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公约中文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版一、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是在1980年4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的。
公约的目的是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减少跨国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公约的正式名称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通常被简称为“CISG”。
公约是目前最重要、最广泛应用的国际合同法规范之一,已被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或借鉴性法律适用。
二、主要内容公约共计101条,涵盖了货物销售合同的各个方面,从合同的成立到履行、违约、合同效力等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公约中英文对照的一些重要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目的•英文原文:The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中文翻译:本公约适用于交易双方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的货物销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条:报盘•英文原文:An offer must be sufficiently definite, indicating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ing or making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quantity and the price.•中文翻译:报盘必须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包括明确或默示标明货物、确定或规定货物数量和价格。
第三章货物的交付第九条:交付的时间•英文原文: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and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中文翻译: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交出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文件,并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公约中文参考资料解读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4.4 风险转移规则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二、CISG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CISG公约序言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101条,187款。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宗旨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 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 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并以此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我国的保留 CISG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开宗明义地 指出了该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CISG公约中文参考资料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CISG公约规定:“如(接受中)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CISG公约同时规定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
四、违约补救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5.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 6.要求减低价格。 7.拒绝收取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第4章 CISG公约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cisg公约全文-中英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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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批交货合同与保全货物
(一)分批交货合同之不履行带来的法律后果 1.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对方当事人都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 物无效。 2.任何一批货物的不履行,只要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 今后各批也将会不履行,就可宣告合同今后各批都无效。 3.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例如分批交付一条生产线上装备的 多套机器,任一批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合同的目的,买方可宣 告整个合同为无效。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外贸 合同、进出口合同,是买卖双方经过磋商,就一笔货物 的进出口交易达成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CISG公约只就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形式等涉 及立法技术的问题作出了划一的规定,余下的问题则由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
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二)接受生效时间、逾期接受和接受的撤回 接受于表示接受的通知在有效期间内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逾期接受仍可有接受的效力,条件是发价人要毫不迟延的用口头 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撤回接受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接受 可以撤回。 三、其他 (一)送达的规则 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是指用口头 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 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国际上 送交对方的代理人或收件人也属于送达。 (二)合同的成立时间 对发价(要约)的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CISG公约不适用于一些商品买卖。 CISG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劳 务为主的或订购人供应大部分重要材料的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合同和技术贸易合同以及票据、货币、电力、船 舶、飞机的销售都不适用于CISG公约。 (四)CISG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 CISG公约并没有解决货物销售中的所有问题,如 (1)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 (2) 卖方的产品责任。 (3) 货物所有权问题。 (4) 时效问题。时效问题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时效期间公约》和《修正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 的议定书》来调整。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何判断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双方签字的日期和地点就是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以电话或电传等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意思表示 一致,常以要约方听到对方表示承诺的回答或收到电传的时 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CISG公约规定:“如(接受中)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 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 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CISG公约同时规定,凡是接受中对货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 及其补救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来说,买方的义务 就是卖方的权利,或说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利。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与移交单据 交付货物(Delivery of the goods)是卖方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或公约规定的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交货以及可能涉 及的安排货物运输、发出发货通知和提供办理货物保险的必要资 料。 移交单据是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即通常所说 的象征性交货。CISG公约规定的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首先是 提单(B/L),其他单据包括:商业发票、保险单、品质检验证 书、原产地证书等。
一、制定CISG公约的背景
CISG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起草的。 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全权代表会议上62个国家 的代表通过了CISG公约草案。 我国于1981年9月30日在CISG公约上签字,1986年12月11日批 准加入CISG公约,1988年1月1日起CISG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截止2005年10月24日,有66个国家加入CISG公约,但英国、日 本未加入该公约。 CISG公约吸收了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关于国际货 物销售的两个海牙公约(ULIS和ULF)的长处。两个海牙公约主要 反映了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参加或核 准的国家较少,其使用范围和作用一直受到局限。 因此,1966年UNCITRAL成立后不久即组织力量在两个海牙公 约基础上起草能为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接受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规则,排除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这就是 CISG公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四、违约补救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5.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补救。 6.要求减低价格。 7.拒绝收取货物。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当买卖双方通过
信件或电报隔地订立合同时,
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意思表示一致有不同规定, 比较难于判断。为了说明问题方便,合同法将其 分解成要约和承诺两部分。CISG公约也不例外。 换句话说,只有要约和承诺合法有效才意味着该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一、要约(Offer)又称发价、发盘、开盘。
(一)发价的定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 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发价。发价有四个要件:(1) 一项发价必须向特定人提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Offeree)时生效。
我国外贸实践习惯以确认书为准。卖方制作销售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买方制作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只有在签订确认书并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 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至于订单 (Order),一般只是买方 向卖方发出的要约,只有经过卖方接受并签字,合同才成立。
第4章 CISG公约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4.2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4.3 国际货物销售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及其补救
4.4 风险转移规则
4.5 CISG公约的继承与发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案例要点】荷兰某公司诉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案
4.1 CISG公约的基本情况
二、CISG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CISG公约序言除序言外分四个部分,101条,187款。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与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一)宗旨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 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 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并以此促 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我国的保留 CISG公约第1条第1款第(a)项和第(b)项开宗明义地 指出了该公约的主要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 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三、违约
违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或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 合同义务的一种行为。当一方违约后,通常要给予受害方法律 上的保护,即违约救济。 (一)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 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并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根本性违约是有关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如果出于 当事人不能预知,那么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除此之外,均为非根本性违约。在非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受 害方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又称先兆性违约,是英美法的 特有制度,一般指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得一方违反合同将成为 必然,违约仅仅是时间问题。在CISG公约中,预期违约常指在 合同规定的履行时期以前,一方当事人以文字、言词或行为向 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相对而言,实际违约就是事实上 已经违背合同义务。
(二)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这是指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方,并且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 任何权利或要求。卖方首先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卖 方,其次要保证在货物上未设立担保物权,再次保证货物不能让 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 何权利或要求。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CISG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涉及一系列问题:根据合同或依法 履行一定的步骤和办理手续、凭证;确定货物价格;确定付款的 地点和时间。买方的付款义务是无条件的,无须卖方催告。 (二)收取货物 CISG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有两点要求: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受货物(to take over the goods)。买方应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收取货物,不得无理拒收或故意延迟接货。
二、承诺(Acceptance)又称接受、收盘。
(一)接受的定义及其有效的条件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接 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CISG公约采纳到 达生效的原则,即采纳“收邮主义”。美国合同法采用“发信主 义”,意大利合同法采用“了解主义”。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 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还价(Counter-Offer)又称还盘、回盘。
(二)保全货物 1.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 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这时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 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 2.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该公约规定的权利 而把货物退回,买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