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 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 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1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16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协调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决定,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全额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市级以上政府政策性补助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领域主要指以下范围:(一)能源、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二)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项目;(三)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政府投资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投资项目是指,本级及以上政府全额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补助、配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濮政〔2015〕1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濮政〔2015〕17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濮政〔201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土资发〔2015〕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9号),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银监委(银发〔2015〕98号)以及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建〔2014〕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力度(一)优化住房保障资源配置。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保障房房源。

住建部门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对已建成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完善配套尽快决算,尽快投用。

逐步扩大保障面,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列入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要抓住机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完成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按照棚户区改造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措施,提高安置效率。

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方式,配套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快速、有序推进,提升城市形象。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濮政办〔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5〕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4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不断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的要求,结合濮阳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部署,围绕13363城镇空间布局,优化城镇体系结构,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承载力为目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统筹协调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5年,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燃气普及率达到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8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3]6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3]6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3〕68号)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濮阳新区管委会筹备组,中央、省驻濮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1日濮阳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无主管理、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将城市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和支路,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的模式明确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分块管理。

分块管理是指按照行政区划分区管理,明确城市道路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监管职责。

(三)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是指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辖区内的背街小巷、支路和城中村道路和部分主次干道及其附属设施;中原油田负责管理油田基地和油田企业辖区内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二、管理范围本次明确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范围:西环路以东、绿城路以南、106国道以西、站南路以北。

三、管理责任(一)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主城区内的主次干道(道路红线25米以上)、城市出入口的部分道路和城区河道两侧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主次干道(42条段):1.濮上路(绿城路--站南路)2.卫河路(绿城路--胜利路)3.卫河路(人民路--建设路)4.昆吾路(绿城路--站前路)5.开州路(绿城路--站前路)6.振兴路(绿城路--古城路)7.金堤路(绿城路--建设路)8.历山路(绿城路--中原路)9.京开大道(濮范高速--站南路)10.帝丘路(胜利路--建设路)11.长庆路(绿城路--站南路)12.玉门路(绿城路--南海路)13.玉门路(常青路--建设路)14.大庆路(胜利路--站南路)15.文明路(绿城路--苏北路)16.文化路(绿城路--五一路)17.文化路(任丘路--胜利路)18.盘锦路(黄河路--站南路)19.东濮路(绿城路--黄河路)20.五一路(濮上路--长庆路)21.苏北路(马颊河路--长庆路)22.苏北路(文化路--106国道)23.中原路(高速口--大庆路)24.中原路(盘锦路--106国道)25.任丘路(马颊河--大庆路)26.黄河路(106国道--长安路东端)27.益民路(濮上路--金堤路)28.胜利路(西环路--106国道)29.人民路(化工路--京开大道)30.惠民路(马颊河--长庆路)31.建设路(濮上路--大庆路)32.古城路(濮上路--京开大道)33.石化路(濮水路--大庆路)34.站前路(濮上路--京开大道)35.安泰路(开州路--历山路)36.滨河路(中原路--建设路)37.丽都路(中原路--黄河路)38.南海路(京开大道--茂名路)39.扶余路(黄河路--南海路)40.江汉路(长庆路--老马颊河)41.绿城路(京开大道--106国道)42.茂名路(黄河路--胜利路)(二)华龙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背街小巷、支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濮政[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09〕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濮政〔2008〕3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重新印发,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濮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征收第三条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一)服务业。

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二)文化娱乐业。

按营业收入的2%计征。

(三)电力和信息产业。

按营业收入的0.1% 计征。

(四)采矿业。

按回采率征收。

回采率在65%以上、55%- 65%、45%-55%和45% 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分别征收1 元、10元、20 元和30 元。

(五)卷烟批发企业。

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定调价时,按12个月调价总额的2%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包括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住宿业、餐饮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业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和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政〔2005〕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全面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濮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工业、农业、城市建设、交通、社会事业、商贸等行业中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均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重点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筛选,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濮政〔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补偿第三章安置方式第四章平台建设与房源筹集第五章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第六章工作要求第七章附则濮阳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进度,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含城中村)(以下简称棚户区),且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办公室)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濮政〔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8日濮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农业农村项目;(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三)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四)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六)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投资的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为:(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二)政府性基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入库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濮政[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濮政[2008]56号)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城中村改造建设的重点是被已建成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范围确定在盘锦路以西、汤台铁路以北、濮上路两侧、绿城路两侧的城中村。

该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条件成熟一个改造一个。

第三条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四条通过改造建设,逐步完成村民变为市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行政村变为社区,村民待遇变为市民待遇的四个转变。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的建设审批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合理进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濮政〔2008〕73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濮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
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濮阳县所辖老城片区、清丰县所辖马庄桥片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负责征收,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各县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濮阳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市热力公司、天然气公司凭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配套费的相关单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第九条城市配套费减免或缓缴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
副市长审批。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缓缴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申请减免的建设项目须在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签批前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先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三)征收机关依据确认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签批意见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缓缴或退库手续。

第十条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城市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专项用于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配套费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征收机关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价格、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工程筹资”、“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投资”、“供水增容费”停止收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