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银行财务会计差错处罚规定

银行财务会计差错处罚规定银行财务会计过失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出纳工作管理,标准会计出纳业务行为,有效防范各类过失、事故和经济案件,不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促进本行会计出纳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的财务会计部对本行员工违反会计出纳工作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分及我行问责制度处分的行为实施处分。
第三条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结算事故,根据本行其它相关制度规定另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那么、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过失类型和处分标准第五条业务过失类型分为:问责类过失、一类过失和二类过失。
问责类过失: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有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处分可能的过失;2、有面临法律诉讼可能的过失;3、其它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过失。
一类过失: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过失。
二类过失: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并有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过失。
第六条问责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问责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根据总行《xxxxxx银行问责制度》及《xxxxxx银行违规处分细那么》的相关条款由xxxxxx镇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问责处分。
第7条一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在柜面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100元。
1、办理账户挂失无申请书或证明材料,或申请书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或挂失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2、办理账户信息调整无申请书或证明材料,或申请书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或修改客户信息相关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不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未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的。
4、无支付凭证或使用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收付业务的〔财务会计部有规定的除外〕的。
银行支行各岗位违反制度处罚规定

XX银行支行各岗位违反制度处罚规定1、全体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无故不到,有事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次日及时补办。
(有违规以上一条者罚款20元)。
对没有正当理由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串岗、办私事、说闲话,不能影响他人工作。
营业部员工不准把报刊、杂志带进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吃零食、看闲书、乱串岗、说闲话聊天者,每违规一条罚款50元。
3、营业部每日按值日表清理卫生,每周五(早晚)全行各部门进行内部彻底大扫除(不能影响正常工作),不清理者按规定扣罚部门或相关责任人50元。
(按办公室划分的区域)4、办理业务要热情周到,耐心解答客户疑问,要及时传替票据,不能互相推诿,不能发生压票和丢票现象的发生。
(违规扣罚100元)。
5、各岗位要按规定健全各种账簿,记载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无误,如总部稽核检查出发现一笔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扣罚责任人(具体参照文件执行)。
6、办理挂失、提前支取、新开户、销户、卡、通存通兑业务,要严格审查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需予留的复印件,不按规定操作发现一项扣罚50元。
7、办理对公和个人业务印章要齐全,业务章、个人名章、附件章(包括辅助戳记)及客户凭证签字等缺一不可,如支行检查发现一项罚款50元,总部查出按总部规定扣罚经办人,并扣除本人当月绩效工资。
8、正确使用凭证,无论手工或机打凭证一律按规定和要求使用,认真审核凭证内容,(包括客户填写的)要素是否齐全,发现一笔违规罚款(50元)。
9、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做好大额提现、反洗钱、反假币上报和备案工作,上报数据要准确,漏报、迟报、误报,扣罚责任人(50元)。
10、对作废凭证、客户销户凭证,按规定进行登记,按总部规定时间移交总部,如果不按规定办罚款(50元)。
11、做好柜台监督、授权、保密工作,对外泄露客户信息的扣罚当事人200元。
12、工作中不准怠慢客户,不准与客户发生顶撞和吵架现象,违规罚款100元。
商业银行XX支行综合柜员等各岗位职责及违规处罚规定

XX市商业银行XX支行综合柜员等各岗位职责及违规处罚规定按照XX市商业银行综合柜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XX支行XX 年2月10日综合柜员正式上线,为确保XX年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请各柜员及其他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人员安排及职责:1、运营经理:王建荣(全面协助行长管理、监督日常业务及其它工作)2、营业部经理:崔文娟(负责营业部柜面业务的管理,协调各岗位人员正确处理各项业务,做好业务指导,确保柜面工作有序进行,负责机构的签到、签退和日终轧帐)打报表、统计、权限范围内对综合柜员授权处理3、前台柜员:(大班)(倒班)(负责前台综合业务)4、后台柜员:(负责事中复核、订票、重空、权限内的授权)5、库管员:(手工帐、库房、凭证的调拨)6、记账员; (负责对账单发放和回收、输票及其他工作)7、龙头柜员:(现金库的维护、现金调拨、印章保管、假币收缴、兑换残币、完成总部的兑换任务)。
8、何磊:信贷外勤,还兼负责支行内的开户、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9、经费员:(负责工资、三金、固定资产、报账、客户经理业绩考核)10、大堂经理:闫祖丽、杨玉玲(负责大厅的业务介绍和引导、协助综合柜员复印客户身份证、ATM机管理)二、作息时间安排:1、全体员工必须在早7:20分吃早餐,8点以后一律不准就餐,每位柜员必须在7时50分前与龙头柜员办理班前库包和印章的交接,并进行交接登记,8时正式进入工作状态。
2、前台2名柜员上大班,另两名柜员两班倒。
3、日常中午营业时间和六、日安排1人跟班,(负责授权及其它工作)。
4、接库:(1)日常早晨由保卫、两名柜员共三人负责接库并入库。
(2)星期六、日由保卫、柜员、跟班共三人接库并入库。
5、中午当班人员和跟班人员中午必须在12时前吃饭,特别是六、日中午吃饭要轮流,柜台与营业大厅一定要保持2人。
6、保卫人员按时跟班,包括六、日。
(中午当班不得睡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7、所有综合柜员要积极主动工作,介绍本行业务,动员客户办理卡业务。
银行员工违反网点文明标准服务考核处罚规定(doc 10页)(精品版)

