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历次公务员工资调整
2016.7.25.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建国以来我国的四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主要经历了1956年、1985年、1993年、2006年四次制度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之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多种工资制度并存,如货币工资制度(薪金制)、实物工资制(供给制)等。
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此次工资改革表现为三个特点:(1)取消了工资分配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
(2)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
(3)改进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按照职务的高低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及工资标准。
此外,全国分为11类地区的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实行职务等级制。
如:行政人员分为30个等级;机关中的技术人员分为18个等级;科学研究人员、高校教学人员实行13级工资制等。
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包括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方面。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表现为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2)为鼓励中小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幼儿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业,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分别加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3)建立了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每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情况,适当安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指标。
公务员工资制度4次改革

公务员工资制度4次改革1956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别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XX年。
1956年6月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
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
亮点和遗憾:改革实现了从供给制到货币制的跨越。
然而该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直到1985年“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才解决上述问题。
1985年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达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这次改革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基础工资,发放的金额不分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所有人一样。
二是职务工资,职务越高得到物质回报越多。
三是工龄津贴,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来定。
四是奖励工资,即来自所在单位行政经费的结余奖励工作绩效好的工作人员。
亮点和遗憾:改革剥离了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部分。
但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奖金原则上是给绩效较好的员工,实际执行中则是人人有份;过度强调职务对工资的决定作用,造成了高职位不当扩张。
1993年1993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新工资制度要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不良现象。
与此同时,不再划分工资区,而是引入了地区津贴。
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此次改革强调在条件成熟时,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亮点和遗憾:虽然这次改革制定了用于补偿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生活成本的地区津贴制度,却恰逢我国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急剧扩张,导致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巨大工资差。
XX年XX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出台。
《通知》强调,要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这次改革还对基本工资结构做了调整: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不再保留,级别工资权重有所加大。
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

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1978年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共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阶段(1956年----1985年6月)、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阶段(1985年7月----1993年9月)、机关事业实行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阶段(1993年10月----2006年6月)、现行工资制度阶段(2006年7月----今)。
经过历次工资改革,工资制度逐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完善。
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阶段(1956年----1985年6月)。
1956年4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试行直接用货币(人民币)规定工资标准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度;(2)对有重要贡献的高级科技人员及其他高级知识分子,加发特定津贴;(3)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工资标准,行政人员工资标准为30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产业分为5种18等,另外,还分别制定了科研、教育、卫生、文艺、体育、公安干警等各类人员的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4)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物价生活水平及生活工作环境条件,全国划为十一类工资区,第十一类工资区比第一类高30%,每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差约2.8%,少数高寒、物价过高、偏僻地区另加发生活补贴。
这个制度执行了几十年,应该说是发挥了应有作用,把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从打破平均主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来说,是大大前进了一步。
二、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阶段(1985年7月----1993年9月)。
机关事业单位从1985年7月起,中小学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规定,全国从1985年开始,进行了全面的工资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废止了实行了30年的职务等级工资制,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
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
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

建国以来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介绍1951年中共中央决定对新解放区职工工资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即按解放前最近三个月内每月所得的工资的平均数领薪。
1952年和1955年,中国第一次工资改革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彻底改变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在全国各地实行了按地区、按等级统一的工资标准。
国有企业职工大多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工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转为工资制。
1956年全国第二次工资改革。
新工资制度使职工平均工资有较大提高,重工业企业高于其他行业的工资、企业干部的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但这一制度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在其后的20多年时间里,工资制度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工资标准和水平长期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关系越来越不合理,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奖励制度于1978年恢复。
1981年,企业奖金的留存额随着利润额的波动而波动。
1984年,实行了不设奖金上限、超额征收奖金税的办法。
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在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1987年,开展了区部级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探索工资分级管理模式。
1993年劳动部对各地不再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技工学校招生等计划指标,普遍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
1993年10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职级工资制度实施。
\九五后期,企业工资市场化机制改革基本完成。
从1949年建国,到现在,我们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分别是1956年、1985年、1993年、2021年。
前三次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我们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是2021年7月国家制定的新的工资标准。
我们不想对一些已经成为历史的事情有更深的了解,但我们更关注我们目前的工资政策。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doc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演变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国公务共经历了1956、1985、1993、2006年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各种职务由高到低共分3xxxx等级。
其中最高的国家主席、总理工资月工资为404.8,最低为一般工人,为25.xxxx,高低相差16倍。
随着时间的发展,职务等级工资制度逐步演变成了属人工资制度,出现了管理高度集中、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功能单一、机制僵化的弊端。
导致机关效率低下,人才流失严重。
1985年中央决定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标准工资加上副食补贴及行政费节支奖,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基础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确定,六类地区每人每月4xxxx。
职务工资按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一个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的工资适当交*。
国家主席和总理是办事员工资的10倍。
每人按担任的实际职务及级别领取职务工资。
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每年以0.xxxx计算;奖励工资用以奖励有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奖励工资没有拉开差距。
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较过去单一的等级工资制,突出了岗位因素,更好地反映了工资的多种功能,对于公务员的激励性更强,并且实现了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分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993年开始进行了以职级工资制度为主的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这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动作比较大。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职级工资制,按工资不同职能设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
并决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加工资的途径有三:一是定期考核晋升工资档次;二是随职务、级别晋升相应增加工资;三是根据物价波动指数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相应调整。
这次改革,工资增长幅度较大,逐步理顺了一些工资关系,较好地调动了公务员的积极性。
公务员职级工资改革梳理及历年变化一览表

