扣减或不予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浙江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病假工资规定,但具体的病假工资标准等细节问题可能会因不同企业、行业、岗位等而有所不同,可以通过与企业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或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参考与核对,以确保劳动者在请假期间能够合法享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待遇。

浙江假期制度规定

浙江假期制度规定

浙江假期制度规定浙江假期制度规定一、产假、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参考文号:浙政[988]3l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

具体如下:(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

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

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医院各类假期管理与审批的规定

医院各类假期管理与审批的规定

医院各类假期管理与审批的规定医院各科室(部门):为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规范管理,按照我院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研究院肿瘤医院各类假期的管理与审批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各类假期(-)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持有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1、7天以内(含7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8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报院长批准;经领导批准的《请假条》需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病假66天以上者不参加年终考核,病假三个月以上视为长期病假。

3、长期病假需要恢复上班的,需有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并经医院院长批准。

(二)事假: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去处理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1、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报院长批准;经领导批准的《请假条》需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事假一个月以上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44天者不参加年终考核。

(三)婚丧假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丧葬时,给假3天。

符合男25岁、女23岁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增加20天晚婚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途假。

3、以上假期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请假条》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四)计划生育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以上正常假期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即可;符合延长产假条件并需要延长休假的,需另行申请并报院长审批;经领导批准的《请假条》需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五)调休假1、由于医疗业务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人员,其调休由各科室负责人统筹负责安排,调休假当月有效。

宁波企业各类假期汇总

宁波企业各类假期汇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二条。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晚育。 三十七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 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 公婆) 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 (2011)306号】 1.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2个月以上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公司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女方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宁波市企业职工婚丧假期相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06号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宁波企业员工假期一览表
假期类别 天 数 (法律规定最低标准) 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 条;《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1.企业在哺乳假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外。 2.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 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 十九条。 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备注
1.企业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 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 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 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各类假期简介及规定

各类假期简介及规定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 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 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009年1月1日,张某入职B公司,劳 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 年12月31日。2010年7月9日,张乙 因意外受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 病休证明,要求张乙休假3个月。公司 同意了张乙的病假申请,张乙从2010 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休病假。 休完病假痊愈后,张乙又回公司上班。 但在2010年11月28日,张某又拿着 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患有肺气肿,要 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请问能休 吗?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 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 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 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工龄
工资标 准(本 人工资 )
医疗期内待遇
不满2 已满2年 已满4年 已满6年 已满8年 年 不满4年 不满6年 不满8年 及以上
60%பைடு நூலகம்
70%
80%
90%
100%
企业应承担职工在六个月以内医疗期的工资
疾病救济费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 一年者,疾病救 济费为本人工资 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 年不满三年者, 疾病救济费为本 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 年及三年以上者 ,疾病救济费为 本人工资的60%

浙江省病假规定

浙江省病假规定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确立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三、关于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审批问题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各类休息休假汇总表

各类休息休假汇总表

各类休息休假汇总表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
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由于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
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根据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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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浙劳险〔1995〕231号 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可享受医疗期 5年以下 10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年以上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12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3个月 累计病休时间 计算 6个月 6个月内 (病假工 资) 病假时间 连续工龄 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不满30年 30年以上 不满10年 连续6个月 满10年不满20年 以上(疾病 救济费) 满20年不满30年 30年以上 标准 50% 60% 70% 80% 40% 50% 60% 70% 本人工资 (不包括加 班工资、奖 金、津贴、 物价生活补 贴) (救济费) 病假工资低 于最低工资 标准80% 的,按当地 最低工资标 准的80%发 给 计发口径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办理退职手续,享受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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