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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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白银原油保证金交易特点分析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现货白银原油保证金交易特点分析
保证金交易又称虚盘交易、按金交易,就是投资者用自有资金作为担保,从 银行或经纪商处提供的融资放大来进行现货黄金交易,也就是放大投资者的 交易资金。融资的比例大小,一般由银行或者经纪商决定,融资的比例越大, 客户需要付出的资金就越少。国际上的融资倍数也叫杠杆.例:市场的标准合 约为每手10万元,如果经纪商提供的杠杆比例为20倍,则买卖一手需要5000元 的保证金;如果杠杆比例为100倍,则买卖一手需要1000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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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点差 白银原油9个点回本 产品品种选:10吨、50吨、100吨、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安全可靠 全国原油技术交流群:295.679.394(入群验证码:190) 认准唯一 QQ: 190.067.810 老师全天在线指导 实时喊单全程跟单,建仓平仓绝不让您错过精准点位,使您的盈利最
大化。 从不预判行情,行情千变万化非我所控,趋势做单才是王道。
价格发现是黄金期货交易的功能,黄金期货价格是黄金现货价格的未来体现。 而套期保值在期货保证金交易和现货保证金交易中都可实现,(套期保值是期 货的专利,现货不具有这个特性)这里可能需要解释一下黄金套期保值的概念, 这是指金商为了规避未来金价不确定性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而采取锁定风险 或锁定收益于当前值的市场操作手法。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较高的杠杆作用, 从而也成为投资者投机获利的工具。
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在黄金买卖业务中,市场参与者不需对所交易的黄金进 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黄金交易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价款,作为黄金实 物交收时的履约保证。目前的世界黄金交易中,既有黄金期货保证金交易, 也有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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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保证金交易主要有三大功能:第一是价格发现;第二是套期保值;第三 是投机获利。
黄金保证金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当用金商或产金商需要对现货进行规避市场 风险的套期保值时,不需占用大量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舟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将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建成多品种、多模式和影响力强的全国一流的大宗商品综合性交易平台和结算、定价中心,打造大宗商品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岛,规范交易中心及交易参与者的行为,促进交易中心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市及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监管,以及入驻交易中心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合格的自然人现货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中心由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简称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交易商及其他服务机构等主体组成。

其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确保交易中心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营。

交易所是交易中心的市场运作主体,具体负责交易中心的运营和市场发展。

授权服务中心是经交易所审批核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市场开发等授权服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是指由交易所组织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石油、成品油、石化商品等大宗石油化工商品,铁矿石及钢铁商品、金属商品、煤炭商品、稀土资源商品、纸浆、纺织原材料、塑料粒子等原材料、木材商品、大宗农副商品等大宗商品及交易所推出的其他上市商品。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

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共五则范文)第一篇:关于舟山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背景:1、交易中心是新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新区发展规划的重大举措之一。

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建成国际性大宗商品综合交易、结算和定价中心,形成舟山价格、舟山指数”的战略目标。

2、根据2012年国务院38号文件清理整顿要求,交易中心原现货订单交易模式于2013年3月14日停止。

6月26日推出即期交易模式,品种有电解镍、螺纹钢、船用油、白银、山茶油。

问题:1、基础配套不到位λ物流方面,现货交易的发展依托于物流仓储的运行。

虽然近几年舟山大宗物流储运发展迅速,但是,舟山港口泊位以及附近仓储设施基本都是企业独有,舟山无法进行统一规划,难以建立专业大宗商品仓储基地。

舟山目前还是以货物中转为主λ金融行业,缺少形成规模的贸易商,成熟的担保机构。

λ人才方面,交易中心建设缺乏大宗商品交易行业人才、专业信息技术人才,最重要的是缺乏视野广阔、专业能力突出、有实践能力、有实际经验引导大宗商品交易行业发展的领军性人物。

离职现象很严重,舟山的薪资及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无法吸引专业人才。

2、政策方面,虽然在新区规划、国务院定位中,把大宗商品交易作为新区建设的首要目标。

但是并未带来实际有竞争力的政策,没有大宗商品交易国字头牌子,相关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未获取,舟山没有得到在大宗贸易招商方面具有竞争性优势的政策。

3、缺乏政府引导,监管混乱。

自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市场清理整顿后,2013年8月商务部通过《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草案)》,草案中确定商务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为现货交易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

而在《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中却指明省金融办为省监管部门。

---而且目前的现货交易行业发展中,还是发展—监管—整改—监管,并没有大方向的引导。

第二篇:工业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工业园区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问题:园区建设存在着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环境不优,体制不顺等问题。

