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电子竞技相关规章制度

电子竞技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竞技比赛,促进电子竞技事业的发展,提高电子竞技运动员的素质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竞技比赛活动,包括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
第三条电子竞技比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运动员的权益,维护比赛的秩序。
第四条电子竞技比赛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拒绝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电子竞技比赛应积极推动公益事业,倡导健康的电子竞技生活方式。
第二章参赛资格第六条电子竞技比赛的参赛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实力。
(二)遵守竞赛规则、纪律,不参与赌博、利用漏洞等不正当行为。
(三)享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能够代表相关单位、地区、组织参赛。
(四)符合比赛组织方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参赛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不实之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八条未成年人参加电子竞技比赛应得到监护人同意,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第九条参赛者应通过比赛组织方的审查和认可,方可获得参赛资格。
第十条参赛者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章比赛规则第十一条电子竞技比赛应遵循主办方制定的比赛规则,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与比赛。
第十二条比赛过程中应服从裁判的指挥,不得干扰其他参赛者,不得作弊、利用漏洞等行为。
第十三条参赛者应保持良好的比赛状态,克服挫折,提高队伍配合能力,争取最终胜利。
第十四条参赛者应遵守相关规则,不得擅自更改比赛设备、软件,不得恶意破坏比赛秩序。
第十五条参赛者应尊重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行为,保持良好的比赛风气。
第十六条比赛结束后,参赛者应积极配合比赛组织方做好总结、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参赛者若发现其他参赛者有违规行为,可向裁判或主办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若参赛者违反规则,作弊、恶意攻击其他参赛者等,将被取消比赛资格,暂停参赛资格等,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

电子竞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电子竞技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子竞技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旨在规范行为,促进发展,保障权益。
第三条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共同负责,各自发挥专业优势,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方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形象,推动电子竞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是电子竞技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各方工作。
第六条电子竞技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运营方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立秘书处协助日常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竞技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和规范,运营方负责具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章赛事组织第八条电子竞技赛事需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包括赛程安排、奖金设置等内容,获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九条赛事组织方应制定详细的比赛规则,确保公平公正,保护选手权益,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为了保障选手的利益,赛事组织方应当为选手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在比赛过程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四章选手管理第十一条选手参与赛事前需接受相关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评,确保身体健康和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选手需签订《选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选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选手在参与比赛时需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则,严禁使用外挂、作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惩罚。
第五章观赛管理第十四条观众应保持良好的比赛秩序,不得喧哗、扰乱比赛,否则将被禁止进入赛场。
第十五条观众可通过购票、注册等方式进入赛场观赛,但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进入选手区域或干扰赛事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赛事组织方有权对观众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者,有权采取逐出赛场等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电子竞技赛事设有奖金和荣誉等奖励措施,以奖励表现突出的选手和团队。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一、引言体育竞赛裁判员在各类体育比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维护竞技秩序,并对参赛选手进行公正的评判。
为了确保裁判员的素质和管理的规范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裁判员选拔与培养1. 裁判员资质选拔为了确保裁判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选拔程序应该严格。
首先,应该设立明确的入选条件,如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
其次,选拔过程中应组织裁判员技能测试和道德品质评估,以选拔出最合适的人选。
2. 裁判员培训和考核裁判员培训是提高裁判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体育竞赛规则、应急处理能力以及评判技巧等。
同时,还应该加强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让其具备公正、中立的判断能力。
为了保证裁判员的水平和素质,应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应全面涵盖裁判员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对考核不合格的裁判员应及时纠正和辅导。
三、裁判员权益保障1. 奖励制度为了激励裁判员积极履行职责,应设立一套合理的奖励制度。
奖励可以分为经济奖励和荣誉奖励。
经济奖励可以是一定的津贴或补助,荣誉奖励可以是评选优秀裁判员或表彰先进个人。
2. 工作环境和待遇为了提高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比如提供充足的器材设备、良好的休息场所和温馨的接待条件等,使裁判员能够专注于比赛的裁判工作。
此外,裁判员的待遇也应得到合理保障。
他们应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对其工作时间的合理安排和休假制度。
四、裁判员监督和纪律约束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裁判员监督机制是管理体育裁判员的关键。
主要手段包括定期组织督导和评估,收集裁判员的绩效数据,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2. 违纪处理对于违反裁判纪律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违纪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暂停执法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组织。
电竞管理制度