附件3: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违反网点文明标准服务考核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网点文明标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强化规范、文明、优质服务,打造农业银行标准化服务品牌形象,全面提高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网点文明标准服务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网点文明标准服务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正确履行网点服务中的相关职责,对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为扣发考核性工资。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在各级行组织的明查暗访、电话查询、现场提问等不同方式的检查、考核,外部监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检查以及经查实后的客户投诉等现场或事后的处罚。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违反“网点服务环境标准”的处罚(一)服务环境方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网点负责人100元的经济处罚:(1)营业网点的环境达不到内外部整洁、美观,有尘土、烟头、果皮、纸屑、蚊蝇、蛛网的;(2)地面、柜台、门窗、柜台玻璃、墙壁等不清洁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网点负责人200元的经济处罚:(1)三牌二证(中国农业银行标识牌、营业单位名称牌、对外营业时间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不齐全的;(2)营业室门前宣传条幅悬挂不整或悬挂破旧条幅的;(3)单位标识牌污损,室外墙壁有广告的;(4)柜台及柜员桌放置与办理业务无关杂物及私人物品的;(5)各类单据、凭条未整齐摆放的;(6)墙壁、柜台玻璃乱贴乱挂宣传资料及牌匾的。
(二)服务设备方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网点负责人100元的经济处罚:供客户使用的点/验钞机、电子显示屏或电视、宣传资料架、客户意见簿、饮水机、报刊架配备不齐全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元、网点负责人100元的经济处罚:(1)客户办理业务所需用品,如笔、凭条、花镜等不齐全的;(2)柜台上不放置服务监督牌或监督牌与本人不符;(3)自助设备、电子显示屏等有故障,未有“设备故障暂停服务”等类似说明的;(4)服务设施损坏维护、维修不及时的(如电子显示屏不开启或显示内容过时,花镜、签字笔、顾客专用机具损坏);(5)资料架无宣传资料、宣传资料更新不及时;(6)服务设施不整洁的。
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主管机构第七条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总部大楼管理检查内容与处罚标准(试行)模版

xx 银行总部大楼管理检查内容与处罚标准(试行) xx 总发〔xx 〕98号附件5,xx 年6月3日印发一、检查内容与扣分标准检查内容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分)一、劳动纪律 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未经批准外出、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他人代打考勤卡、上班时间吃早餐等 每项扣1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工作时间带闲散人员进入办公区域、代他人打考勤卡等 每项扣2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二、办公环境 乱摆放、乱挂乱贴、文件柜顶放置杂物等 每项扣1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办公场所脏乱差,乱扔废纸、垃圾等 三、办公礼仪 1、着装 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穿行服或穿着不符要求、未佩戴工作证等 每项扣1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 2、仪容 男职员留长发、染彩发、剃光头、蓄胡须等女职员化浓妆、佩戴过多饰物等3、言行举止 大声喧哗、嬉闹等在大楼内进行赌博,斗殴等活动 每项扣10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 4、礼貌用语 未对客户使用礼貌用语,电话礼仪不规范等每项扣1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与客户发生争执,怠慢、顶撞、刁难、污辱客户等。
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四、办公设施随意搬动和不正确使用办公设施,下班未关闭空调、电器、电灯开关,乱倒垃圾堵塞下水道,私拉乱接,擅自进入配电间设备室等每项扣1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 五、吸烟管理在禁烟区域吸烟、乱扔烟蒂、烟头未彻底熄灭扔进垃圾桶等 六、车辆管理 车辆不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进出大楼鸣笛、超速等 七、用餐管理提前用餐、将用餐食物拿至办公区域等八、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 私自使用电茶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在消防通道、楼梯堆放杂物,随意挪动消防器材和设施,遮挡灭火栓、消防报警器,在机房、车库等区域使用明火等每项扣2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2、违禁物品携带易燃、有害化学物品进入办公楼,违规在办公区域内存放易燃等违禁物品 每项扣5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二、处罚方式每扣1分罚款50元;同一违规行为月度内屡犯的,扣分加倍;月度累计超过5分的,罚款加倍;全年累计超过10分的,取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讨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检查情况按月通报各部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
本文将基于该法律条款,探讨其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该法律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虚报财务会计信息、隐瞒重要事实、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等。
其中,对于虚假宣传,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虚构、夸大的手法宣传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误导客户投资理财,损害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而虚报财务会计信息,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故意操作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或者投诉之后,根据该法律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会受到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等。
其中,警告是最轻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起到告诫、警示的作用。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还可能被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在一些严重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能面临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律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还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同时,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业务等措施。
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除了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之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众对于金融知识的理解和认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减少金融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受害者。
总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确保该法律条款的有效贯彻和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9.15•【文号】农银发[2001]153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15日农银发[20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
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
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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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主管机构第七条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经营战略部有权对全行发起主动调查,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依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措施。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九条处罚方式包括:通报、书面警告、撤职、降级、罚款、辞退等。
第十条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季度、年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四条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五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十七条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十八条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十九条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条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第二十五条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三十条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三十一条得到违规信息来源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本行经营战略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二条经营战略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