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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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一、什么是CISG公约?CISG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写的旨在促进国际货物销售的公约。

该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签订,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并被许多国家采用。

通过CISG公约,国际货物销售中的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该公约,并且该公约规定了关于合同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条款,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形在CISG公约的规定下,买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1.欺诈合同成立时,买方所持有的关于货物性质、数量、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卖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纠正买方的误解。

2.误导卖方在与买方讨论货物并进行合同协商时,向买方提供虚假信息。

3.违反合同条款卖方违反合同中的条款,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其应有的权利。

4.非法行为合同的成立是在卖方的非法行为的基础上完成的。

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如果买方成功宣告合同无效,则各方就相关交易恢复到未存在合同时的状态。

买方可以要求退货,并且应当退回所有交付的货物、收取的价款及相关费用和支出,除非买方并不需要支付该货物的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可以退还给买方。

此外,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因为合同受到损失,可以将损失的金额计入赔偿范围内。

四、如何进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在CISG公约中,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买方应当在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后尽快向卖方宣告合同无效,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证明其宣告的正确性。

如果买方不能在发现合同无效的原因后采取上述行动,那么买方将失去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五、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买方认为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行动。

根据CISG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在欺诈、误导、违反合同条款或非法合同行为的基础上宣告合同无效,并且可以要求退货并获得相关赔偿。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引言CISG,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一项由联合国制定的、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公约。

目前已经有超过9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CISG公约的适用,对于在跨境交易中的买卖双方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即使是在CISG公约的框架下,也会有各种各样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的就是,在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效力CISG公约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1.卖方的商品的质量或数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2.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未能履行合同其他义务。

当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时,该决定将对买方和卖方产生什么样的效力呢?通过对CISG公约相关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宣告合同无效并不会自动终止合同,其效力等同于一份解除合同的声明,意味着买方已经不再希望继续执行合同,并表示他的表现将不再继续。

换句话说,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是一种违约宣告。

2.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效力并非绝对的,即买方不一定会成功地宣告合同无效。

如果对方(即卖方)予以接受,则宣告合同无效将成为一项有效的解除合同的方式。

如果卖方拒绝接受,买方就需要寻求法院的支持来证明其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以获得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在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同时,买方也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救济方式:1.要求通过商品的维修、更换或者退货等方式解决问题;2.要求卖方赔偿因合同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减少所受损失的相应费用)。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CISG公约中关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是没有限制。

以下是几种限制的情况:1.如果卖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已经告知买方有关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因为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已经知悉了存在的问题。

CISG项下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

CISG项下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

CISG项下合同无效的法律分析摘要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是cisg给予守约方的核心救济手段之一。

然而基于cisg本身协调两大法系分歧的出发点,公约对于宣告合同无效的性质、根本违约的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等均未进行细致的规定。

本文希从cisg条文本身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究。

关键词宣告无效根本违约法律后果作者简介:王露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生。

一、宣告合同无效的概述宣告合同无效是cisg实质部分第3章货物销售的核心内容之一。

cisg第49条规定了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作为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之一;第64条规定了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作为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之一;第73条规定了分批交货合同中的守约方可宣告合同无效;第75、76条阐明了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第5章的第5节专门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从源起来看,cisg对1964年《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此种限缩从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立法者的目的是尽量使合同有效。

一方面这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最大可能地促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进而鼓励交易,繁荣市场。

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了效率的因素,在缔约过程中,合同双方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合同无效,先前的投资便成为了沉没成本;其次,双方信赖此合同的效力而不再寻找其他的缔约机会,俟合同无效,双方尤其是守约方会丧失包括更优缔约条件在内的机会利益;再次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具有恢复原状的义务,财物的返还必会产生额外费用。

但总的来说,宣告合同无效的设定功能还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实现合同目的,一旦期待落空,守约方可宣告合同无效继而能从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防止守约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具有以下特点:(1)单方行为,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无需另一方的同意即产生效力;(2)前提是根本违约,即守约方只有在他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被实际剥夺的情况下才能宣告无效;(3)宣告无效者只能是守约方;(4)宣告无效具有溯及力;(5)宣告无效的权利的行使具有时间上的限制。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

