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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体育竞赛中裁判员的公正、专业、严格、尽责,加强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国内和国际级别的体育竞赛的裁判员。
第三条本办法以维护公正、尊重裁判员权利、规范竞赛秩序、提升竞赛质量为目标,遵循平等、公正、互惠、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第四条裁判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体育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长时间的竞赛裁判工作。
第五条裁判员的培训应根据其专业需求和能力水平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育竞赛规则、技术、道德、领导力等方面。
第六条裁判员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原则,加强对裁判员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裁判员应遵守竞赛规则,执行公正裁判,保证竞赛的公正、公平。
第八条裁判员应保证自身专业水平和裁判能力,及时更新自身专业知识。
第九条裁判员应享有参加竞赛的权利,有权对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规定的参赛者做出相应裁决。
第十条裁判员应享有公正裁判的权利,有权拒绝不合法、违规的指令,如遇不当干扰,可以要求竞赛主办方提供保护。
第十一条裁判员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竞赛单位应切实提高随竞赛行政人员、安保人员、医疗人员等工作人员地位的同时,独立设置裁判员保障部门,向竞赛主办方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章对裁判员的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对所有参加赛事的裁判员对其裁判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证书以资鼓励,考核合格未达标者应当继续改进,未考核者将不能继续从事体育竞赛裁判员工作。
第十三条对裁判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红黄牌管理制度应明确,涵盖行为轻微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调整等,严重行为则撤销其裁判员身份、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电竞比赛规则与裁判执行标准

电竞比赛规则与裁判执行标准第1章电竞比赛概述 (5)1.1 比赛形式 (5)1.2 参赛队伍与选手 (5)1.3 比赛流程 (5)第2章比赛规则总则 (5)2.1 竞赛项目 (5)2.2 赛制与分组 (5)2.3 比赛版本与设定 (5)第3章赛前准备 (5)3.1 赛前签到 (5)3.2 设备检查 (5)3.3 赛前抽签 (5)第4章比赛过程中的基本规则 (5)4.1 比赛开始与结束 (5)4.2 选手行为规范 (5)4.3 暂停与申诉 (5)第5章比赛设备与软件 (5)5.1 硬件设备标准 (5)5.2 软件版本与设置 (5)5.3 设备更换与维护 (5)第6章裁判员职责与权限 (5)6.1 裁判员角色与分工 (5)6.2 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5)6.3 裁判员决策与执行 (5)第7章比赛判罚标准 (5)7.1 比赛违规行为 (5)7.2 判罚依据与程度 (5)7.3 罚则执行 (5)第8章比赛暂停与延误 (5)8.1 比赛暂停规则 (6)8.2 延误处理办法 (6)8.3 紧急情况处理 (6)第9章选手替换与调整 (6)9.1 选手替换条件 (6)9.2 替换程序与规定 (6)9.3 调整阵容与战术 (6)第10章比赛结果与记录 (6)10.1 比赛成绩记录 (6)10.2 比赛结果公告 (6)10.3 比赛数据统计与分析 (6)第11章赛事直播与转播 (6)11.2 版权与肖像权 (6)11.3 直播设备与技术要求 (6)第12章赛事管理与后续 (6)12.1 赛事组织与管理 (6)12.2 赛后总结与反馈 (6)12.3 赛事推广与宣传 (6)第1章电竞比赛概述 (6)1.1 比赛形式 (6)1.2 参赛队伍与选手 (6)1.3 比赛流程 (7)第2章比赛规则总则 (7)2.1 竞赛项目 (7)2.2 赛制与分组 (7)2.3 比赛版本与设定 (8)第3章赛前准备 (8)3.1 赛前签到 (8)3.2 设备检查 (8)3.3 赛前抽签 (8)第4章比赛过程中的基本规则 (9)4.1 比赛开始与结束 (9)4.1.1 比赛开始前,选手应按照组织者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报到,领取比赛相关资料和证件。
电子竞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电子竞技行业人员管理,提高电子竞技赛事质量,保障选手、工作人员和观众的权益,促进电子竞技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电子竞技赛事的选手、教练、裁判、解说员、工作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
三、管理职责1. 选手管理(1)选手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尊重对手,公平竞技。
(2)选手需接受赛事组委会的选拔、培训和管理,按时参加比赛。
(3)选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2. 教练管理(1)教练应具备丰富的电子竞技知识和实战经验,对选手进行专业训练。
(2)教练应关心选手身心健康,关注选手成长,为选手提供良好的训练环境。
(3)教练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
3. 裁判管理(1)裁判应具备公正、公平、严谨的裁判态度,严格执行比赛规则。
(2)裁判应接受赛事组委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相应水平。
(3)裁判应严格遵守赛事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4. 解说员管理(1)解说员应具备良好的口才、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赛事经验。
(2)解说员应客观、公正地介绍比赛,不得发表任何歧视、侮辱选手的言论。
(3)解说员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
5. 工作人员管理(1)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
(2)工作人员应遵守赛事组委会的规定,服从赛事安排,确保赛事顺利进行。
(3)工作人员应保护选手、观众和赛事设施的安全,维护赛事秩序。
四、奖惩措施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选手、教练、裁判、解说员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赛事秩序的人员,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电子竞技赛事组委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电子竞技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子竞技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旨在规范行为,促进发展,保障权益。
第三条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共同负责,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方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形象,推动电子竞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是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各方工作。
第六条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立秘书处协助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竞技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和规范,运营方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赛事组织第八条电子竞技赛事需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包括赛程安排、奖金设置等内容,获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赛事组织方应制定详细的比赛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保护选手权益,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为了保障选手的利益,赛事组织方应当为选手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在比赛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四章选手管理第十一条选手参与赛事前需接受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评,确保身体健康和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选手需签订《选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选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选手在参与比赛时需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则,严禁使用外挂、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惩罚。
第五章观赛管理第十四条观众应保持良好的比赛秩序,不得喧哗、扰乱比赛,否则将被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五条观众可通过购票、注册等方式进入赛场观赛,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选手区域或干扰赛事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赛事组织方有权对观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者,有权采取逐出赛场等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电子竞技赛事设有奖金和荣誉等奖励措施,以奖励表现突出的选手和团队。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