电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竞管理,保障电竞比赛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协办、承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竞俱乐部、赛事主办方、参赛选手、裁判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电竞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方参与电竞竞赛、活动应当尊重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比赛纪律,提倡团队合作精神,弘扬体育精神。
第五条电竞比赛、活动应当注重公平公正,保护参赛选手、裁判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比赛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六条电竞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推动电竞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关于电竞管理的其他规定,以本管理制度为准,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章电竞活动管理第八条电竞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竞比赛、赛事展示、培训指导等。
第九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保证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提供良好的比赛环境。
第十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竞赛日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赛事规则和操作流程,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赛事知名度。
第十三条举办电竞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参赛选手的安全保障和心理疏导,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第三章电竞选手管理第十四条电竞选手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
第十五条电竞选手应当遵守组织和赛事规则,不得使用作弊软件或外挂,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电竞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和其他参赛选手,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七条电竞选手应当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保障自身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电竞选手应当提高自身素质、技能水平,不断学习和钻研,做到知行合一。
第十九条电竞选手应当加强自我管理,不参与赌博、暴力等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裁判管理第二十条电竞比赛应当设立专业的裁判团队,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页脚内容1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电子竞技竞赛工作,确保各类电子竞技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竞技竞赛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运动训练、竞赛管理及推广、普及等工作,实施电子竞技比赛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电子竞技比赛实行审批制度:(一)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以及有外籍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的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二)举办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运动员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电子竞技比赛,必须经由比赛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全国体总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三)举办地方性电子竞技比赛,依照当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竞赛的申请与批准第五条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主办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三)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四)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五)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八)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九)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十)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

电子竞技规章制度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竞技比赛活动,促进电子竞技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表。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表适用于所有电子竞技比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游竞技、电竞赛事、电子体育等各类比赛项目。
第三条参赛选手、裁判员、赛事主办方、观众等在电子竞技比赛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表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参赛选手管理第四条参赛选手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认真遵守比赛规则和赛事安排。
第五条参赛选手应当尊重裁判员的裁决,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恶意围攻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参赛选手不得擅自携带违禁品、涉及赌博等不良物品参赛,并应当遵守赛事主办方的安全规定。
第七条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作弊行为等有损比赛公正性的行为。
第八条参赛选手应当遵守赛事主办方的规定,如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比赛资格、禁赛处罚等。
第三章裁判员管理第九条裁判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比赛经验,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流程,维护比赛公正和秩序。
第十条裁判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裁判职责,避免受到任何利益干扰和人情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判定比赛结果,不得违规操作或偏袒任何一方选手。
第十二条裁判员应当保管好比赛中的机密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第十三条裁判员如有违规操作或泄密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裁判资格、停赛处罚等。
第四章赛事主办方管理第十四条赛事主办方应当遵守政府法律法规和电子竞技行业规范,开展合法、公平、公正的比赛活动。
第十五条赛事主办方应当严格审核比赛规则和奖励机制,确保参赛选手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六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加强赛事宣传和推广,提升比赛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参赛选手和观众。
第十七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建立完善的赛事运营团队和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比赛中的纠纷和投诉,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第四条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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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全国体总秘书处”)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
全国体总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全国体总秘书处对电子竞技项目的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全国体总秘书处设立电子竞技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全国体总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规则并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体总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裁委会负责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
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七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委会。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推荐,裁委会评议,由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
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
号。
第四章裁判员选派
第十八条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全国体总秘书处选派。
第十九条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条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
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裁判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子竞技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
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国家级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全国体总秘书处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审批部门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核批准,并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第二十八条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二十九条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全国体总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