中舟银简介

中舟银简介

中舟银一、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易中心隶属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下称浙商所),机构席位号:001。

浙商所是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发起,由市政府设立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于2011年7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

浙商所股东为舟山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沙钢集团、中国国电集团、光汇集团、温州港集团等12家大型央企、国内知名民营企业。

浙商所坚持管控市场风险,积极创新交易模式,适时推出符合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当前品种包括船用油、电解镍、铜、铝、螺纹钢等。

在先行先试政策的指导下,将建成全国重要的大宗商品综合性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和物流中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是国家一项海洋经济战略决策,是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之后国务院正式批复的第四个国家新区,也是第一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

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复《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提出建设“舟山国家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对舟山的核心功能定位是打造中国最重要的大宗商品物流基地和国际物流岛。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正式提出先行先试,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港口开发为主导的舟山海洋经济发展正迎来千载难逢的重要机遇。

浙江省委、省政府坚持“八八战略”,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等重大战略决策,提出构筑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与信息支撑体系“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核心是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明确舟山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为全省大宗商品交易的重要平台。

舟山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举全市之力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作为先行先试、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白银交易中心于2013年5月正式成立。

注册资金两千万元。

公司秉承诚信为本、合法经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贵金属销售、投资、咨询平台,达到客户与公司共发展,为实现客户与公司资产共同增值最终理想而奋斗!产品优势舟山市人民政府举全市之力于2011年7月8日发起设立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作为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运营主体,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远期交易市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市场经营许可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取得市场经营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条组织机构远期交易市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远期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和市场监测,形成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交易规则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交割方式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制定交割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同时,应当规定交割方式的不同,以适应不同的交易对象和需求。

第六条信息披露远期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第七条风险控制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增强风险控制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风险。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交易清算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清算体系,保证交易结算及时、准确。

同时,应当督促交易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结算义务。

第九条监督管理远期交易市场应当接受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要事项,并配合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确保市场合规运营。

第十条处罚与追责远期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制度,出现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大宗商品远期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和市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规范交易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舟山大宗商品结算细则解读

舟山大宗商品结算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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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一、基本概念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最高价:某交易日最高成交价。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最低价:某交易日最低成交价。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指某交易商品该交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 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 该交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 结算价。 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订货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 基准价。 基准价。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合约数量。 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的合约数量。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约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订货量:交易商已签订电子交易合约且尚未交割的数量。
舟行四海 商通天下
——结算细则解读 结算细则解读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一、基本概念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要约 或承诺, 或承诺,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由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并自动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生成电子交易合约的买卖行为。 生成电子交易合约的买卖行为。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 商品即期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买入或卖出 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约, 的价格申报,经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后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约,持有合约 可自主选择任一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转让或者在合约到期日集中交割 可自主选择任一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 的交易方式。 的交易方式。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商保证金、 保证金 当日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当日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进行计算 开市价: 开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在某交易日开市前十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 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格为 开市价。 开市价。 收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收市价:某一电子交易合约某交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宗商品交易在经济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为主题,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宗商品交易涉及多个行业,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

这些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复杂性,需要严格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二、管理办法的内容《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市场准入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的资质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市场结构等。

准入条件的制定旨在引导优质资本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交易规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交易规则来保障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的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等,以及交易参与者的权益和义务。

这些规则的制定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风险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较高,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交易保证金、风险敞口管理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控制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

4.信息公开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提供充分的市场参与者决策依据。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方式,包括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

信息公开的制度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意义和影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保护投资者利益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和风险管理措施,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减少被操纵和欺诈的风险。

2.规范市场秩序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需要明确的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市场的混乱和非法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操作规程第1章总则 (5)1.1 交易原则 (5)1.1.1 公平公正原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保证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维护市场公正,禁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5)1.1.2 透明度原则:交易市场应公开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成交信息等,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传播,提高市场透明度。

(5)1.1.3 风险可控原则:交易市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5)1.1.4 依法合规原则:交易市场及交易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交易规则,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5)1.2 交易范围 (5)1.2.1 商品范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涵盖能源、金属、农产品、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类别。

(5)1.2.2 交易方式:交易市场可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多元化交易方式,满足不同交易主体的需求。

(5)1.2.3 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应面向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个人投资者等开放,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交易主体结构。

(5)1.3 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5)1.3.1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所有交易主体。

(6)1.3.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的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等环节。

(6)1.3.3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交易员、风险控制人员等。

(6)1.3.4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交易市场与其他市场、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合作与交流的各个环节。