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国际级裁判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全国单项协会负责对本项目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本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引言体育竞赛裁判员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竞技秩序,并对参赛选手进行公正的评判。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的规范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裁判员选拔与培养1. 裁判员资质选拔为了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选拔程序应该严格。
首先,应该设立明确的入选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其次,选拔过程中应组织裁判员技能测试和道德品质评估,以选拔出最合适的人选。
2. 裁判员培训和考核裁判员培训是提高裁判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体育竞赛规则、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评判技巧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让其具备公正、中立的判断能力。
为了保证裁判员的水平和素质,应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应全面涵盖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应及时纠正和辅导。
三、裁判员权益保障1. 奖励制度为了激励裁判员积极履行职责,应设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制度。
奖励可以分为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可以是一定的津贴或补助,荣誉奖励可以是评选优秀裁判员或表彰先进个人。
2. 工作环境和待遇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提供充足的器材设备、良好的休息场所和温馨的接待条件等,使裁判员能够专注于比赛的裁判工作。
此外,裁判员的待遇也应得到合理保障。
他们应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对其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和休假制度。
四、裁判员监督和纪律约束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裁判员监督机制是管理体育裁判员的关键。
主要手段包括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收集裁判员的绩效数据,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2. 违纪处理对于违反裁判纪律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违纪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暂停执法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组织。
电竞管理制度

电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竞管理,保障电竞比赛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协办、承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竞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参赛选手、裁判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电竞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方参与电竞竞赛、活动应当尊重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比赛纪律,提倡团队合作精神,弘扬体育精神。
第五条电竞比赛、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保护参赛选手、裁判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比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六条电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推动电竞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关于电竞管理的其他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电竞活动管理第八条电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竞比赛、赛事展示、培训指导等。
第九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保证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
第十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竞赛日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赛事规则和操作流程,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赛事知名度。
第十三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参赛选手的安全保障和心理疏导,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第三章电竞选手管理第十四条电竞选手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
第十五条电竞选手应当遵守组织和赛事规则,不得使用作弊软件或外挂,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电竞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和其他参赛选手,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七条电竞选手应当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保障自身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电竞选手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技能水平,不断学习和钻研,做到知行合一。
第十九条电竞选手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不参与赌博、暴力等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裁判管理第二十条电竞比赛应当设立专业的裁判团队,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cs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各级各类电子竞技比赛。
电子竞技主办单位对本规则中各条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但不得违背本规则的指导原则;二、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守则(一)裁判员守则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热爱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精通电子竞技竞赛规则,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 积极维护裁判员队伍形象。
4. 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5. 作风正派,不循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
6. 裁判员之间相互学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强团结,不搞宗派活动。
7. 服从领导,遵守纪律。
执行任务时,统一着装,服装整洁,仪表大方,精神饱满。
(二)教练员守则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培养道德高尚、技术精湛的运动员。
2. 从严从难,从实战出发,进行科学训练,认真制定方案,努力完成训练计划。
3. 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4. 学习本项目科学技术,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创新。
5. 严格管理教育,关心运动员全面发展。
6. 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7. 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好运动员的表率。
8. 教练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9. 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
(三)运动员守则1.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电子竞技运动事业,勇攀高峰,为国争光。
2. 刻苦训练,钻研业务,尊重教练,努力提高竞技水平。
3. 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胜不骄,败不馁,服从赛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4. 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全面发展。
5. 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秩序,守纪律。
6. 注意仪态仪表,衣着整洁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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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省级
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推荐,裁委会评议,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子竞技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国家级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全国体总秘书处进
行表彰奖励。
各级审批部门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并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