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CISG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The System of Declaring Contracts Invalid in CISG)国际销售合同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销售合同法律框架,其中包含一套明确的规定,涉及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和程序。

该制度确保了当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复。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涉及的商品与合同内容不符。

当商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或其他重要特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错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误解、明显错误或欺诈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与当事人真实意图不符时,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 合同违反了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

当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4. 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

当一方严重违约,无法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CISG还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

根据其规定,当事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意图,并解释宣告的原因。

对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宣告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提出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修复合同、赔偿损失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宣告合同无效的事项达成协议,争议将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存在对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公正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它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在合同存在重大问题时获得合理的补偿或解除合同。

同时,它也促进了国际交易的稳定和可靠性,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和信誉度。

然而,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有效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

由于国际销售合同的复杂性和跨国性质,确定合同是否无效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

此外,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可能会导致时间和费用的浪费,影响到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引言国际贸易中,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文化、法律和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商事法律体系的不同可能导致在跨境贸易中出现合同纠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80年联合国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该公约为跨境贸易中的合同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在CISG中,合同无效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进行探析。

一、CISG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CISG第4至第7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CISG第4条的规定,合同的无效一方面可以基于合同订立时的欺诈、误导等原因,另一方面则包括基于合同订立后的重大违反行为。

CISG第5条则规定了权利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程序,要求权利方在发现合同无效情况后尽快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CISG第7条还规定了权利方宣告合同无效后的权利和责任,包括终止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

三、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意义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商事法律体系的差异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并且合同一方面的欺诈、误导或重大违反行为也可能存在。

合同一方在发现合同无效情况后,可以通过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也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为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和成本,增强了合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商户参与国际贸易活动。

四、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不足之处尽管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CISG 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只适用于合同订立时的欺诈、误导或重大违反行为。

对于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无效原因的变化等,CISG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CISG对于宣告合同无效的证明责任也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证明难度。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

CISG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探析作者:范丽婷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12期[提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货物销售合同的效力《公约》当中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但是《公约》第二十五条对于宣告合同无效进行了条款性的规定。

本文阐述宣告合同无效制定的背景、概念、发生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与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

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公约》中对国际货物销售最重要的规定,充分了解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竞争力。

关键词:CISG;宣告合同无效;违约救济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20年3月30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由62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公约》草案文本作为一项统一的国际商事公约,它平衡、借鉴﹑融会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合同法中对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构造统一规则。

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制定的背景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立以后将制定能被不同的国家所共同接受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适用规则视为其首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减少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阻碍,重新建立国际货物贸易新秩序。

为了实现国际贸易合同目的、促进国际贸易合同的执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但是因为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为了给利益受损方提供解除合同约束的条件,《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赋予合同权利人可以终止合同效力并恢复原状的制度安排,这也是对合同违约方来说最为严格的制度惩罚安排了。

因此,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公约》都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安排进行必要的限制。

掌握《公约》宣告无效制度的含义、适用情形以及对适用的限制,這对于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此文本研究的意义。

二、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概念(一)宣告合同无效的概念。

关于合同无效的含义,经过立法和实践的发展已经有了一个相对统一的结论,它的一般情形是指合同业成立,但它通常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致使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专业班级:法学双学位姓名:陈泽政指导教师:周清华法学院二0一五年六月摘要本篇论文主要针对于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协调各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因而在某些问题的表述和规定上不够清晰,为了更加清楚的理解买方如何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本文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背景、条件、限制以及与卖方补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看法,为我国今后的贸易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根本违约;违约补救AbstractThis thesis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rules about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of Contract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o coordina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jor legal systems, the expression of some rules in the CISG is not specific. In order to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how to exercise the rights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by the buyer, the study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conditions, constraints and relations with the seller to remedy system. Perception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CISG was proposed.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giving advice for our trade activities in the future.Keywords: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e the Contract, Fundamental Breach, remedies of breach目录绪论 (5)一、宣告合同无效概述 (6)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6)(一)卖方违约行为 (7)(二)根本违约 (8)(三)在宽限期内不履行合同义务 (9)(四)预期根本违约 (10)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 (10)四、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违约补救 (11)(一)卖方违约补救制度及其价值 (11)(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卖方违约补救的关系 (12)结论 (13)参考文献 (15)致谢 (16)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绪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的贸易也随之迅猛的发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 ,是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