公务员考试热点-备考⽅案快捷导航公务员职级⼯资改⾰历年变化中央全⾯深化改⾰领导⼩组第七次会议12⽉上旬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制度的意见》。
这是我国职级体系的⼜⼀次重⼤调整,基层公务员受此“薪政”影响极⼤。
本⽂为⼤家细数公务员职级⼯资改⾰从1950年到今天的变化。
公务员从供给制、⼯资制并存到统⼀为⼯资制从国家主席到勤杂⼈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政级别。
新中国成⽴初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作⼈员实⾏供给制和⼯资制并存的两种制度,即原国统区的公职⼈员实⾏⼯资制,⽼解放区的⼲部实⾏供给制。
如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各级⼈民政府供给制⼯作⼈员⼩、中灶伙⾷标准规定》中将国家机关⼯作⼈员的⽣活费分为⼩灶和中灶两类。
中灶标准上⾄国家主席,下⾄各省正副厅长,都享受每⼈每⽉225⽄⽶的包⼲待遇;⼩灶的标准为每⼈每⽉160⽄,其适⽤对象为中直机关正副科长级、地⽅机关正副县长级。
此后,供给制逐渐被⼯资制所取代。
1950年11⽉13⽇,政务院通过并下达了《中央⼈民政府各直属机关新参加⼯作⼈员试⾏⼯资标准表》,正式将中直机关的公职⼈员,从国家主席到勤杂⼈员划分为8等25级,每个职务等级对应4~6个⾏政级别,这个标准奠定了我国公务员级别管理的基础。
按照这个标准,的1级级别⼯资为每⽉3400⽄⼩⽶,最低的25级级别⼯资为每⽉120⽄⼩⽶,级别⼯资相差28倍。
1956年公务员资历和职务决定级别待遇标准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职务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
1956年6⽉16⽇,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资改⾰的决定》,将政府⼯作⼈员的⼯资分为30级。
级别确定的依据⼀个是职务,⼀个是资历。
职务是现成的,⽐较好办。
资历就相对复杂,最后经过多⽅讨论,以参加⾰命时间来决定资历。
在这次定级中,职务与级别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
同是局长或县长,其⾏政级别和⼯资待遇往往存在不⼩差别,⼯作调动,级随⼈⾛。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工资制度的沿革工资制度是指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报酬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工资制度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演变。
1.建国初期建国初期,工资制度主要沿袭了旧中国的工资制度,即按照头衔职务、等级和固定的薪酬标准进行支付。
这种制度缺乏灵活性,无法体现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贡献。
2.开放初期开放初期,中国开始引进市场经济,工资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
1984年,国家提出了“岗位工资制”的方案,将工资与岗位密切结合起来,通过设置职务岗位的等级和薪酬来确定工资水平。
这一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进一步对工资制度进行了。
1994年,国家开始推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试点”,实行综合考评和绩效工资制度。
这一制度主张按照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工资调整,使工资更加与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挂钩。
4.现代化企业工资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企事业单位开始引进现代化的工资制度。
现代化企业工资制度主要包括绩效工资、年终奖金、股权激励等多种形式,旨在更好地激励员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1980年代初期1984年,国家开始推行“岗位工资制”,提高了工资的灵活性和个人工作能力的体现。
2.1990年代1994年,国家推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试点”,开始引入综合考评和绩效工资制度。
这一制度使工资更加与个人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挂钩,激励了员工的积极性。
3.2000年代2004年,国家开始推行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挂钩的制度,即工资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匹配。
这一制度保障了劳动者收入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4.2024年代以及今后2024年后,国家对工资调整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科学研究和管理,完善了工资指导线制度,确保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同时,国家推行了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如年终奖金、股权激励等,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在未来,工资调整将更加注重公平和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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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历次公务员工资调整
公务员工资在改革开放后调整了多次。
其中在1993年到1997年没有调整,1999年到2001年期间则连续3次调整,且调整幅度较大。
第一次
1985年6月
由以级别定工资的职务等级工资制,转到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
第二次
1989年
国务院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三次
1993年10月1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干部变为公务员,按不同职能,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分为四个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其中,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体。
第四次
1997年7月1日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
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工资相应提高:大学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硕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
第五次
1999年7月
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0级至1级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六次
2001年1月
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工资提高到230元;15级至1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的级别工资,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七次
2001年10月
原来50元至480元的职务工资标准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八次
2003年7月
职务工资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第九次
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