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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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范围内所有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工作。

第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爆破器材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产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工作。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爆破器材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发放管理第九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填写发放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放日期、发放人、领用人、发放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发放的器材与申请的器材一致。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教育,确保领用人了解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领用人具备安全使用器材的条件。

第十五条爆破器材的发放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领用人按照规定使用器材。

第四章清退管理第十六条爆破器材的使用结束后,生产部门应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填写清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清退日期、清退人、清退器材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等。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核对,确保清退的器材与使用中的器材一致。

第十九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清退的器材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的清退应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清退的器材按照规定存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管理,明确责任,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结合XXX(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第三条矿涉爆人员,包括装卸工、司机、押运员、保管员、雷管导通员、涉爆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涉爆员要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通风科备案,同时取得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信息IC卡》,在通风科审核备案。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押运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押运人员要接受矿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保管员不得兼作押运人员。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必须经公安部门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取得《爆破器材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依据本办法,对矿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矿成立爆破器材领导组:组长:单位正职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成员:物资供应、通风、保卫、安全、生产、人事和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爆破器材管理方针、政策和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部门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文件精神,抓好我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2、负责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稳定。

第十条矿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职责:1、牵头单位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牵头制定、研讨、下发爆破器材管理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材料特殊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开发的民用爆炸专用设备危险度和安全使用寿命分类,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民爆专用器材的使用寿命进行监督。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专用设备目录和设备危险程度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企业民爆专用器材的备案工作、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达到本法规规定安全使用寿命的民用爆炸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分类和安全使用寿命如下:( 一 ) 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5年;( 二) 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 三) 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2年;( 四) Ⅲ类- 加工有燃烧危险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原材料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寿命为15 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用爆炸物专用设备目录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用于民用爆破材料生产线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 ) 达到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退休期;( 二 ) 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维修调整后仍不能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 ) 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能耗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 ) 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的使用寿命已到期;( 五 ) 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参数监测不完善;( 六 ) 设备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 七 ) 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中铁五局贵州公司织纳铁路1标五分部民爆物品管理办法总则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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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南绕城公路建设项目办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物品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西宁南绕成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施工沿线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破器物品,包括:
(一)、工程施工所用的各类炸药:
(二)、工程施工所用的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非电毫秒雷管、击发枪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三)、公安机关认为的需要管理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一下简称爆破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各施工单位对爆破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采购、押运、保管、使用爆破物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所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章作业。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干部、职工、民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办对管辖内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采购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应凭证到指定地点购买。

第八条爆破物品的购买必须应持证购买,经有关部门审核颁发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需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到所在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持证运输;在有效期内,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十条运输爆破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规定,并必须派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第十一条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不应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

装卸车辆应电气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炸药和雷管不准同车装运,不准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运输途中到加油站加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爆破物品时,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清点,确认所提数据准确无误后才能启运,运输中要注意行车安全和爆破物品的安全,不得在城镇、村庄、交叉路口停留,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车,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

装卸现场应该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了解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持证上岗;老、弱、病、残和儿童不准实施装卸作业。

装卸人员在装卸时不应穿戴易
在库房周围应设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小型库房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小于2m。

(1)炸药和雷管堆放高不超过1.6m。

(2)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第二十三条爆破物品仓库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巡夜值班,仓管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各施工单位必须挑选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仓库保管员。

第二十四条爆破器材存储库,必须要有专职人员值班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物品工作人员许可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二十六条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爆破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整,方准使用。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必须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妥善安排爆破时间,尽可能避开车辆、行人和通行的高峰期,设专人负责指挥。

在危险区的边
界,设置警戒线和岗哨,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撤至安全地点后,开始爆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一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同时取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物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工程的用量。

使用剩余的必需当天退库,登记入账,不准私存于住宿区。

实施爆破作业时,应有证明人在耗用帐上签字证明。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专卖、转借爆炸物品。

第六章对爆破物品的强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由使用爆破物品的施工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十五条使用爆破物品的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安全责任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三十六条项目办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制定定爆破物品安全责任制度的单位,视为违约,除扣除违约金外,还要停止对爆破物品的使用,并限期整改。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约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各驻地办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爆破物品安全管理、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爆炸物品安全使用与管理的单位,项目办将上报公安机关,从严处理,除查处当事者外,还要追究施工单位主管领导
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标段每月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驻地办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总监办、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各驻地办、各标段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的检查工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经公安机关,项目办检查或抽查,发现仓储条件或审批、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登记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按规定限期进行整改,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加倍处罚。

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在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的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及主管部门,项目办将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南绕城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和有效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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