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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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新闻【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失效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一月十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二章申领与核发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媒体行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媒体行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媒体行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随着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新闻记者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确保媒体行业的专业性与公信力,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申领条件、证件有效期、管理机构、违规处理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申领条件新闻记者证是一种承认其为合格新闻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准确性,申领新闻记者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2. 在媒体行业从业满一定年限,具备一定的新闻采编能力。

3. 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劣迹行为。

4.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证件有效期为了及时更新记者队伍,确保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和权威性,新闻记者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在领证后,记者需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证件更新,更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作单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若记者在有效期届满后三个月内没有进行证件更新,证件将自动失效。

三、管理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管理机构由新闻出版部门或媒体行业协会承担。

他们负责新闻记者证的发放、审批和管理工作。

申办新闻记者证时,记者需要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管理机构在审核申请时,将综合考虑记者的资质、职业背景、从业年限及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审核通过后,新闻记者将得到新闻记者证。

四、违规处理为了保护新闻记者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于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利用新闻记者证从事非法活动或违法犯罪行为。

2. 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捏造事实。

3. 涉及隐私侵犯、诽谤、谣言传播等行为。

4. 违反新闻行业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

对于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记者资格、吊销记者证等措施。

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公示于媒体行业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平台上,以维护媒体行业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新闻记者证是媒体行业的一张“通行证”,它不仅体现了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资质,也代表了媒体行业所追求的真实、客观、准确的价值观。

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发放新闻单位记者证

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发放新闻单位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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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介绍

从业资格证介绍






考试科目:编辑记者和播音员主持人考 试科目均为三科,其中公共科目有 《综合知识》、 《广播电视基础知识》, 编辑记者专业科目是《广播电视业务》, 播音员主持人专业科目是《广播电视播音主 持业务》。




考试教材:各省广电局出售的教材分别 Nhomakorabea: 《广播电视综合知识》、 《广播电视新闻基础知识》、 《广播电视新闻业务》、 《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 这些教材都是由广播影视业务教育培训丛书编 写组编写,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 不知道什么原因,市面上基本没有出售,考友 可以在现场报名的时候买到。记者考试网上已经为 大家整理出了《广播电视新闻基础知识》和《广播 电视新闻业务》,大家可以不花一分钱,在网上观 看。
第二步,如何获得编辑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
获得条件:一是必须要获得全国广播电视编辑 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 证,二是必须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相应工作或 者实习相应工作一年以上。 获得步骤:由个人填写申请表,再由所在单位 (所在实习单位)将申请表、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单位证明上交省级广电局,再由省广电局下发编辑 记者证、播音员主持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是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 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 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 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 考试和注册取和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也就是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证》。

“两证”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资格考试这关应该 不难,问题在于已经毕业了或者毕业当年才能参加 考试,所以,得先去做另一项工作:实习! 在大四的时候就可以开始在电台或者电视台实 习,与所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关系,最终取得一年实 习资格(当然,如果你没有实习到一年,就看你的 本领了,将这个鉴定时间改为一年。说清楚原因, 一般单位都会给办的,呵呵)。 好了,这一步到位后,就是参加每年举行的全 国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资格考试了。

关于记者证发放使用管理的公告

关于记者证发放使用管理的公告

关于记者证发放使用管理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1999(000)008
【摘要】最近一段时间,相继发现一些新闻单位和非新闻机构擅自变造、自制发放记者证;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和冒名使用记者证,招摇撞骗。

为加强对记者证件的管理,保障新闻单位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
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1998)404号],现将我省记者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再次公告如下;一、记者证是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时的身
份证明。

现在全国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和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机构使用记者证,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统一编号,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
【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9.2
【相关文献】
1.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与使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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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记者证发放使用管理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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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首批新闻网站记者证发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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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记者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媒体记者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媒体记者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一、总则媒体记者资格证书是对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重要证件。

为了规范媒体记者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媒体记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新闻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证书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国籍;•年满18周岁;•拥有正式的新闻采编工作单位;•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申请程序申请者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的新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个人联系明文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历证明文件;•工作单位介绍信;•个人简历。

3. 证书发放经新闻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申请者,颁发媒体记者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三、证书的使用和管理1. 合法使用持证者可以凭证书进行新闻采访、撰写报道等职业活动,享有与记者身份相符的权益和待遇。

证书应当按要求佩戴或携带,如果证书遗失,应及时向新闻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2. 证书管理•定期组织考核,审核持证者的从业情况;•监督持证者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纪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更新证书信息,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3. 证书有效期延期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持证者可向新闻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延期手续应提前办理,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延期申请需提交个人近期业绩、推荐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4. 证书的暂停和注销媒体记者资格证书暂停和注销的情况包括:•持证者主动申请暂停或注销;•持证者因违反新闻从业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持证者不具备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条件。

媒体记者资格证书暂停或注销后,持证者不得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四、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对于申请、发放、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争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新闻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新闻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为终审结果。

对于伪造、盗用他人媒体记者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新闻专业的考证

关于新闻专业的考证

关于新闻专业的考证
新闻专业是一个需要广泛知识和技能的领域,因此有许多有用的证书可以考取。

以下是一些关于新闻专业的常见证书:
1. 新闻记者证:这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申领条件包括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2.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主持人资格证: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工作必须持有此证书。

申请者除了满足学历要求,所在单位还需要具备有广电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 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必须持有此证书。

4. 新媒体管理师证书:该证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颁发,采用统一的培训标准、考试大纲、编号规则和查询方式,是全国通用的永久有效证书。

5. 全媒体运营师:该证书是国家职业分类目录中的一种,在校大学生即可报考。

6. 互联网营销师:这是2020年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职业之一。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新闻专业证书,考取这些证书可以帮助新闻专业的学生和从业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同时也可以作为求职、升职、加薪、跳槽的重要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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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与使用
作者:
来源:《职业》2009年第12期
为规范新闻采访秩序,加强记者的权益保护,今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力量,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并分别于10月1日、10月15日施行。

两个《办法》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强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同时完善新闻记者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其中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与核发、使用与更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新闻记者证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问:怎样识别真假新闻记者证?
答: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问:领取新闻记者证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新闻机构中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问:新闻机构中的党务、行政、后勤等人员可以申领新闻记者证吗?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问:使用新闻记者证应注意什么?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明确,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问:新闻记者离开新闻采编岗位能将记者证带走吗?
答: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问: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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