其中根本违约制度为《公约》的最⼤亮点,并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发挥的作⽤越来越⼤,由于我国《合同法》也借鉴了《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可见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本⽂简单介绍⼀下《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主要包括五部分:第⼀部分对于根本位于制度的概述; 第⼆部分介绍根本违约的类型; 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根本违约中最具有影响⼒的救济⼿段- 宣告合同⽆效; 第四部分简单介绍《公约》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根本违约制度的启⽰; 第五部分为结语。

⼀、《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公约》第25 条是对根本违约制度的定义,内容为⼀⽅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以⾄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的构成包括主客观两⽅⾯: 客观上损害结果,⼀⽅当事⼈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当事⼈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另⼀⽅⾯,主观上的可预见性,除⾮违反合同的⼀⽅并不预知,⽽且⼀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这种结果。

对由于《公约》对损害和预见性未进⾏明确的规定,⽽损害和预见性本⾝模糊性,因此再利⽤《公约》的过程中,对根本违约引发了⼤的讨论。

第⼀,如何界定损害。

既然根本违约的客观标准为蒙受损害,但如何界定损害,《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

⼀般认为损害本⾝有三层意思,对受害⽅的有关损害,损害之实质性,损害与合同项下的期待成⽐例。

但三层意思中实质性本事就是模糊的概念。

但在实践中,法院⼀般会考虑货物的价值、买⽅购买货物的⽬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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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专业班级:法学双学位*名:***指导教师:***法学院二0一五年六月摘要本篇论文主要针对于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协调各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因而在某些问题的表述和规定上不够清晰,为了更加清楚的理解买方如何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本文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背景、条件、限制以及与卖方补救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与阐述,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看法,为我国今后的贸易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根本违约;违约补救AbstractThis thesis focuses on analyzing the rules about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of Contract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o coordina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major legal systems, the expression of some rules in the CISG is not specific. In order to more clearly understand how to exercise the rights of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by the buyer, the study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conditions, constraints and relations with the seller to remedy system. Perception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CISG was proposed.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giving advice for our trade activities in the future.Keywords: Avoidance of the Contract, Terminate the Contract, Fundamental Breach, remedies of breach目录绪论 (5)一、宣告合同无效概述 (6)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6)(一)卖方违约行为 (7)(二)根本违约 (7)(三)在宽限期内不履行合同义务 (9)(四)预期根本违约 (10)三、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 (10)四、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违约补救 (11)(一)卖方违约补救制度及其价值 (11)(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卖方违约补救的关系 (12)结论 (13)参考文献 (15)致谢 (16)CISG公约项下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绪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的贸易也随之迅猛的发展。

同时,不可避免的,贸易纠纷、违约现象也必然会增加。

这时,一项公平合理的救济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不仅对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大法系的合同法都对合同的违约行为救济方式做出了规定,解除合同应该是其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

但是由于历史传统与现实情况存在差异,各国对于合同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效果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合同的解除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公约》中采用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作为对违约救济的最后一个手段,也是公约给予守约方的核心救济手段之一,这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制度。

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本身为了协调两大法系的分歧,所以对宣告合同无效制度未进行细致的规定;同时,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背景、要件、和效果针对于买方和卖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买方本身由于距货源地距离较远,信息不对称等先天弱势,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而研究买方如何合理利用合同无效制度维护自身利益是有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中针对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内容及具体运用条款于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了让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守约方——买方在对外贸易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的运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本文写作目的是指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在订立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时应注意的内容,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利主张“宣告合同无效”,以及主张“宣告合同无效”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说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与违约救济之间的关系。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际的履行,宣告合同无效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益上的损害,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对于宣告合同无效的解读也可以是为了更好的督促合同的实际履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宣告合同无效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是1980年4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CISG的目的是促进国际间贸易的发展,希望贸易双方之间订立的贸易合同能够得到较好地履行,能够顺利地完成整个交易过程。

