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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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园安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的开展实。

负责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安全领导组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措施,检查安全隐患,落实事实整改方案,并详细记录,定期向园长汇报。

三、幼儿安全实行谁当班谁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

幼儿出现任何大小事故,当班教师负全责。

四、值班教师负责当天幼儿园在门卫的开放与关闭。

严禁幼儿入园后单独离园,发生从大门走失幼儿事故,值班教师负全责。

同时,值班教师还要负责在园内巡视,发现不安全隐患记录在安全值班记录中,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中,对于安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目的是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层,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明确其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机制,如对失职、玩忽职守等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责,并规定其在安全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对安全管理不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明确,包括对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观过失等进行分别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4. 员工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进行相应的追究,如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压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促使各级领导和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是指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追究责任的方式,来促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主要是指企业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者和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未尽职尽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进行追究和惩处。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企业各级管理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包括企业法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

规定管理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限和制约等内容。

2.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要求各级管理者必须将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3. 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制度,对各级管理者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4.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流程和追究标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

同时,也要求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追究结果的公正和公平。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明确责任人的整改责任和期限。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形成一种严肃的管理机制,促使各级管理者和责任人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第一条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明确追究责任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所有部门、项目单位和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制订安全生产方针,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院校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为了保障员工和生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制度,旨在明确安全责任的归属和追究机制,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该制度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1.明确安全责任的归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人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责任不可推卸。

2.建立追究机制: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追究,形成有效的警示。

3.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促使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参预安全工作,形成全员参预的安全文化。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企业管理层:负有最终安全责任,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安全目标和计划,指导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3.岗位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员工的安全操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员工: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积极参预安全培训和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不得违章操作。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事故调查: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即将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由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

2.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和责任程度。

3.追究责任: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措施,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还可追究法律责任。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1.事故责任倒查原则:从事故发生的结果倒查到责任的起点,查找责任链条,明确责任的归属。

2.责任综合原则:综合考虑事故责任人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操作责任,进行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部门和人员,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安全责任明确、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倒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条安全责任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依法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普通员工是企业安全责任的承受者,负有加强安全教育、自我保护和监督他人的责任。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策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订。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向高级管理人员传达和执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第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监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普通员工应当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普通员工应当遵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程序,保证工作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安全责任明确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内部明确安全责任制度,并将其公开通报给全体员工。

第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将其体现在岗位责任书中。

第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安全责任明确为下属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将安全责任明确定义为所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

第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将安全责任下达到各岗位员工,并进行个人目标及责任书的制定。

第十九条普通员工应当承担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分工和追究方式,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遏制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安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相衔接,相互支持,相互补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第五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生产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和分析安全生产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条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培训方案,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或调配能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员工,并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安全专管员由公司总经理指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和岗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目标和安全规划;(二)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和报告;(三)负责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理工作;(四)定期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负责:(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三)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工作;(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保证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负责:(一)收集、分析和报告安全生产信息;(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和奖励;(三)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改进。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____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八、。

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指在某个组织或单位内,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对其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责任体系,确保安全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是公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任何安全事故都可能对企业的声誉、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确保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不履行责任的人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罚。

本文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内容以及执行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的必要性1.预防事故发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工作责任,强化其安全管理意识,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觉,积极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避免责任推卸:制度可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避免对责任的模糊推卸,确保责任人能够主动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3.促进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逐步培养企业的安全文化,使每个员工养成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习惯,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和安全行为。

二、制度的内容1.安全责任的确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司高层要负责制定安全方针和目标,各级管理人员要做好安全工作组织和指导,员工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等。

2.安全目标的设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包括:事故发生率、危险源消除率、事故处理时效等,各级管理人员要根据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3.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包括:制定并执行落地安全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报告制度等。

4.安全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安全绩效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激励和惩戒措施相结合,鼓励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发挥主动作用。

5.追究责任的程序:对于安全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生事故但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追究,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措施等。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安全工作时,明确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责任的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要点如下:
1.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并落实到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上,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2.建立追究制度: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程序和方式。

3.责任倒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和失职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

4.合理分工: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合理分工将安全责任分配给相应的责任人。

5.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责任履行得好的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履行不力或存在失职行为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加强安全培训:通过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安全责任的履行。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和强化安全责任的履行,提高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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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云顶煤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以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界定、处罚、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治理“三违”,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人为本、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自律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处罚违章人员时,必须遵守《义煤集团新安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按照其违章行为和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后果,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处四种形式。

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根据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重大“三违”三种。

一般“三违”,指“三违”情节轻,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严重“三违”,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重大“三违”,指“三违”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引发重大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条对一般“三违”,必须由“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进行家属联保,并由本班班组长或安全表现好、无“三违”现象的人员担保后方可重新上岗。

是一般职工的,并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是管理人员的,并给予400元以下的罚款。

若同一人在3个月内出现2次一般“三违”的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严重“三违”人员要按照未交罚款不放过、未脱产培训不放过、考试合格未不放过、未写出保证书不放过、未实现家属联保不放过、未找到保证人不放过的“六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是一般职工的,给予5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给予1000元的罚款。

若同一人在6个月内出现2次严重“三违”的要按上一级处理,即按重大“三违”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大“三违”除按照第六条“六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外,未造成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按违章严重程度不同,是一般职工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予以辞退。

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处罚或2000-5000元的罚款,一律撤职,如是部室管理人员一律辞退。

第八条查处“三违”,必须经当班现场人员确认,“三违”发现人或举报人向安监部门汇报登记,安检部门按照本规定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填写《罚款通知单》,告知违章人员,对“三违”罚款签字确认,受理安全处罚争议事件,对拒绝接受处罚事件进行仲裁和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1.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罚款必须经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

当事人或单位对安检部、生产部门的处罚存有异议,或施罚人对被罚人做出处罚遭到拒绝时,在事件发生两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安委会)收到申请后,对事件进行初审,事实清楚的可强制执行,事件复杂或影响较大的,要在两日内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仲裁委员会(安委会)对事件进行仲裁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详细查明事件原因,做出准确的结论。

4.凡发现违章事实清晰,但违章者又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要做好现场记录,经筹建处安全处罚仲裁委员会(安委会)确认成立的,严格按照《云顶煤业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经仲裁委员会(安委会)确定不成立的,要撤销处罚,并由施罚人向当事人致歉。

5.仲裁庭对处罚争议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安委会)可强制执行。

第九条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将“事故”划分为一般“轻伤事故”、“重伤事故”、“重伤以上事故”。

第十条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追查处理,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内容: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伤愈后进“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公开曝光,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10天,公开曝光,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400元罚款。

7、对主管正职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罚款300元、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重伤事故,由安委会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伤愈后进“三违”学习班学习30天,公开曝光,家属配合联保,否则,予以辞退。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辞退。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5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主管、分管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对事故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9、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队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对事故单位罚款2万元,罚款交财务奖励基金专户。

11、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重伤以上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1、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一律撤职,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安检员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予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4、对主管队长降职使用,并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000~5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300~800元罚款。

7、对事故单位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领导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队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单位3万元罚款。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安全副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牵头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4、对主管队长、分管副队长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对事故单位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单位安全奖惩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公司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不按照公司规定带班入井,及入井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6、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十八条一般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九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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