(6)第2章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 (6)2.1 交易主体资格 (6)2.1.1 交易主体范围 (6)2.1.2 交易主体准入条件 (6)2.2 交易方式 (6)2.2.1 现货交易 (6)2.2.2 远期交易 (6)2.2.3 期货交易 (6)2.3 交易主体行为规范 (7)2.3.1 诚信交易 (7)2.3.2 合规经营 (7)2.3.3 信息披露 (7)2.3.4 风险控制 (7)2.3.5 交易记录保存 (7)第3章交易流程 (7)3.1 交易准备 (7)3.1.2 注册与认证 (7)3.1.3 交易账户管理 (8)3.1.4 交易规则了解 (8)3.2 交易报价与竞价 (8)3.2.1 报价方式 (8)3.2.2 报价规则 (8)3.2.3 竞价方式 (8)3.2.4 竞价规则 (8)3.3 成交与合同签订 (8)3.3.1 成交确认 (8)3.3.2 合同签订 (8)3.3.3 合同备案 (9)3.4 交易结算与交割 (9)3.4.1 交易结算 (9)3.4.2 交割方式 (9)3.4.3 交割流程 (9)3.4.4 交割违约处理 (9)第4章交易资金管理 (9)4.1 资金账户管理 (9)4.1.1 账户开设 (9)4.1.2 账户监管 (9)4.1.3 账户变更与注销 (9)4.2 资金结算 (10)4.2.1 结算方式 (10)4.2.2 结算时间 (10)4.2.3 结算流程 (10)4.3 资金风险管理 (10)4.3.1 风险评估 (10)4.3.2 风险控制 (10)4.3.3 风险处置 (11)第5章交易信息管理 (11)5.1 交易信息公开 (11)5.1.1 公开原则 (11)5.1.2 公开内容 (11)5.1.3 公开方式 (11)5.2 交易信息保密 (11)5.2.1 保密原则 (11)5.2.2 保密措施 (11)5.3 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 (12)5.3.1 数据统计 (12)5.3.2 数据分析 (12)5.3.3 数据应用 (12)第6章交易风险管理 (12)6.1.1 市场风险识别 (12)6.1.2 信用风险识别 (13)6.1.3 操作风险识别 (13)6.1.4 合规风险识别 (13)6.2 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1 市场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2 信用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3 操作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2.4 合规风险评估与控制 (13)6.3 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理 (13)6.3.1 风险处置 (13)6.3.2 应急处理 (13)6.3.3 信息沟通与报告 (14)第7章交易监管与合规 (14)7.1 监管体系 (14)7.1.1 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保证交易活动合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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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暂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四章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第五章订货限额制度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七章代为转让制度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控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交割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现货订单履行的资金,是已被现货订单占用的保证金。

交割保证金是指交易所向卖方交易商收取的用于保证交割业务顺利履行的保证金。

第五条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边行情,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措施。

第六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现货订单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交易保证金措施的,现货订单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调整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八条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第九条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限幅。

第十一条当某一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1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三条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6%。

第十四条若某一品种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5%。

第十五条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7%。

第十六条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5%。

第十七条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措施如下: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涨(跌)停板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现货订单与该品种单位订货盈利最大一方的现货订单依次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的现货订单按照该品种现货订单成交时间在前先予以对冲的原则,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金大于0。

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实施后下一交易日该现货订单的涨(跌)限幅恢复至现货订单规定的正常水平。

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的计算方法: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交易商所持该现货订单订货盈利总和/该现货订单的订货量第十九条因上述减少订货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条该现货订单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第二十一条为防范极端单边行情和通过恶意交割申报来获得延期交割补偿费的风险,交易所实行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

第二十二条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指在到期集中交割前,交易商可以根据持有的现货订单自主选择交割日期申报交割,对于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净订货向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现货订单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的一种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交割申报时段,申报交割的买方交易商必须全部货款到帐,申报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注册仓单》。

第五章订货限额制度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

订货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五条当某一交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0万手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现货订单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某一交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0万手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万手。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额。

第二十七条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订货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订货量计算。

第二十八条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订货限额。

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所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代为转让。

第六章大户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条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所报告。

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三十一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履约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七章代为转让制度第三十三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

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所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一)该交易商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补足的;(二)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三)该交易商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执行代为转让的程序(一)通知交易所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当日结算数据,通知交易商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当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1)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有关交易商必须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其间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立交易。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3)“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所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代为转让”的结果。

当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5)对于上述(2)、(3)、(4)措施,交易所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代为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七条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所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强制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

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延长暂停交易期限。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

交易所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第四十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三)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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