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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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因此,被答辩人起诉龙某、龙某浪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

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龙某运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四、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

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先动手用拳头打人,应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

其仅受点轻微伤而擅自住院治疗,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答辩人请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答辩状篇一:生命健康权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诉称是经人介绍到“****”小区建筑工地干活老板是本案第三被告包工头***,因此是包工头组织施工,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故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由其将施工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原告的雇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公司,在施工的项目发包过程当中不存在过错,对工地也不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郑州****有限公司不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6日篇二:生命权、健康权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人:黄新德,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 村x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县xx 镇xx村xx号。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一、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一期医疗费13021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18180元、一期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残疾鉴定费1900元、物损费1988元、伤残赔偿金1335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xx元,合计:xxxxxx元人民币。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手受到了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健康全权想必发运进行申诉,同时我们需要生命健康权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生命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马委托代理人:张被答辩人:王因被答辩人王诉答辩人马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

此事有证人李为证。

因此,作为公寓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

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

我想提醒一下,被答辩人只是脚部冻伤了,反而面部和耳部均未冻伤,这是令人不解的。

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二篇)

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二篇)

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_____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先引起的,-_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原告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里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理论。

当时答辩人站在马路上只是和原告的丈夫讲理,但肖x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原告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原告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却碰巧砸到原告。

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____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

故本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方,原告也要负有一定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

另外,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___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二)尊敬的评委、尊敬的导师:我是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拟于2023年参加身体权答辩。

在此,特向各位评委和导师提交本合同书,以明确我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合规完成身体权答辩。

一、身体权背景身体权是指个人对自身身体的控制权和决定权。

身体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个人尊严、隐私权等紧密相关。

在此次身体权答辩中,我将对自己的身体权进行论证和辩护,以展示对自身身体的充分认知和决策能力。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

身体权答辩状范本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______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因原告雇请答辩人采用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帮其牵引故障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力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与原告相邻居住,素来关系甚好。

____年____月____日时许,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由______镇,途经______村组杨门前的乡村公路时,遇原告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原告当即雇请答辩人为其牵引故障车,并要求答辩人返回坊方向。

答辩人碍于情面,勉为其难地应允帮其拖车。

继而,原告将自备的一根火麻绳,一端系于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尾,一端系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减震轴上。

随后,由答辩人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向客坊方向行驶。

行驶中,因路面坑坑洼洼,两车行进艰难。

当两车行至镇石桥湾村组许门前乡村公路时,遇路乱坑大,原告未鸣笛示警,突然紧急制动,以致绳断车翻,酿此事故。

原告雇佣答辩人,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对其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原告应是熟知的。

其采用不安全的非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牵引方法要求答辩人帮其牵引故障车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两车处于前后相系的拖行状态,答辩人驾驶农用三轮车仅限于动力作用牵引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不能对车后原告驾驶的故障正三轮摩托车进行合理的控制,原告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答辩人行驶速度,遇非常情况时,应当采用有效的鸣笛等方式通知前车。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答辩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乙,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住x市x区x街道xx号。

原告甲诉答辩人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的诉求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对原告的受伤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答辩人无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在带球时,不是因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积极的追求或放任后果发生,也不是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预见损害后果以致后果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因此,原告因答辩人身体接触受伤,并非因答辩人主观故意伤害造成,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答辩人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故答辩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在激烈的对抗性比赛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答辩人无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足球比赛作为一种竞技比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

其宗旨在于鼓励参加比赛的各方为获取胜利而发挥拼搏进取的体育竞赛精神,允许比赛中一定程度的合理冲撞,因此规则内的犯规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在法律上都是免责的,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且答辩人并无犯规情形,仅是单纯的身体接触。

答辩人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在足球比赛中,原告和答辩人身体发生接触时,答辩人是在无意中和原告发生接触,该接触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在足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并不属于足球运动参与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篮球比赛中的行为存在非常规性身体接触的伤害行为。

因此,被答辩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二、本案在足球比赛中发生,原告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应当承担正当危险后果。

足球比赛参加人员较多,速度快,对抗性强,导致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场上运动员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

生命权纠纷答辩状生命权纠纷答辩状当我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手受到了威胁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健康全权想必发运进行申诉,同时我们需要生命健康权答辩状,因此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精选的例文!欢迎阅读!生命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马委托代理人:张被答辩人:王因被答辩人王诉答辩人马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所称我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并且已尽了法律上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被答辩人所称的侵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被答辩人王2010年1月10日出去溜达一事,我曾予以劝告,告知其天刚下完雪,路滑,不让其外出,但其不予理睬,仍然执意外出。

此事有证人李为证。

因此,作为公寓的老板我已尽了安全告知义务,同时由于被答辩人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这一生活常识,明知在其身体有残疾的情况下,不顾自己腿脚有伤,雪天路滑外出有可能发生意外这一事实,仍然坚持柱双拐外出进行这一危险行为,以致发生冻伤的后果,而发生冻伤后未能及时与我或其父母联系,又未能及时打电话报警,且在其附近有正在营业的超市,其仍未寻求帮助,而是在发生严重后果之后才联系相关人员,其个人具有严重过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在其出走后我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他,并通知了其父母,这有通话记录为证,因此,我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二、我对被答辩人王的脚部冻伤并未施加任何违法行为,并无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必须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

被答辩人王所称其在7时许在公寓外叫门一个小时爬进公寓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我公寓的大铁门之内有一个门斗(为挡风避寒所用),门斗里面是折叠门,且没有锁上,一推即可进入,当时屋内有人,但未听到叫门声。