但是有合同的存在就一定会有违约的情况,宣告合同无效作为一种违约救济的最后手段被CISG所采用。

在公约的规定中,宣告合同无效仅是在特定的违约情况下才能采用,是公约违约救济手段中最为极端的做法。

CISG 宣告合同无效具有严厉的法律后果,它会督促合同当事人在缔约、履约过程中谨慎注意义务,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鼓励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

CISG对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权利,震慑并惩罚了即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但公约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或肆意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任意的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在合理有效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解除权灭失的情况。

所以正确理解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理解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这将有利于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最大保护。

二、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得以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有二:一是卖方根本违约(《公约》第49条第1款a项);二是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公约》第49条第1款b项)。

而买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根据《公约》第26条的规定同样必须以向卖方发出通知为前提,使卖方(违约方)及时的知道合同所处的状态,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避免买方(守约方)利用卖方根本违约的机会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并不一定会引致合同解除。

事实上,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常常蕴含着一种风险:一旦赖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违约情事不被认定为根本违约,买方将得承担因为宣告合同无效错误而导致的损失。

同时,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在适当合理的时间内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买方在(1)卖方已经交付货物的情况下;(2)买方不在给卖方的宽限期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或不在卖方明确宣布他不履行义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都将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显然,能否准确把握解除合同的条件、能否正确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都将极大地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状态。

(一)卖方违约行为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首要前提是卖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卖方的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其应该承担义务的行为。

《公约》第30条中规定“卖方必须依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而,卖方的义务可以概括为三点:(1)按合同与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

但是《公约》本身不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而且《公约》第67条规定“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因此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成为判断卖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首要依据。

《公约》第31~37条和第40~42条对卖方交付货物义务更加细致的划分,概括起来,卖方交付义务的主要内容是:(1)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2)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买方所要求的货物,在缺乏约定的情况下,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货物条件(货物相符要求,品质担保义务);(3)确保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货物(包括知识产权)。

根据《公约》对卖方基本义务的规定,卖方在国际货物交易活动中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1)不交货;(2)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3)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4)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能够提出权利要求。

但是,买方并不是在所有卖方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中都可以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二)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了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上述四种情形当符合以下要件时便构成了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据此宣告合同无效。

1.客观要件,即一方的违约造成了另一方的实质损害我们可以分五个步骤来进行认定。

第一,一方违约。

第二,守约方遭受损害。

损害还包括利益的损失。

第三,违约与损害具有因果联系。

第四,损害程度达到“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不过这种实质性损害往往带有比较强的主观因素,因而具体损害的强度应该根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向进行判断。

第五,不可补救。

违约补救制度设置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如果违约方违约行为是可以进行补救的,那么守约方往往会接受这种补救,避免更多的额外成本。

此点后文将会详细论述。

2.主观要件,即可预见性第一,预见的时间。

《公约》25条虽然规定了违约方对违约后果的预知性,但是并未规定明确的时间起点。

《公约》本身是协调国际商业活动的法案,因而在条款的设计中为各国具体国情留下了充足的空间;25条的本意就是希望将此问题留给国内司法机构根据个案进行自由裁量。

而目前,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在订约之时,二是在违约之时。

笔者认为应为在订约时。

首先,《公约》第74条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那么就是说定损,应按照订约时计算,而如果将25条时间起点理解为违约时,就意为定责应按违约时,那么就会出现定损和定责是分开两个时段,出现了矛盾;而违约与损害之间是有因果联系的,这种矛盾显然违背了这种联系。

其次,从逻辑顺序来讲,一方如果在订约之时就预见了损害结果,那么他在违约时对损害结果一定也是可预见的,但反之则不一定;第三,从常理看,一般来讲,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都会比较谨慎,进行仔细的考虑和衡量,所以也可以说在衡量中能够预见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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