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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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本科合作项目全方案介绍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本科合作项目全方案介绍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国际本科合作项目全方案介绍版权: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继续教育处原载网址:美、英、澳国际本科合作项目全方案介绍一、关于项目●依托中国传媒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海外合作平台,与海外知名大学联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采用国内+国外的复合型培养模式。

学生首先在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全日制学习一年(1+3模式)或者两年(2+2+1模式),完成国内课程且雅思成绩符合条件的学生,进入海外合作大学继续学习,最终获得国外大学颁发的本科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采用中外教双语授课方式,全英文原版教材。

学生在提高英语能力的同时,掌握海外学习技能,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为赴海外大学顺利获得学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自2007年开办以来,已有两百多名学生由此踏上了海外求学之路,升入美国旧金山艺术学院、澳洲莫纳什大学、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等海外名校深造。

●本项目属于计划外招生项目。

项目优势:●独家传媒、艺术与设计领域海外名校学分认证项目●免预科和转学分合作,节省一年时间和十几万费用●全面突破英语瓶颈,弥补专业不足,全方位能力培养●避免低龄学生无准备留学的各种弊病,确保留学成功二、关于Media and Communication 媒体与传播专业传媒产业是当今世界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中国传媒产业在当今信息高度密集、高速更新的时代呈现出集团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使得中国对具有国际背景的传媒人才的渴求更甚于以往。

国内课程设置第一学年:雅思英语强化I 雅思英语强化计算机基础学术英语海外学习技巧大众传媒理论传播学概论媒体应用写作第二学年:学术英语媒介经营管理广告学媒体与道德规范公共关系西方文化及独立生活能力培养新闻采访与写作视觉传播电视节目创作未来专业方向包括:1.BA(Hons)Mass Communication 大众传媒2.BA (Hons)Media production 媒体制作3.BA (Hons) Journalism 新闻学4.BA(Hons)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广告与营销传媒5.BA (Hons)Advertising, Public Relation and Media 广告,公共关系与媒体6.BA(Hons) Media Management 媒体管理7.BA (Hons) Film and Media 电影与媒体8.BSc(Hons)Photographic Journalism 摄影记者9.BA(Hons)Media & Popular Culture 媒体与流行文化10.BA(Hons) Multimedia Public Relations 多媒体公共关系11.Dual BA(Hons) Media,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 and Marketing媒体,传媒与文化和市场营销海外合作大学:更多海外大学介绍请参见项目网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篇1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编班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

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

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

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包括的内容1、学生花名册;2、体检表;3、体育达标成绩;4、学生成绩册;5、毕业生登记册;6、转学登记册;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9、适龄学生花名册;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二)、档案管理的规定1、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rw.o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11、学院应当按上级要求每年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能够打破国界限制,促进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交流。

为了规范和管理此类学校,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办学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讨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

一、合作方选择与资质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选择有资质与实力的合作方。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要求合作方提供合法的教育资质、师资力量、教育设备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这样能够确保留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权益。

二、合作协议与章程合作方应当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和章程,规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各方责任、学校的管理结构与运营机制、教育教学管理等内容。

协议和章程应明确双方合作期限、经费分配、学校办学目标等,并应有明确的解决争议的条款。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合作办学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提高学科综合素养。

合作双方应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督,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

四、招生标准与宣传合作办学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标准,公平、公正地录取学生。

对于招生过程中的宣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宣传中不得夸大办学实力,误导学生与家长。

五、学费管理与资金运作学费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作方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确保学费的合理收取与使用。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资金运作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并防止资金流向不明等问题。

六、学生权益保障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享受与国内学生同等的学习环境和权益,享受国家相关的教育政策和补贴,避免异地留学受到不公平待遇。

七、教师管理与发展合作办学学校应制定合理的教师管理办法,并加强对教师的招聘与评价。

同时,合作方需要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和领导力。

八、质量评估与监控合作办学学校需要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监控。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监督,通过定期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合作办学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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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中传外字〔2008〕39 号
为加强对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促进我校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中国传媒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
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目标: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
人才。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校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学校鼓励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但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中国传媒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学院或部门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
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各学院或部门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第六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选修课程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学活动,属于校际学生交流项目,如:交换生、本科教育3+1、2+2,研究生教育2+1、1+1 项目等,其申办程序和管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立项和申办程序
第七条立项程序。

学院或部门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学院提交《中国传媒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国际学院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八条申办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立项批准后,申办单位最迟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半将所需完整材料报国际学院。

为配合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对合作办学申请的集中受理审批,国际学院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份集中受理有关申请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三)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能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设备;
(五)不影响本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条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作办学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
(二)合作办学申请书;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外方资信证明;
(五)开办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一条收到上述材料后,由主管校领导、我方具体承办单位、国际学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代表学校与对方洽谈并签订正式协议。

国际学院负责办理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报批和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在取得合作办学批准证书,并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招生。

三、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

人选确定后,由国际学院负责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如需聘任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合作办学机构没有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证书》的情况下,严禁以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名义对外聘请外籍教师或管理人员。

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或学校聘用的外籍教职员工出入中国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

第十五条实施高等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教委批准,可以颁发国内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
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
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取得由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第十七条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合作办学机构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十八条合作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必须首先经过学校审核,并到审批部门备案。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十九条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每年的招生规模须事先报学校审批。

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每学期向分管校领导及国际学院提交学期工作报告,总结办学进展情况,提出存在问题。

四、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是我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
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否则不能取得回报。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中国传媒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
中国传媒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
收文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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