此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故被答辩人称其叫门一个小时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此外,即便其在门斗内未进入屋内,也不可能发生冻伤。

健康权答辩状范文

健康权答辩状范文

健康权答辩状范文一、关于生命健康权的案例剧本诺···有好几个,你本人选吧······交通活动是我们生活中不行缺少的一部分,交通文明是城市文明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通文明的程度取决于市民的交通行为素养。

共建文明的交通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为了进一步增加中同学的交通平安和交通文明意识,协作“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交通文明建设活动的开展,为此,我们向全校同学倡议:交通文明礼让,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争做文明小市民。

一、恪守交通法规。

不闯红灯,不乱穿公路。

在上学路上或放学路上,要盲目靠右沿人行道行走,不追赶打闹。

过公路时要走斑马线、要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

二、在乘车时,要盲目排队。

在车上不争抢座位,自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病人和比本人年龄小的等乘车有困难的人让座。

下车时,按挨次依次下车,不争、不抢,并关心有困难的人下车。

三、外行走的路上,不只本人要恪守交通法规,还要以雷锋叔叔为榜样,自动关心行走有困难的老人、病残人和幼儿等,做到助桀为虐。

四、未满12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驾骑电动自行车。

盲目执行学校规定,校内内不骑车、不滑车。

同时,我们要“小手拉大手,共创文明一起走”,与我们的家长、亲友、熟人共同摒弃不文明行为,盲目恪守交通法规,文明礼让,做文明使者,共同建设漂亮、富有、文明、和谐的新北京。

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加;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我们共同营造。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北京道路交通的平安、有序、畅通做出本人的贡献其次个我与交通平安生命是唯一的,是珍贵的,世界由于有了生命而变得精彩。

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请您恪守交通规章。

在这经济富强的社会中,街上的车辆渐渐增多,在你面前奔驰而过,或许就在这时,由于您的疏忽或违规,会给交通带来不便,也会让你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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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答辩状大家都知道,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当我们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写生命权答辩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生命健康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号。

公司电话:025-**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

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江苏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

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

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下午4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

而20XX年的2月就仅仅只有28天,并没有29日这一天。

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20XX年2月28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工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

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

令狐某某20XX年3月3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12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楚米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

按照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2月27-28日期间,且时间是发生在中午12点钟,可原告主张的事发时间却是“2月29日下午4时”,时间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且,从受伤地点来看,原告所说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现场摔伤”,而令狐某某又说“是在一块空地上”,并没有谈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说施工现场,这在地点也不能够衔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又交代“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下午4点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谭谢琳四人在两栋在建房屋边上的空地上放风筝,看见谭谢琳在跑的时候掉进洞里,随后就叫谭谢琳的爸爸把谭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

这与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陈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说的“2月29日下午4点30分”与原告的陈述几乎一致,但这一天却又不存在。

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个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个人,而且是在“空地上”。

因此,原告主张“自己于20XX年2月29日这一天在答辩人施工现场公路上受伤”证据不充分,且主张难以成立。

此外,根据证人令狐某的陈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护送到新街去上药去了。

但是,从桐梓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来看,原告并没有“在其他医院清创缝合上药”的既往史,原告是于20XX年3月1日入院,于20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

且根据病历记载,原告曾经于2月28日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作了一个CT检查,但其检查结果显示“未见明显脑挫裂伤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20XX年3月1日才到桐梓县人民医院进行“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并肌注破伤风后”。

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损伤的可能,且原告是在20XX年3月1日B超显示,才发现腹腔有积液。

三、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其他共同侵权人,在诉讼程序上可能存在遗漏当事人。

如果说原告的确是在答辩人的施工现场放风筝被摔伤,那么,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证人令狐鑫语、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可以看出,他们四人邀约一起外出放风筝,并在现场奔跑,属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共同参与者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应当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果不申请追加,将减少其他人赔偿责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义务和防范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答辩人没有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在施工的地点以及有危险的地方均设立了许多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过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

其次,原告所诉称的地方不论是否属实,但是,该地点不属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国道上,而且,根据原告的诉称“自己是奔跑着放风筝,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

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侵权的事实和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害后果与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答辩人在中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当对原告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但是由于监护的监护不力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其次,原告已经年满11周岁,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和水准,应当预见和知晓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却奔跑着放风筝,故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六、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明显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

1、对于误工费问题:答辩人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其主张误工费依法不能够成立。

2、遵义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天数,已经表明仅供参考,不具有确定性。

而且,鉴定书表明,原告本次受伤的总计营养期为60-90日、护理30-60日,其已经包含了住院期间,故原告主张分别计算住院护理及出院护理存在重复,且天数及计算标准均不符法律的规定。

根据桐梓县医院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体现,原告住院期间就只有陪员一人。

因此,原告主张按两人护理进行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的住院情况,本案只能够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一人或者30天。

营养期限可考虑60日,但标准最多只能够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30元每天计算。

3、残疾赔偿金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居住在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且病历体现,所缴纳的保险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故,残疾赔偿金只能够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学和就医的,即便居住在城镇,也不能够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4、车旅费1000元过高,请人民法院综合就医及鉴定酌情确定;对于精神抚慰金100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支持该费用,且该标准也明显偏高。

5、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9031.67元,答辩人恳请人民法综合相关证据及病历资料依法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答辩人没有异议。

但认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答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谢!此呈桐梓县人民法院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盖章)代理人:张绍明(律师)二〇**年七月十五日生命权释义【2】定义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

生命权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内容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3、免于饥饿的权利.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法律意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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