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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IV

5 我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第4.3.2条一一主管机关对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授权条款;以及
?增加了第4.3.3条一一指定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或者该船不适于海上航行时的具体应对措施。
第5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
经修订的附则IV的第5条中明确了对现有船舶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宽限要求:第5.1条一一“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4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证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对于现有船舶,本要求应在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适用。”
2 附则IV的相关修订条款
与原附则目相比,经修订的附则IV的改变主要体现在:
?定义进一步全面明确,
?适用范围缩小,
?排放控制标准稍有降低,
?大幅度提前现有船舶的履约期限,
?全面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挂钩,等等。
下面逐条分析附则IV修订变化的部分。
第1条:定义
?生活污水定义有所缩小——经修订的附则IV第1.3.1条,“生活污水”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
?最长展期期限,按照协调检验发证体系要求,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为3个月;而为短期航行船舶所签发证书的最长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规定船舶必须按照附则IV规定的时间进行各项检验,否则证书中止有效。
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

复习资料4MARPOL公约.《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MARPOL Annex I一、《MARPOL 73/78 防污公约2006综合文本》1、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考试范围为06综合文本,由于MARPOL公约有一些最新的修订,在答题的时候不要混淆。
以06综合文本为准。
如MARPOL公约09修正案(MEPC.186(59)、MEPC.187(59))新生效的内容:1、油类记录簿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新增了(C)11.4段对“手工作业收集的残油(油泥)量”的记录要求;*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对(J)57.3段进行了修订,对来自机器处所和含油舱底水舱的残油(油泥)和其他未经处理油性混合物的过驳和处理,明确要求予以记录。
2、海上油船间过驳货油(STS操作)3、新12条残油(油泥)舱4、IBTS(舱底水综合处理系统)导则5、专用油渣舱应有加热系统。
等等2、由于牵涉到一些英文题:我想大家有必要把一些专业单词过一下:small-diameter line、Segregated Ballast Tanks(SBT)、dedicated slop tank、Standarddischarge connection、Control of discharge of oil、Discharges in special areas、Protective location of segregated ballast spaces(PL)、heavy grade oil、Pump-roombottom protection、Accidental oil outflow performance、Hypothetical outflow ofoil、Slop tanks、Oil discharge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ODME)、Oil/waterinterface detector、Crude oil washing(COW)、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plan(SOPEP)、Shipboard marine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MPEP)、emergencyresponse plan(ERS)、Oil Record Book、Fuel Oil Tank Protection、bilge waterholding tank、oil residue (sludge) tanks、3、MARPOL Annex I 1.1.9 9 重大改建:.1 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1.1 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1.2 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1.3 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要延长该船的使用年限;或.1.4 这种改建如在其他方面使该船成为一艘新船,则该船应遵守本公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统一实施MARPOL附则VI0

统一实施MARPOL附则VI0.5%燃油硫含量限制的船舶实施计划Ship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Consist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0.5% Sulphur Limit Under MarpolAnnex VI船公司:Ship Company:日期:Date:XX.XX.2019背景:根据IMO官网统计数据显示,90%的世界贸易依靠海运完成。
目前,船舶燃油主要有重燃油(Heavy Fuel Oil)和轻柴油(Marine Diesel Oil)两种,HFO的提炼简单,价格便宜,是船舶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燃料油,而MDO属于精炼燃油。
HFO因其是一种低级别燃料油,含有硫、沥青和金属等多种杂质,在船舶机器内燃烧会产生并释放出硫氧化物(SO X)、氮氧化物(NO X)、二氧化碳(CO2)和颗粒物质(PM)等多种对环境有害物质。
随着全球航运发展与壮大,HFO在海洋环境方面的不利之处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其中的硫氧化物(SO X)和颗粒物质(PM)是众所周知的有害人类健康,会导致呼吸道和肺部疾病。
在大气中,SO X会导致酸雨,危害农作物、森林和水生物种,并导致海洋酸化。
因此,船舶限硫对保护环境、保障人类生命健康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基于对海洋环境可持续性日益重视,IMO发布了如下决议:1. 2020全球范围实施“船舶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5%m/m标准”的要求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MEPC70)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8日在伦敦召开。
通过了MEPC.280(70) 决议:实施MARPOL 附则VI 第14.1.3 条燃油标准的有效日期。
该决议审议了燃油可获得性指导委员会提交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国家和组织提交的研究结果,并综合考虑会上相关代表团和组织的意见,确认将2020年1月1日定为全球船舶燃油硫含量不应超过0.5%m/m标准的实施时间。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新船”系指:.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订立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不属于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1 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 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4 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再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再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再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再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再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再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再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再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最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
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
MARPOL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英文)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011 年综合文本)-->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要来源,也认识到主要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本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是制定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03-MARPOL附则I和VI

MARPOL附则I 和附则VI情况简介青岛远洋公司轮机长年会培训教材一、MARPOL附则I经MEPC117(52)决议修正的MARPOL 附则I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与以往的公约文本相比,新版本进行了版面的全面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条款号全部调整,同时,统一解释也重新编制。
新修正的附则I对船上实际操作影响最大的就是油水记录簿的填写及SOPEP 的修改。
油类记录薄的配备和填写要求作了澄清和补充,与以往的格式相比,主要增加了添加燃油记载、添加散装润滑油记载、滤油设备的故障记载和油船洗舱和流回到储存柜中的油水总量的记录。
2007 年1 月1 日修正案生效后,船上应使用符合公约修正案要求的油类记录簿。
在2007 年1 月1 日以后SOPEP 或SMPEP 进行应进行修改,按照MEPC.137(53)的要求,SOPEP 或SMPEP 手册中引用的下列条款须相应地修改,中文也应相应地修改:①. “regulation 16 of Annex II” 应修改为“regulation 17 of Annex II”;②. “regulation 26 of Annex I” 应修改为“regulation 37 of Annex I”;③. 相应于导则2.5.2.2.8 的内容中的“dangerous” 应修改为hazardous”;④. “A. 648(16)”(脚注中的内容)应改为“A.851(20) as amended, by resolution MEPC.138(53)”;⑤. 手册附件I 中的相关ISBN 编号(国际标准图书编号)应更新为最新的版本。
二、MARPOL附则VI第1章总则1.1 本文件旨在为MARPOL 附则VI 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指南(以下简称为“附则”)和提供结合这些检查的行为,缺陷的认定和适用的监督程序。
1.2 MRPOL 附则VI 条文包括下列适用规定:.1 所有400GT 或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持有IAPP 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